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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后终止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察看。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进行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进行罢课或罢考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非法结社、结帮或出版、散发违禁刊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张贴或散布内容反社会的或煽动闹事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或邪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九条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和分;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是脏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步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人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结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架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三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或其他助长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屡犯,影响极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围观赌博不予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传播、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和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未引起火灾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打砸物品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校园内禁止吸烟、酗酒,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校园内未经批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暴露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挑拨离间、制造矛盾或辱骂恐吓他人,经教育制止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谣、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私刻公章,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
(一)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期间有一次违纪和一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见教务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败坏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公民道德行为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破坏他人家庭、婚姻,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学校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时;违纪三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证人签名的证言及其他与违纪事实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发文公布。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但不影响处分生效。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
第四章申诉程序
第三十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即告生效,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学校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院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__________,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淫秽网站及其他淫秽物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与吸毒、藏毒、贩毒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以偷盗、骗取、冒领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价值500元(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况处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卡)或其它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条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不造成损失者,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动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在校内外肇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六)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发生纠纷、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又为他人作伪证者,在打架相应级别处分的基础
上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打架斗殴后,应听候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以后,任何人不得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罢课等形式施加压力。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连续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算),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6—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6—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其处分参照学籍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滋扰、调戏、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酗酒。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因酗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五)故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者,一经查实,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骚扰者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私自调换寝室,给予批评教育;私自搬住未安排的寝室,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砸烂门锁进住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商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进入寝室经商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起哄、放鞭炮、、砸物品(如酒瓶、热水瓶等)、随意烧东西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四)严禁学生往楼下扔杂物、倒水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医疗等费用;
(十五)随意践踏草坪,故意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六)在公共场所故意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七)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私自租房住宿和不假外宿。
(一)学生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请假在外住宿,首次查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查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租房和不假外宿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请假不按时回寝室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在网吧通宵上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确有特殊原因要住校外的,须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生家长负责其子女的校外管理,承担校外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盗用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参与浏览黄色网页、网
站,收看反动、黄色淫秽录像、影碟、书刊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水等引起火灾水灾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宿舍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偷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自习、上课、就寝时间内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招引外来人员在学习、生活、活动场所闹事,扰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__________)以上处分;
(三)不听从门卫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者,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使用假学生证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男女在学生公寓(宿舍)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学生赌博。违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但主动承认错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分。拒不交代者、攻守同盟者加重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经济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申报助学贷款,已报批贷款者,自处分之日起暂停贷款;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不享受困难补助,不享受临时
困难补助,不安排勤工俭学,不能参与该年度的评优。
第二十二条对在校期间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在一定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记过以下的处分可在六个月后解除,记过处分可在九个月后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二)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学校记功表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工作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要解除处分,须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鉴定,认为其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讨论,报学工委会议研究,学工委下文。
(二)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工委讨论,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院发文。
(三)处分决定一律送交本人及其家长,本人不在的,学校可张榜公告;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公布范围。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查看期不满者,接结业处理;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却有明显进步表现,则可解除处分,由学校不发毕业证,经教育不改者,则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由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纸报或非法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造、涂改政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参与收看淫秽影像及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翻墙外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翻墙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刑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理行政居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警告、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手段恶劣、民愤极大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敲诈、抢劫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视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者,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赔偿金额超过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散布封建迷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酗酒滋事危及他人、破坏公物和公共秩序者,聚众闹事、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群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3)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过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外租房居住、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见本宿舍留住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三条一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不尊敬师长、管理人员及门卫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侮辱的语言或狂妄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殴打者,参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日常行为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三)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从轻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5(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任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出问题的。
(四)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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