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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中心XX县区城镇户籍满2年(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家庭人均年收入10118元以下(有工作的需提供单位人均年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社区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提供收入证明);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无住房家庭社区入户调查后提供无住房证明);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4、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需提供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5、三代同堂、子女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分户前符合申购条件的,允许分户申购;没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同一户口簿上,分户后符合条件的,允许分户申购;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优先供应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含安居工程);
3、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5、单身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向公务员出售(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审查和公示制度,申请人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不配合的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社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应设立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社区负责把好评议推荐关。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先到实际居住地社区领取《XX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推荐表》,有工作单位的先由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享受失业保障对象的先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先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自由职业者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之间进行。
各社区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群众评议细则。
2、街道办事处负责把好初审关。申请人取得社区推荐后,凭《XX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推荐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XX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填写《XX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受理登记表》,材料不齐全要求其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统一初审,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开具《XX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初审决定通知单》通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XX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通知单》通知本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复审。
3、区政府负责把好复审关。区政府组织房管、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组,审查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对复审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查组开具《XX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单》通知本人。对符合条件的送交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编号(编号当年度有效),编号完毕后,交由各区审查组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审查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开具《XX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其申请人编号作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分类摇号方式确定中签名单及序号(具体摇号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摇号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媒体记者参加。公开摇号结束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有异议者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XX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取消其申购资格。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中签序号及实际可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确定为当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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