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四)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七)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九)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三、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等;督促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相应行业、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控制指标。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和严格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奖惩。考核的组织形式及牵头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涉及煤矿企业的,要吸收煤矿安监机构参加或征求其意见。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可依法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劳动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地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篇:庆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庆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将2018年确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按照省安委会统一安排,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庆阳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办法》(庆发〔2017〕29号),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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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投入到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等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安全培训到位。对包括外协作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持证上岗。
(五)安全管理到位。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实现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组织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和岗位风险点辨识排查,建立岗位、班组、车间、生产经营单位各层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要对所有安全风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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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员工深入学习领会本通知要求,切实增强其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各县(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于4月15前报市安委办。
(二)自查自纠,建章立制阶段(4月16日—6月30日)。各县(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精心组织,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照主体责任要求,认真查找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拉条挂账,逐项进行整改,突出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三)强化执法,督促落实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明查暗访、计划执法和“双随机”抽查,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坚决依法处罚到位。各县(区)安委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导调度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开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
(四)总结完善,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总结工作,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市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开展督导,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各县(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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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各县(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一线,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解剖麻雀式会诊检查,公布问题隐患清单,指导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总结、树立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样板,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开展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并在媒体上曝光。要通过督办、通报、联合执法等制度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取得实效。
(四)严格执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强化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严厉查处。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联合惩戒。
(五)健全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机制,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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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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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篇: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1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3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4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6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7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8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岗位安9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
(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
(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10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七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12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13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
(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14承担的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5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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