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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
成文日期:
-04-13
编 号:
青建城字[ ]24号
索引号:
标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 桥梁、 涵洞、 地下通道、 轨道交通等的新建、 改建、 扩建、 维修( 中修以上) 工程。
第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 区) 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术 语
第四条 本细则有关术语:
( 一) 取样: 是按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从检验( 测) 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 二) 送检: 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 三) 见证取样和送检: 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 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的活动。
( 四) 见证人员: 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五) 取样人员: 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 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 试验员) 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六) 委托检测: 是指市政工程建设、 施工、 监理、 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 七) 见证检测: 是指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对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试样进行的检测及在见证人员见证下, 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的检测。
( 八) 结构检测: 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结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及对见证取样试块( 件) 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
( 九) 鉴定检测: 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进行检测, 为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 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提供技术评估依据。
( 十) 监督抽测: 是指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下委托监督检测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 构配件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基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试块、 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 一) 结构工程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块;
( 二) 砌筑砂浆及孔道压浆试块;
( 三) 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 四) 土工合成材料及防水材料;
( 五) 结构工程现场施工用水泥、 粗细集料及外加剂;
( 六) 预应力钢绞线、 锚夹具;
( 七) 路基回填材料及人行道铺装材料;
( 八)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 九) 沥青、 沥青混合料;
( 十) 国家及地方标准、 规范规定的其它需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第六条 对涉及地基基础、 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抽样标准 100% 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 , 其中30% 的见证取样试块、 试件和材料须送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取样规定:
( 一) 原材料: 取样应在现场原材料料场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 二)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 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 三) 混凝土标养试块、 同条件试块: 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
( 四) 道路基层材料及沥青混合料: 应在施工现场未碾压前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 五)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八条 见证员、 取样员( 试验员) 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 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递交《市政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 见附件1) 。授权表应写明本工程现场的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十一条 取样员、 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市政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对于维修工程及小型市政工程项目,允许在2-3个项目兼职, 但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正常实施。
取样员( 试验员) 、 见证员变动的, 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变更备案, 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 , 建设、 监理、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见附件2) ,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以指导和监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 施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及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检测机构应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审查及核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第四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见证人员、 取样人员应根据《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施工进展情况及材料进场情况, 按规定要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十五条 现场取样时, 见证人应核对材料质保单( 合格证) 及出厂检验报告上的厂家产地、 规格型号、 批号( 炉号) 、 出厂日期、 数量等信息, 对取样的代表性、 真实性和取样方法的规范性进行见证。
第十六条 完成取样后,见证员、 取样员应在试样上作出唯一性标识, 由施工单位取样(试验)人员现场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 见附件3) , 委托单应含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 工程部位、 取样数量、 代表数量、 取样时间等相关信息, 取样员、 见证员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加盖见证公章。
第十七条 每次见证取样后, 见证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表》( 见附件4) 及《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 见附件5) , 取样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 见附件6) 。
第十八条 见证取样的试样, 由取样员、 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机构, 并确保试样在送检过程中不损坏、 变质、 混淆或丢失。检测机构应核对见证员身份、 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封志, 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中检测机构应做到以下要求:
( 一) 检测机构应核查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授权书一致, 若不一致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 二) 检测机构在收样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应不予办理收样, 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 三) 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保管及已检样品的留置工作。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 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 四) 应建立混凝土、 水泥、 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及数据实时上传系统。
( 五) 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对不合格的报告应及时通知建设、 监理及委托单位, 并上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中, 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应在24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 六)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及时出具客观、 公正、 真实、 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 取样员的姓名、 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取样员( 试验员) 、 见证员收到检测报告后 , 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 作好检测结果分类统计及评定工作, 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见证取样各种表格、 标识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制、 铅印。根据施工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各有关单位均不得复制或复印。
