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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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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天水、庆阳、平凉、金昌、陇南、XX县区(州)粮食局,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已正式批准下达了我省7个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011年投资计划的通知》(国粮展〔2011〕14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2011年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再作如下要求: 一、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是食品安全检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的技术保障。各市州粮食局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通知要求,抓紧向本级政府汇报,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抓紧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情况于9月25日前报送省粮食局。 二、分级负责,科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省局统一制定,由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甘肃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指导目录》组织检验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安装调试。市州粮食局负责所属 检验机构(国家区域监测站)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新配检验仪器设备到位前完成,做好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将现有检验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情况及时报送省局。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要严把设备质量关,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要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系沟通,保证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明确资金拨付程序。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账管理,建设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批准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不得挪用。 第二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大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建设。 第七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验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工作。 (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第八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妥善保管备份样品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三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不得在粮食经营企业兼职。 第九条实行定期监督评审制度。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对国家监测机构的监督评审。 (一优选粮食质量管理、粮食检验和计量认证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员聘书》,纳入监督评审专家库。 (二定期从监督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监督评审组,对国家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每个国家监测机构在3年内,至少接受1次监督评审。 (三监督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义务等情况,评定结果的认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国家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变更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实行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国家监测机构应建立检验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记录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检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国家监测机构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 第十二条国家粮食局为授权挂牌的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并予以公告。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国家监测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家粮食局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粮食局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专家评审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授权。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对申请机构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检验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考核。第十三条国家粮食局为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专用章。国家检验专用章应当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监测机构应专门登记国家检验专用章使用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注明使用事项、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国家检验专用章仅限用于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检验、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不得用于出具企业委托检验报告和证明等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二出具虚假报告的;(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检验能力下降,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被评审单位法人名称(公章:授权挂牌名称(印章:授权证书编号:评审项目序号 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 评审结果 (符合记y,不符合记n评审结果简要说明基本条件*1.1独立法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含全拨和差拨□全拨;□差拨*1.2有稳定的业务工作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检验业务收入,不含仪器配置费;省级中心近3年年人均经费不少于6万元,区域站不少于4万元 1.3能够正确掌握和使用国家和行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规定*1.4计量认证有效1.5具备与粮食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房屋,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省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区域站不少于600平方米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6检验仪器设备原值总额(省级中心不少于200万元,区域站不少于50万元)现有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万元1.7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区域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现有全部人员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名。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高级职称的名,中级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的名人员培训(有培训计划,并 开展了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建有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全年共有人次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评审项目序号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评审结果(符合记y,不符合记n)评审结果简要说明 基本条件1.8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和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及时报送机构变化情况和工作动态信息1.9必备检验仪器设备:省级中心: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近红外谷物分析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拉伸仪、烘焙设备、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区域站: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超过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尚无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能力2.1常规质量指标(注明能够检验的具体指标名称) 2.2储存品质指标2.3卫生指标*现场抽检3评审员现场指定检验指标指标名称:(附现场检验报告)工作业绩主要工作业绩和发挥的作用(包括职能作用和地位,参与行业内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等情况;具体的工作业绩:每年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次数,近3年年均承检的样品份数,参加研究、起草或验证粮油标准项数,其他业绩。) 评审结论判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一项带*的为n或现场抽检有一项技术参数为n,则现场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评审员签字: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用于自查时,评审结论栏的评审员签字处,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签字。 