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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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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                                                                    GBZ/T 189.1-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 3.1 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 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 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每个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超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  6.1测量结果用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表示。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按下式(1)换算: P=E2/3770 (mW/cm2)∙∙∙∙∙∙∙∙∙∙∙∙∙∙∙∙∙∙∙∙∙∙∙∙∙∙∙∙∙∙∙∙∙∙∙∙∙∙∙∙(1)  式中: P——功率密度,mW/cm2; E——电场强度,V/m。  6.2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6.3 接触时间不足4h的,按4h计;接触时间超过4h,不足8h的,按8h计。 7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                                                                    GBZ/T 189.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18555-2001《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18555-2001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姜槐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的测量。但不适用于环境辐射及作为医疗和诊断为目的辐射。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测量对象的测量仪器,即量程范围能够覆盖10V/m~1000V/m和0.5A/m~50A/m,频率能够覆盖0.1MHz~30MHz的高频场强仪。 3 测量对象的选择 3.1 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 4.1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位场强时,一般测定头部和胸部位置。当操作中其他部位可能受更强烈照射时,应在该位置予以加测。 4.3 测量高频设备场强时,由远及近,仪器天线探头距离设备不得小于5cm,当发现场强接近最大量程或仪器报警时,应立刻停止前进。 4.4 手持测量仪器,将检测探头置于所要测量的位置,并旋转探头至读数最大值方向,探头周围1m以内不应有人或临时性地放置其他金属物件。磁场测量不受此限制。每个测点连续测量3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取三次值的平均数作为该点的场强值。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7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第3部分:工频电场                                                                    GBZ/T 189.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16203-1996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注意事项。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奥德力技术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黄方经、苏敏。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工频电场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交流输电系统工作及操作地点工频电场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采用高灵敏度球型(球直径为12cm)偶极子场强仪进行测试,场强仪测量范围:0.003 kV/m~100kV/m。 其他类型场强仪的的最低检测限应低于0.05kV/m。 3 测量对象的选择 3.1 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工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工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4 测量方法 场强仪在直径3m,极间距离1m的平行平板电极产生的均匀电场中校准定标。 测量时应包括作业场所地面场强的分布,工作方式、工作地点,进行有代表性的选点测量。 地面场强是测定距地面高1.5m的电场强度,测量地点应比较平坦,且无多余的物体。对不能移开的物体应记录其尺寸及其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并应补充测量离物体不同距离处的场强。   变电站内进行测量时应遵守高压设备附近工作的安全规程。 环境条件:温度0℃~40℃,相对湿度<60%。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第4部分:激光辐射                                                                    GBZ/T 189.4-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Z2-2002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功率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2.1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2.2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选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3 测量方法 3.1 测量时将激光器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并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影响。 3.2 测量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时,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3.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nm~400nm与1400nm~1*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nm~1400nm用7mm孔径。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用1mm孔径。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激光器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第5部分:微波辐射                                                                     GBZ/T 189.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10436-89《工作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10436-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姜槐。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不适用于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验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 3.1 应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量。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 3.2 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应予以加测。如需眼睛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3.3 当需要查找主要辐射源,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可紧靠设备测量,所测值可供防护时参考。  4 测量方法 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应在微波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进行测量,测量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干扰。 4.3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量时,将探头对着辐射方向,旋转探头至最大值。 4.4 各测量点均需重复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 4.5 测量值的取舍:全身辐射取头、胸、腹等处的最高值;肢体局部辐射取肢体某点的最高值;既有全身,又有局部的辐射,则取除肢体外所测的最高值。