第二十三条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见证取样记录表、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归入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及监理资料档案。
第二十四条 见证取样试块 ( 件 ) 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或结构检测, 经复检或结构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工程, 应经设计复核及专家论证后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经见证取样检测或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后仍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的材料、 构配件, 应进行退货处理。
第五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附件7) 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并形成抽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附件8) 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并形成抽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附件9) 规定的内容对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条件、 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抽查, 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开工条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人员、 取样人员的资格以及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需见证的材料、 试块、 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 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 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情况监督抽查, 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 重点核查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 对监理单位( 或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 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旁证和进行检测。对玩忽职守、 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将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 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送检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工程, 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检测, 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按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抽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过监督抽测发现工程中使用材料不合格的,将对常规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依法追究其责任,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市政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工期
姓名
岗位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名确认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
( 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
( 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 日
承诺
1、 上述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负责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并对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 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2、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变动时, 应到监督机构进行变更备案, 并书面告知检测机构。
3、 报送此表时应同时提交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注: 本表一式五份, 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测机构各执一份。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附件2: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地址
监督检测机构
地址
序号
试验项目
预计检验
总批次
见证检测机构检验批次
监督检测机构检验批次
预计
实施时间
备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见证取样人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
( 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 日
见证员:
取样员: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五份, 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测机构各执一份。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附件3: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委托单(材料类)
施 工 单 位 填 写 栏
施工单位
取样日期
工程名称
取样编号
样品名称
工程部位
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
出厂批号
出厂日期
样品数量
取样基数
样品状态
特征描述
样品处理
要 求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取样人员
( 签字)
岗位证书号
委 托 人
( 签字)
联系方式
见 证 单 位 填 写 栏
承诺
对取样的代表性、 真实性和取样方法的规范性进行了见证
见证单位
( 盖章)
见证人员
( 签字)
岗位证书号
检 测 机 构 填 写 栏
委托单与样品标识核对情况
相符 不相符
见证送检
情况
见证 未见证
不予接收理由
信息不相符 未见证送检 数量不足 其它:
委托编号
样品编号
收 样 人
收样日期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样品状态
特征描述
样品处理
要 求
要求完成时间
主 检 人
备注
本委托单一式四份, 施工、 监理各执一份, 检测单位两份。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委托单( 试件类)
施 工 单 位 填 写 栏
施工单位
委托日期
工程名称
试件类别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样品状态
特征描述
样品处理
要 求
取样人员
( 签字)
岗位证书号
试件
编号
强度
等级
规格尺寸
( mm3)
施工部位
养护
条件
成型
日期
试验
日期
龄期
( d)
代表数量
委 托 人
( 签字)
联系方式
见 证 单 位 填 写 栏
承诺
对试件的代表性、 真实性和取样方法的规范性进行了见证
见证单位
( 盖章)
见证人员
( 签字)
岗位证书号
检 测 机 构 填 写 栏
委托单与样品标识核对情况
相符 不相符
见证送检
情况
见证 未见证
不予接收理由
信息不相符 未见证送检 数量不足 其它:
委托编号
检测编号
收 样 人
试件类别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样品状态
特征描述
样品处理
要 求
要求完成时间
主 检 人
备注
本委托单一式四份, 施工、 监理各执一份, 检测单位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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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市 政 工 程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记 录 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记录表编号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取样时间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强度等级
生产厂家
批号
工程
部位
取样
地点
质保书
编号
取样
数量
代表
数量
取样
编号
检测机构
承诺
取样方及见证方均确认取样和送检过程的规范性, 确认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取样员签名
见证员签名
本表一式两份, 分别归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附件5: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
共 页第 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见证材料类别
监理单位
取样日期
取样部位
取样数量
取样人
见证人
送检日期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备注
注: 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监理工程师: 记录人: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附件6: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或
产品
应检总批次
见证检测机构检验批次
监督检测机构检验批次
不合格批次
备注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取样员( 试验员)
总监理工程师
见证员
注: 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 监理单位人员应确认相关信息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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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序号
抽查内容
符合
不符合
1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 工程所需材料情况制订检测试验计划, 明确验收批划分, 并报送监理单位。
2
有完善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 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检测报告管理制度) 。
3
项目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 仪器设备、 设施及相关标准; 取样员是否持证上岗, 签名是否与证件相符; 人员若有变更的,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4
