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第三条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关第四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
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
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1万元。
4、X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
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5000元。
5、XX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XX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XX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6、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1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5万元;省级专利金奖5万元,省级专利优秀奖2万元。
7、社会力量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并通过该渠道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万元。
第五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按第四条第1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应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第三章学术论文
第七条在sci网络版、ssci、ahci和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上,或在cscd核心库和cssci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原创学术论文或特约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30万元作为个人或团队奖励,其余部分作为科研经费)。
2、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
影响因子>20.0
每篇奖励15万元;
9.0<影响因子≤20.0
每篇奖励10万元。
3、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2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4、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sci或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6、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80%给予奖励。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
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7、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被ei(国外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8、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两类进行奖励:一类
每篇奖励1500元;二类
每篇奖励800元。
9、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三类进行奖励:一类
每篇奖励3000元;二类
每篇奖励1500元;三类
每篇奖励800元。
10、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3000字以上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
11、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奖励2~3万元;
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奖励过的学术论文,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在第七条规定的期刊的增刊或以增刊出版的特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研究简报、会议论文、快讯、短评、书评、译文、项目进展介绍、品种介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和会议摘要等不予奖励。
第四章知识产权
第十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奖励。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专利只奖励一次。奖励标准:
美日欧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5000元;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4000元;国内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
每件奖励1000元;软件著作权
每件奖励1000元;植物新品种权
每件奖励4000元。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按照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第五章标
准
第十一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主持编写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正式颁布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国际标准
每项奖励3万元;
国家标准
每项奖励1万元;
行业标准
每项奖励5000元;省级地方标准
每项奖励1000元。第六章审定品种和认定产品
第十二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审定或获得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各类诊断制品等成果,给予奖励。同一品种、产品在不同省份审(鉴)定的,只奖励一次;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和审(鉴)定的新品种为同一育种材料的,不重复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级审定畜禽品种
每个奖励5~10万元;
2、国家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2万元;
3、国家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6000元;
4、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1万元;
5、省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每个奖励2000元;
6、新兽药一类证书
每项奖励5万元,新兽药二类证书
每项奖励1万元;
7、新产品证书
每项奖励1万元。第七章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各学院、各单位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获奖证书、论文、专利证书、品种审(鉴)定证书、新药证书、新产品证书,以及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连同被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科学研究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呈报学校领导审批。科学研究院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科学研究院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示期结束后,科学研究院开具奖励支款凭单,计财处按规定发放,应缴纳的税款由计财处统一代扣。
第十六条所有科技成果奖励款授予第一完成人或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我校是第一作者单位但不是通讯作者单位的奖励论文,奖励款由第一作者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是学生,奖励款授予其指导教师,由其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十七条如发现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励款,并予全校通报。涉嫌违反《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条例》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八条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和前20%期刊目录,由科学研究院公布,并按年度与数据库同步更新,sci影响因子根据isiwebofknowledge数据库最新提供的数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出台的《南京农业大学科技产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科技成果奖励情况由学校科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农业大学科学研究院。
第二篇: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
三等奖1万元。
4、X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三等奖5000元。
5、XX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XX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XX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6、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1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5万元;省级专利金奖5万元,省级
专利优秀奖2万元。
7、社会力量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并通过该渠道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万元。
第五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按第四条第1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应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第三章学术论文
第七条在sci网络版、ssci、ahci和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上,或在cscd核心库和cssci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原创学术论文或特约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30万元作为个人或团队奖励,其余部分作为科研经费)。
2、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
影响因子>20.0每篇奖励15万元;
9.0<影响因子≤20.0每篇奖励10万元。
3、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2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4、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sci或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6、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80%给予奖励。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
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7、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被ei(国外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8、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两类进行奖励:
一类每篇奖励1500元;
二类每篇奖励800元。
9、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三类进行奖励:
一类每篇奖励3000元;
二类每篇奖励1500元;
三类每篇奖励800元。
10、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3000字以上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
11、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奖励2~3万元;
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奖励过的学术论文,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在第七条规定的期刊的增刊或以增刊出版的特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研究简报、会议论文、快讯、短评、书评、译文、项目进展介绍、品种介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和会议摘要等不予奖励。
第四章知识产权
第十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奖励。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专利只奖励一次。奖励标准:
美日欧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植物新品种权每件奖励4000元。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按照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五章标准
第十一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主持编写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正式颁布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国际标准每项奖励3万元;
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行业标准每项奖励5000元;
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奖励1000元。
第六章审定品种和认定产品
第十二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审定或获得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各类诊断制品等成果,给予奖励。同一品种、产品在不同省份审(鉴)定的,只奖励一次;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和审(鉴)定的新品种为同一育种材料的,不重复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级审定畜禽品种每个奖励5~10万元;
2、国家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2万元;
3、国家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6000元;
4、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1万元;
