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综述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严肃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责任事故,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和纳入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序列的各类储备仓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遵循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是储备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管理局是本辖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管理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对储备局、管理局以及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第七条
地方执法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可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运用
第九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一)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的;
(二)安全组织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按职责层层落实或考核奖惩制度不落实的;
(四)安全生产松懈,长期得不到纠正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未达标的;
(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七)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及时整改的;
(八)发生一般事故c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安全经费投入不足,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
(十一)其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追究责任的。第十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企事业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判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企事业单位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工程项目未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
(五)成品油库和火炸药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对安全评价中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及时或者管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擅自改变安全设施用途,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违反开展仓储物流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生产作业中,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作业环境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标准,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未经审批从事危险性作业,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企事业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未达标,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管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三)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四)企事业单位对承租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或者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职渎职导致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五)企事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十六)未组织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七)企事业单位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
(十八)阻挠、干涉上级或者地方执法部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或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不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的;
(十九)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十)对抢险救灾、防汛防疫、运行维护财政专项资金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造成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年度内发生两起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在事故、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逃避责任、推诿扯皮,组织、参与或者指使他人破坏事故现场,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有关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隐匿、包庇同案人员,欺骗或阻挠事故调查的;
(四)对安全隐患已经提出整改要求,未及时落实造成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一)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三)有效推动事故、问题妥善调查处理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且相关部门认定无责任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初步认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协调。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须追究责任的,应当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安全监管、人事、纪检监察、相关业务部门和有关专家等人员。第十五条
调查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违规行为性质认定准确,责任划分明确;责任追究意见、建议依据充分,处罚恰当。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违规行为概况;
(二)责任分析;
(三)所在单位、地方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
(四)处理意见及建议;
(五)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技术分析报告、照片、询问笔录、地方执法部门相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储备局、管理局、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适当的,管理局、储备局应当责令予以重新核定或者纠正、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物资储备系统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计储法[2001]224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作业二大队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自查整改行动方案作业二大队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自查整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油田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自查整改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查找我单位在修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作业二大队安全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范围作业施工现场
二、组织机构
成立作业二大队“打非治违”领导小组组长:周庆祝李运山副组长:王凯吕泽新刘源良
成员:刘伟李先锋尤宝增轩海波金威王陆野
三、重点内容
根据油田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自查整改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十一项自查整改重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作业现场各种有效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领导干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野外作业人员hse证;电工作业证;井控证和作业机操作证等证件的持证情况。
3.检查安全防护设施配置、使用、检测情况,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雨季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检查和评估情况。
4.对施工过程进行环境评价,做好环境风险评价,防污染。
5.应急体系建立、执行及物资储备6.严格执行“三项设计”。
7.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情况。
8.严格执行作业指导卡施工,对作业现场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以及拒不执行安全部门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给予处罚。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整改到位,杜绝出现安全隐患不整改继续施工。
10.有完善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健全11.部署好雨季安全环保工作,雨季防火防爆、防中毒防中暑、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倒塌、防雷击、防淹溺、防井喷、防高空坠落、防重大交通事故等“十防”措施不全、执行不到位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高度认识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当前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作业现场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按照2012年5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制作“打非治违”宣传专刊、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深度宣传报道,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在大会上曝光,引导广大员工认真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员工安全自律意识。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要紧紧盯住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重点突出工业动火、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动态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管控作业等关键生产领域风险,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统筹兼顾,巩固提高。将本次专项行动与标准化队站建设相结合、与三年安全环保隐患治理相结合,与“大讨论、大排查”相结合,认真查找生产经营建设中存在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反复出现、长期未能根治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根治,切实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作业二大队安委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三篇: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_microsoft_word_文档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管理权限,均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本办法中“安全生产领域”系指集团公司各单位投资、立项、设计、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本办法中“生产安全事故”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设施和机械损毁事故、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病卫生健康事故、火灾和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工程质量事故、金融和网络安全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
(二)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或产品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八)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一)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五)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导致某种一类设备障碍多次重复发生;
(十六)与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等和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或知情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十七)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有第六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在事故和事故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时上报的;
(二)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的;
(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员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规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而危及安全生产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各单位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等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作为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和“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纪检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集团公司各单位监察、人事和安监等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件进行立项;
(二)组织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追究责任的,进行查处;
(四)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政纪处分建议,并报上级单位。
(五)上级监察、人事和安监部门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具体意见回复。
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17页 共17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