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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镇房屋登记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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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镇房屋登记的意见 安房[2008]54号 关于做好乡镇房屋登记的意见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各乡镇所在地集镇、村庄新建房屋日益增多,依法搞好乡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尽职责。为规范乡镇房屋登记办理程序,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乡镇房屋登记工作实际,现对乡镇房屋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房屋登记的基本范围 目前,乡镇涉及登记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村民在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房; (二)集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自建的私房; (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集中连片建设出售的住房; (四)乡镇企业新建的厂房、单位新建的办公用房。 二、乡镇申请房屋登记的程序 乡镇申请房屋登记以“城乡结合、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不漏税费”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办理。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具体工作实际,可委托各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集中代办。代办的主要职责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材料,现场调查、勘查、测算填表。各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的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搞好初审把关,申请房屋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完备。 (一)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集中连片建设出售的新农村住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手续(土地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3)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4)售(购)房合同;(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销售不动产完税凭证和缴纳契税发票; (7)其他必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项目集中连片建设出售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乡镇房屋登记办证的收费 各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集中代理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收 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执行,不多收费,不乱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建的住房登记每件收取工本费10元。 2、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登记,每件收取登记费80元,测绘费1.36元/㎡。 3、新农村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出售的住房登记办证,登记费每件80元,交易手续费3元/㎡,测绘费1.36元/㎡,并提供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各乡镇企业厂房申请房屋登记持所在地政府及招商局出具的证明,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办理。乡镇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申请房屋登记每件收取登记费550元,测绘费2.72元/㎡。 5、房屋转移登记收取登记费住房每件80元,其他每件550元,住房测绘费1.36元/㎡,商业用房2.04元/㎡,综合用房2.72元/㎡,交易手续费住房6元/㎡,其他11元/㎡,并提供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契税发票。 四、房屋登记工作要求 各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05)73号】 文件要求,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把关,不得以村镇建设规划手续代替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办理房屋登记,不得将新农村建 设中连片建设出售的房屋化整为零,变相办理,偷漏税费。 1、各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查房屋登记的申报资料,并做好查档归档工作,防止重复申报和错办,对发生虚假申报导致错误登记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2、认真搞好现场勘查,严格按国家测量规范进行测量,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由房产局测绘队现场测量。 3、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 4、各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认真建立健全房屋登记档案和台帐,全面掌握本辖区的房屋建设情况及登记办证情况,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不流失税费。 5、房产局产权办、交易所将不定期到各乡镇检查房屋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档案建立情况并指导工作开展,各乡镇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房屋登记工作,提高乡镇房屋登记覆盖率。 2008年9月18日 主题词:乡镇房屋权属登记意见 XX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9月18日印发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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