5、省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2000元;
6、新兽药一类证书每项奖励5万元,
新兽药二类证书每项奖励1万元;
7、新产品证书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七章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各学院、各单位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获奖证书、论文、专利证书、品种审(鉴)定证书、新药证书、新产品证书,以及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连同被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科学研究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呈报学校领导审批。科学研究院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科学研究院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示期结束后,科学研究院开具奖励支款凭单,计财处按规定发放,应缴纳的税款由计财处统一代扣。
第十六条所有科技成果奖励款授予第一完成人或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我校是第一作者单位但不是通讯作者单位的奖励论文,奖励款由第一作者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是学生,奖励款授予其指导教师,由其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十七条如发现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励款,并予全校通报。涉嫌违反《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条例》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和前20%期刊目录,由科学研究院公布,并按年度与数据库同步更新,sci影响因子根据isiwebofknowledge数据库最新提供的数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出台的《南京农业大学科技产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科技成果奖励情况由学校科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农业大学科学研究院。
第三篇: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
(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
第三条
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
(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
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
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
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
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③获省部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及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的奖励:
(1)对科研人员作为第1主持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并按照《南昌大学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的科研经费,如超出《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科研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则予以超出部分经费10%的奖励。
(2)对学校协议引进的处于保护期内的人才,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经费的要求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及其以下的,其到帐经费要求暂按《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岗位津贴最接近岗位级别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②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以上的,其到帐经费要求计算如下:(实际岗位津贴/11岗岗位津贴)×11级岗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到帐经费要求
第五条
对我校为第1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行奖励:
①凡当年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学术论文,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检索的光盘版提供的sci、scie、ei、istp国际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在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归档后,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science》、《nature》、《cell》
200000元/篇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
10000元/篇ei(工程索引)
4000元/篇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
4000元/篇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2000元/篇
sci(e)论文被他(它)引次数在统计年份全校排名前十位的人员,每人配套(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核心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00元/篇扩展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800元/篇(3)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800元/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刊物
800元/篇南昌大学学报(文、理、工科版)
800元/篇
(4)当一篇论文同时满足以上多项奖励要求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学术专著等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2000元/10万字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1000元/10万字工具书、译著按同级出版社奖励金额的70%计算,编著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50%计算,编写教材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30%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单位为南昌大学的授权专利、软件登记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授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
10000元/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500元/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项软件登记奖励
300元/项第八条
对于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由科技管理部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采用团队或课题组为统计单位的奖励结算办法。
其
他第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的5月份完成科研奖励的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各学院(研究院、所或中心),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的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拟出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由校财务处完成奖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以上奖金均以统计者为发放对象,再由统计者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发放到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均为税前金额,财务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条例,并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科学技术处。
表格和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的表格。无。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昌大校发[2004]86号《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3)《南昌大学科技研究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篇:山西农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20131203山西农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山西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发挥奖励制度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员工在受聘期间(包括“百人计划”专家、特聘教授、短期回国工作人员和“131”工程入选人员)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山西农业大学)。
第三条同一项科技成果获得多重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已获得本办法奖励的省级科技成果再获得国家科技奖后只进行差额奖励。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获奖科技成果类
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教育部、省分别设立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自然科学类
获国家级
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5倍配套奖励;获省部级
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3倍配套奖励。
(二)社会科学类
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5倍配套奖励;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二等奖的,按所获奖金的3倍配套奖励。
第六条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类
通过国家动植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以及通过国家审定的二类及以上新药,每个奖励30万元;通过国家审定的三类新药或三证齐全的国家级新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通过省农作物品种(或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15万元;通过省农作物品种(或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成果鉴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5万元。
第七条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类
(一)在《science》、《nature》、《cell》国际权威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万元。
(二)依据中国科学院对sci源期刊的分区,被sci收录的一区顶级期刊(topjournal)论文,每篇奖励8万元;其它被sci
收录的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被sci收录的二区顶级期刊(topjournal)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其它被sci收录的二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收录的三区、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三)被ssci、ah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在《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教育研究》、《经济研究》和《管理科学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四)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奖励3万元;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1万元。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八条各学院、各单位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获奖证书、论文、品种审(认、鉴)定证书、新药证书,以及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连同被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学校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科技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呈报学校领导审批。科技处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科技处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公示期结束后,由科技处出具奖励金额清单,计财处按规定发放,应缴纳的税款由计财处统一代扣。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所有奖金发放给第一完成人,由其主持分配。对于学术论文奖励,我校是第一作者单位但不是通讯作者单位的论文,奖金发放给第一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均为山西农业大学,奖金发放给通讯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
第十二条如发现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金,并在全校通报。涉嫌违反《山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处理办法》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生效。我校以前出台的《山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校行字[2004]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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