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 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 严禁从现场外制取;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 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5
施工现场按照单位工程建立原材料、 混凝土试件、 钢筋及连接接头试样等试验台账; 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 在台账中注明处理情况; 不合格处理经监理确认。
6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后方才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7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 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8
应见证的材料、 试块、 试件检验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 数量与规定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处理
意见
1.未制订检测试验计划的, 责令施工单位补充完善制订检测试验计划。
2.未建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责令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 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3.施工现场未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 仪器设备、 设施及相关标准规范; 责令施工单位配备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 仪器设备、 实施相关标准规范; 取样员无证上岗、 签名与证件不符的, 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取样员无证上岗期间所取试样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并可对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记录; 取样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4.不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 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 或以小批量代替大批量; 责令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及时补充完善漏检批次, 若工程实体已隐蔽完成的, 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实体构件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 检测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5.施工现场未按照单位工程应建立相关试验台账的, 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 台账中未注明处理情况的, 责令施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内业资料。
6.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未检先用或未等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随即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的, 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单位未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 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 质量监督机构不予以办理验收监督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8.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 未按规定取样、 见证的, 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 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见证取样、 送检频次不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的, 质量监督机构不予以验收, 责令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并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抽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督抽查人员: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附件8: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序号
抽查内容
符合
不符合
1
见证员岗位证书及到岗情况, 见证员签章与岗位证书满足相关要求, 并见证送检; 人员若有变更的,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
制定并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3
见证员参与见证取样、 送检, 并做好见证取样记录, 做好样品标识, 填写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日志中有见证取样、 送检的相关内容。
4
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后方才进入下一道工序。
5
应见证的材料、 试块、 试件检验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 数量与规定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符合要求。
处理
意见
1.见证员无岗位证书或者不到岗的, 或见证员未参与见证送检的, 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并可记录见证员不良行为记录; 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并可记录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2. 不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实施见证取样、 送检, 未按照验收批及进场材料划分检验的, 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未送检批次, 若工程实体已隐蔽完成的, 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 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可记录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3.未建立见证取样台帐或未做好见证取样表, 做好样品标识,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日志等内业资料中缺失见证取样、 送检的相关内容, 予以责令整改。
4.监理单位未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5.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 未按规定取样、 见证的, 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 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见证取样、 送检频次不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的, 质量监督机构不予以验收, 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并可记录不良记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监督抽查人员: 抽查日期: 年 月 日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附件9:
市政工程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检测机构
负责人
地址
资质编号
序号
抽查内容
符合
不符合
1
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时, 检测机构对取样员、 见证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对满足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发现超资质承接检测业务情况。
2
未发现检测机构受理无见证标识的见证样品的情况, 有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方才接受见证送检的试样; 按规定留置试件( 非破坏性检测、 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 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7天; 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 不合格样品应按规定留置) 。
3
相关设备运行记录完整真实, 并妥善保存,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按分类流水编号、 与原始记录、 委托单一致、 原始记录的信息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以保证其能再现。
4
有建立不合格( 或未达到设计值要求) 报告台账记录; 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处理
意见
1.未按规定核对见证员取样员身份的, 责令该检测机构进行整改, 并可对检测机构记录不良记录; 检测机构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委托单位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报告无效。
2.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该检测机构进行整改; 检测机构受理无见证标识的见证样品或者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并接受身份信息核正确见证试样, 该见证报告无效, 并可对检测机构记录不良行为。
3.相关设备运行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 或未妥善保存, 样品编号未按分类年流水, 或没有唯一标志, 责令该机构及时整改。
4.未建立不合格台账或复检台账或有意隐瞒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 未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予以责令整改, 并可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
检测机构负责人: 抽查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抽查人员: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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