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意见
(讨论稿)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创新,是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的客观要求;是打造农特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推进十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价值化、资本化、市场化,实现生产要素宽范围、大规模优化配臵的必由之路。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三化同步”、“两增同步”为目标,以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着力点,以是否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形成农民长效增收机制、是否让农民满意为标准,以探索更力口协调的利益分配机制、更加充分的市场运作机制、更加高效的规模经营机制、更加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更加完善的政策激励机制为抓手,“积极、有序、务实”地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步伐,推动全市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各级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激励、管理服务进行引导推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培育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转市场建设,规范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突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
(一)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落实和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王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要尽快落实到户,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制度,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各县、乡镇要以经管局、财政所(经管站)为依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网络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大厅,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合同的管理;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负责提供信息发布、资格认定、土地收益评估、规范交易、合同鉴证、交易备案、政策咨询等服务;各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提供各种流转信息,并做好土地流转的协调工作。搭建起“村乡交易、县市监管”的数字化、网络化高效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基准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土地等级及粮食正常单产水平,制定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各种流转行为的交易价格可在此基础上按供求关系及其他条件上下浮动,一般不得低于基准价(或粮食正常生产水平)的70%。建立土地流转收益保值增值机制,土地流转的价格一般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粮食)支付,流转三年以上的应分段约定流转价格或定期增长比例。
(四)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支持农户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鼓励引导农户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五)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山林开发和设施农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的土地,都必须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方式、期限、价格和价格增长机制,风险防范及处臵措施,确认对违约和违规行为的纠正措施。涉及多个农户成片流转的,必须有每个承包农户的签字,由承包农户委托代理人流转的项目,必须有承包农户签字的委托书,也可由承包农户在正式合同上签字认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规范合同实施鉴证,要确认流转的经营权是否确地确权,经营范围和方式是否合规合法,流转是否经过转出方的充分认同。经规模整治后的新增耕地在“增减挂钩”后的溢价收入应有相应比重返还农户。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监管,及时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人为压低流转价格、长期低价一次性流转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严格查处变相“圈地”、擅自改变农地用途和经营方向、掠夺性开发等违反法规的行为;引导双方自觉遵守合同,依法规办事,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经营和相关权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要安排专门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和乡镇(街道)调解庭的仲裁、调解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
(七)完善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根据国家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要求,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确保流转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为合同履行和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因地制宜,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市场主体
(一)鼓励探索多种规模经营模式。通过示范引导、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高效规模经营模式流转,稳步提高规模经营比重。
1、大力培育种养大户。引导农业科技示范户、种田能手,或者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取土地经营权,开展集中连片生产经营。
2、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建设。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休闲农业。积极引导各类专业生产大户兴办或升级为家庭农场。
3、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也可以采用租赁、招标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农村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4、鼓励涉农企业流转土地发展高效农业。一是支持企业以租赁、招标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建设高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模生产。二是引导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购销服务合同,实行“企业订购、分户生产”,开展订单生产,实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
5、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作用,以服务为手段,把入社农民组织起来,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规模经营。实行统一相关服务、统一产品销售、分户经营管理,促进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
(二)大力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加大技术和设施投入,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实现标准化生产,走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在农田基本建设投资、科技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奖励和支持力度。支持规模经营主体立足主业,发展加工、农机、植保、营销等社会化专业服务。要把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特色产业基地、推进高产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结合起来,引导土地向“四百万工程”倾斜,努力形成农业基地化、基地特色化、特色优质化的格局。
(三)完善规模经营的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强化市场信息、检测、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与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培育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经纪人及其组织。
四、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扶持“三农”的突出重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流转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工作,主要用于培育和推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流转土地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模式;建设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农产品加工营销技能培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臵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经营模式高效、带动农民增收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要积极推动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的规模经营整合。对面积较大、投资较多、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经营主体,各级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和农业科技入户、农机补贴等专项补助项目,改善其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三)实行信贷保险倾斜。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充分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对普通规模主体,比照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予以适度信贷支持。积极探索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各地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受让主体以受让经营权担保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优先安排土地流出户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推荐,各类规模经营主体要优先聘用土地流出户的农民务工。对承包土地全部转出的农民,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要“应保尽保”。完善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土地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
五、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创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完善措施,统筹各部门力量,明确责任和分工,加强分类指导,大胆探索创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经管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调查研究,强化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群众创造的好典型、好经验、好模式,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持续健康推进。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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