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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督导考核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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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督导考核条例 第一条为巩固提XX县区域教育现代化创建成果,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功能,不断提升全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工作,实现更高水平的教育现代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一名分管副校长和一名中层干部具体负责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与应用日常工作。 第三条各功能室要按《XX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有关要求设岗,专、兼职人员数量达标,人员稳定。 第四条各功能室工作人员责任要明确,履职要到位,管理应用工作常态化。 第五条功能室管理人员要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积极参加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与应用课题研究,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第六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类仪器设备,熟练掌握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七条功能室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八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视同教学工作量,平常每开设一课时分组实验按任课2课时计算,其它工作根据学校规模及实际情况确定周工作课时量。 第九条教育技术装备各功能室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评聘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工作实行年度专项督导考核制度,县局成立以一把手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督导室、电教室、中教科、初教科、教研室、体卫艺科等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督导考核工作每年12月份进行,在各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局电教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为加强过程管理,每年5~6月份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查考评结果按40%比例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每年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公布全县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督导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综合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6月5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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