第三篇:沙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XX县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粮食质量安全,解决我县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和基层粮食质检能力缺失的问题提高我县“好粮油”生产能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县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形成以“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为主体、XX县区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为支撑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检验室为基础”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建成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培养和稳定粮油检验技术人才,提升质检能力和效率,明确粮食质检工作任务,保障粮食质检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粮食抽检制度化,有效地履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职能,检验监测覆盖面达到100%以上。推进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实现第三方检验。粮食产 —1— 品综合合格率提升5%以上。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 1.主要建设内容为: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立“以县公共检测中心为主体,XX县区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为支撑,县汇龙公司、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检验室为基础,覆盖全县”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完善用于粮油检验的配套设施、县粮油质检站、县汇龙公司、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检验室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环境改造和完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购置;由县粮油质检站投资XX县区汇龙公司共建检验室,资源共享,实验室建设面积730㎡,分为4个功能区,分别为:物理指标检验区、化学指标检验区、卫生指标检验区和品尝指标检验区;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和粮食样品采集监管系统。 2.投资额度。本项目2018年12月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计划投资982万元,其中自筹305万元,财政整合313万元,专项扶持364万元。 三、职能定位 1.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职能定位。具备辖区主要粮食品种从收获到加工的质量、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质检能力。主要承担全县粮油产品及其制品来样检验检测;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公共卫生检验、鉴定检验、准入检验、仲裁检验和法律、政策及粮食、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确定的监督检验;积极开展服务于不同—2— 粮食经济体、不同粮食权属的第三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服务;与县粮油质检站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共享平台。 2.XX县区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职能定位。主要承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卫生监测样品采集、检验、数据分析、信息上报及发布;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平仓检验、储存环节的例行抽查检验,销售出库环节、超期储存粮鉴定检验,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进入粮食交易平台的原粮、成品、军供粮、救灾粮、“放心粮油”等进行样品采集和卫生安全快检筛查;对全链条的“中国好粮油”和其他流通渠道销售的成品粮油,实行跟踪抽检或随机抽检;承担下乡、进企业扦样和原始样品转送;协助和支持市级、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开展技术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建立县域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与省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平台对接;开展粮食收获和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粮食安全风险监测定期报送机制,每月按时向县粮食局XX县区食安办报送1次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排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上报省粮食检测中心。 3.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检验室职能定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检验室主要承担各类政策性粮食、商品粮食出入库品质初检,粮食储存品质定期分析,粮食真菌毒素、重金属快检与筛查等工作;协助县粮油质检站开展辖区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工作;建立企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与XX县区粮油食 —3— 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平台联网。 四、实施步骤 1.方案制定阶段(2017年11月20日-12月31日)组建工作专班,对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县粮油质检站、县汇龙公司、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检验室现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检验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在摸清家底基础上,对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制定采购计划,根据省粮食局发布的粮食质检仪器设备配置参考目录,按照先急后缓,缺一补一的原则,适度配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 2.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及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统一安排调度,集中招标采购配置设施设备,逐一安装调试,确保所有新配仪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使用。 3.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情况和产生的成效进行项目验收,写出验收报告,报请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加强—4— 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将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取得实效。 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专项资金仅用于购买粮油检验仪器及辅助设备,所配仪器和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粮食部门,县粮食局加强对配置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检测设备用于粮油质检工作,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变更。 3.壮大质检队伍。选拔素质好、作风硬、专业对口的人员充实粮油质检队伍,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基础上,实施体现粮食质检工作专业性、技术性特点的工资福利政策,创造条件把专业技术人员留在基层、留在质检第一线。 4.确保体系规范运行。严格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15]26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沙政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确保分级履行粮油检验职能,为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落实编制和经费、招录专业人员;保留县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5— 第四篇: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建设。 第七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验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工作。 (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第八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妥善保管备份样品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三)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不得在粮食经营企业兼职。 第九条实行定期监督评审制度。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对国家监测机构的监督评审。 (一)优选粮食质量管理、粮食检验和计量认证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员聘书》,纳入监督评审专家库。 (二)定期从监督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监督评审组,对国家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每个国家监测机构在3年内,至少接受1次监督评审。 (三)监督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义务等情况,评定结果的认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国家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变更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实行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国家监测机构应建立检验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记录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检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国家监测机构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 第十二条国家粮食局为授权挂牌的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并予以公告。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国家监测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家粮食局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粮食局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专家评审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授权。