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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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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4-09-11 苏社科规划领字[200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落实《XX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2006—2010年)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整合资源、以研究项目带动研究基地建设的原则,依托我省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学科、人才优势,通过自由申报和严格评审,建立XX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宣传思想工作提出的“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总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着力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着力研究解答江苏改革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着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体制机制创新,为在科学发展道路上扎实推进“两个率先”,把江苏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提供思想保证、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主要任务。以承担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为抓手,持续性研究江苏又好又快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实际问题;持续性研究具有江苏特色的重要基础理论课题;持续性提供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信息资料,发挥“思想库”、“信息库”、“人才库”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建设方式。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命名,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与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产生办法。由科研单位提出申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正式挂牌成立。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承建基地的科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科特色鲜明。具有符合基地研究任务所要求的地域资源优势、学科优势和科研成果优势,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在国内省内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吸引一批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省内外专家学者。高级职称人员占研究队伍的二分之一,并具有一批青年学术骨干,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 3、科研实力雄厚。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能够组织重大科研攻关活动,产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近两年,独立承担过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 4、科研条件良好。拥有固定办公研究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基地发展,除保证必要的日常科研经费外,每年给予基地不少于1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科研。 5、管理措施到位。具有基地建设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工作职责。主要是。 1、承担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活动,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2、承担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 3、每年完成一份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 4、举办全国、全省性学术理论研讨活动; 5、建立相关领域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 6、培养高素质中青年学术理论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实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与承建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制定基地建设标准,组织基地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成果评估工作。承建单位按照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制订基地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支持基地学术理论活动,并定期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九条实行基地行政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基地日常工作制度。行政负责人由承建单位行政领导担任,负责基地行政管理事务。首席专家由承建单位聘任,采取任期制,主持基地学术研究活动。基地行政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如有变动,须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科研计划,审定基地申报的各类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承建单位在职科研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基地首席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省社科基金设立基地项目。基地和省内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均可申报。为保证研究质量和水平,基地项目评审坚持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不搞指标平均分配。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委托基地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可直接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推进成果转化。基地项目研究成果通过省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等渠道报送省领导和有关部门。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相应的研究基地,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成果,须注明“XX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成果”。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经费以承建单位为主。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每年下达给基地一定数量的研究项目经费。承建单位对基地立项的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办法。基地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与承建单位办公经费混合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地应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及时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报告: 1、以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理论活动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2、聘请港澳台和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基地顾问; 3、以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4、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第八章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定期评估、达标保留”的动态管理。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评估标准,每二年组织一次考核。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要求,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连续两次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登记挂牌。 第十七条对取得以下成绩的基地给予奖励: 1、积极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提出的建议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2、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3、承建单位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基地建设全面达标; 4、基地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1、承建单位扶持不力,每年投入经费达不到本办法有关要求; 2、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委托研究任务; 3、课题成果质量低劣或出现政治问题;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对存在第十八条所列问题的基地,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撤销基地资格。对出现下列情形的,直接给予摘牌处理: 1、弄虚作假,成果有严重抄袭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 2、擅自以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不能履行基地职责,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撤销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属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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