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对申请机构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检验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考核。第十三条国家粮食局为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专用章)。国家检验专用章应当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监测机构应专门登记国家检验专用章使用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注明使用事项、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国家检验专用章仅限用于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检验、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不得用于出具企业委托检验报告和证明等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 (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检验能力下降,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 (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 (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节约粮食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节约粮食 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粮调〔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直属粮食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7号)精神,指导粮食行业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活动,增强爱粮节粮意识 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粮食生产连续6年获得丰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但长期保持我国粮食供需基本平衡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同时,目前我国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的损失浪费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爱粮节粮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努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抑制不合理的消费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要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储粮保粮工作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发扬“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的好传统,树立粮食部门带头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充分利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世界粮食日”、“放心粮油宣传日”、“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广泛开展爱粮节粮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增强全社会爱粮节粮的意识。要积极组织开展征文比赛、研讨会、爱粮节粮公益展览等主题宣传活动,营造“爱惜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的浓厚氛围。 二、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和仓储管理工作,降低收储环节的损失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及时收购农民余粮。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企业及时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减轻农户家庭储粮压力。要大力发挥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作用,定期开展收获粮食质量监测与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质量状况,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粮食损失。各类粮食企业要加强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到粮食颗粒归仓。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储粮条件。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要切实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和指导管理力度,加强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扩大仓储能力,改善储粮条件。在仓储设施建设中,要严格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采用先进储粮技术和设施设备,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安全储粮和降低粮食损耗等要求。 (三)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防止储粮安全事故,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一是积极推广粮食流通各环节低能耗、高产出、高效率、高附加值和综合利用技术,全面提高科学储粮水平。二是严格规范仓储管理。积极开展“四无”粮库创建活动,规范企业仓储行为,努力实现仓储管理的规范化,降低粮油储存过程中的损失损耗,延缓粮油储存品质劣变速度。定期开展储粮质量安全的检验鉴定,确保粮油储存安全。落实仓储管理责任制,防止储粮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工作。针对农户储粮分散、面广、装具落后的状况,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进一步普及科学储粮知识,建立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农户储粮技能。要加大农户科学储粮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装具、新技术,努力改善农户储粮条件,减少储粮损失。 三、加快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减少粮食运输损失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指导,加快散粮装卸、运输、中转、接收、发放设施及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散粮火车、散粮汽车、散粮船舶、散粮集装箱等新型粮食运输装备,严格执行粮食装卸作业标准和粮食运输管理规则,避免粮食洒漏、受潮、霉变、污染等问题的发生。要大力推广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储)技术,提高粮食物流技术装备水平,简化运输环节,缩短运输周期,减少粮食运输损失。 四、科学制定粮油产品标准,提高粮油加工和转化利用率 一是积极做好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增强加工产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要注重将国际标准、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以粮食的最终用途和最佳品质为指导,科学制修订粮油产品标准,完善加工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综合利用率,有效节约粮食资源。二是积极推广使用粮油加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加快淘汰高耗粮、高耗能的落后产能,实现加工技术改造升级,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三是加强粮油资源的高效利用,尤其是米糠、胚芽、稻壳等副产物的高效转化。引导和推进加工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发展粮食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条,促进加工转化增值,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加工用粮模式,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四是以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业为重点,按照“安全、优质、营养、方便”的要求,推进传统主食品工业化生产,树立健康消费观念,鼓励发展全谷物食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大力倡导适度加工,改变片面追求“精”、“细”、“白”的消费倾向。五是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科学布局,逐步建立现代粮油加工体系。 五、加强科技支撑,大力研发和推广节粮减损新技术 一是加大储运科技投入,推进绿色储粮新技术的发展。加大对新型储粮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大生态储粮技术、绿色(生物)杀虫剂、节能干燥技术、信息监测监控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广以充氮、二氧化碳气调为代表的绿色储粮新技术。研究运输环节减少粮食损失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二是加大粮食加工高效节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强粮油综合利用及高效转化技术研究,推动加工过程减少损失及高效加工技术的发展。研究开发碾米、制粉、食用油加工、发酵、酿造等提高产出效率的新技术、新装备,研究玉米和大豆深加工新技术,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率。三是加强粮食营养健康基础性研究,加大粮食科技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合理、科学消费粮食理念。 六、大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引导粮油企业爱粮节粮和做好相关服务 (一)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油加工企业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增加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检测设备,特别是快速检验和在线检测设备,健全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粮食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服务功能,增设服务网点,积极开展“两代一换”、连锁配送等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经营业务,为消费者和种粮农民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二)大力抓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引导和带动全行业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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