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微波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第6部分:紫外辐射                                                                     GBZ/T 189.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紫外辐射部分的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Z2-2002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赵宗群。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紫外线人工光源辐射照度测定。  2 测量仪器   紫外照度计。 3 测量对象 3.1 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它暴露部位的辐照度或照射量。 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时,应测量罩内辐射度或照射量。具体部位是测定被测者面罩内眼、面部。  4 测量方法 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测量值不应超过仪器的测量范围。 4.3 计算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有效辐照度方法:混合光源需分别测量长波紫外线、中波紫外线、短波紫外线的辐照度,然后将测量结果加以计算。 示例: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365nm、290nm以及254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λ分别为0.00011、0.64以及0.5,按(1)计算:                  Eeff=0.00011×EA+0.64×EB+0.5×EC  ∙∙∙∙∙∙∙∙∙∙∙∙∙∙∙∙∙∙∙∙∙∙∙∙∙∙∙∙∙∙∙∙∙∙∙∙∙(1)   式中: Eeff——为有效辐照度,W/cm2;            EA——为所测长波紫外线(UVA)辐照度,W/cm2;            EB——为所测中波紫外线(UVB)辐照度, W/cm2;            EC——为所测短波紫外线(UVC)辐照度,W/cm2。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第7部分:高温                                                                     GBZ/T 189.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有关高温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Z2-2002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以WBGT指数作为评价人体接触工作环境负荷的基本参量; ——以WBGT指数仪作为高温测量仪器; ——提供了测量人体不同部位WBGT指数的计算方法及接触不同时间加权WBG指数的计算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奎思特技术公司、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杨磊、何丽华、黄汉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高温作业WBGT指数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2.1  WBGT指数测定仪,WBGT指数测量范围为21℃~49℃,可用于直接测量。 2.2  干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10℃~60℃)、自然湿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5℃~40℃)、黑球温度计(直径150mm或50mm的黑球,测量范围为20℃~120℃)。分别测量三种温度,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得到WBGT指数。 室外:WBGT = 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2+干球温度(℃)×*0.1 室内:WBGT = 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3 2.3 辅助设备,三脚架、线缆、校正模块。  3 测量方法 3.1 现场调查 3.1.1 了解每年或工期内最热月份工作环境温度变化幅度和规律。 3.1.2工作场所的面积、空间、作业和休息区域划分以及隔热设施、热源分布、作业方式等一般情况,绘制简图。 3.1.3 工作流程包括生产工艺、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方式等。 3.1.4 工作人员的数量、工作路线、在工作地点停留时间、频度及持续时间等。 3.2测量 3.2.1 测量前应对测量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正。 3.2.2 确定湿球温度计的储水槽注入蒸馏水,确保棉芯干净并且充分浸湿,注意不能添加自来水。 3.2.3 在开机的过程中, 如果显示的电池电压低,则应更换电池或者给电池充电。 3.2.4 测定前或者加水后,需要10min的稳定时间。   4 测点选择 4.1 测点数量 4.1.1工作场所无生产性热源,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4.1.2工作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环境或通风环境,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4.2 测点位置 4.2.1 测点应包括温度最高和通风最差的工作地点。 4.2.2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相对固定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定,计算时间加权WBGT指数。 4.2.3 测量高度:立姿作业为1.5m高;坐姿作业为1.1m高。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时,应分别测量头部、腹部和踝部,立姿作业为1.7m、1.1m和0.1m;坐姿作业为1.1m、0.6m和0.1m 。WBGT指数的平均值值按式(1)计算:  …………………………(1) 式中:WBGT ——WBGT指数平均值;       WBGT头——测得头部的WBGT指数;       WBGT腹——测得腹部的WBGT指数;       WBGT踝——测得踝部的WBGT指数。 5 测量时间 5.1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在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5.2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中测1次,取平均值。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测定时间可提前或推后。 5.3 作业环境热源不稳定,生产工艺周期性变化较大时,分别测量并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5.4 测量持续时间取决于测量仪器的反应时间。  6  测量条件 6.1 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6.2 测量期间避免受到人为气流影响。 6.3 WBGT指数测定仪应固定在三脚架上,同时避免物体阻挡辐射热或者人为气流,测量时不要站立在靠近设备的地方。 6.4 环境温度超过60℃,可使用遥测方式,将主机与温度传感器分离。 7   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计算 在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应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公式为(2):   …………………………(2) 式中:——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劳动者在第1,2……n个工作地点实际停留的时间; WBGT1 、WBGT2 ……WBGTn——时间时的测量值。 8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9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第8部分:噪声                                                             GBZ/T 189.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根据WS/T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修订而成。 与 WS/T69-1996 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增加稳态、非稳态噪声及8等效声级及40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 ——采用了个人噪声剂量计并给出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刘茁、何丽华、王建新、舒国华。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2.1  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 C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 测量方法 3.1 现场调查 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3.1.1  工作场所的面积、空间、工艺区划、噪声设备布局等,绘制略图。 3.1.2  工作流程的划分、各生产程序的噪声特征、噪声变化规律等。 3.1.3  预测量,判定噪声是否稳态、分布是否均匀。 3.1.4  工作人员的数量、工作路线、工作方式、停留时间等。 3.2  测量仪器的准备 3.2.1 测量仪器选择:固定的工作岗位选用声级计;流动的工作岗位优先使用个体噪声剂量计,或对不同的工作地点使用声级计分别测量,并计算等效声级。3.2.2  测量前应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 3.2.3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设置为A计权、“S(慢)”档,取值为声级LpA或等效声级LAeq;测量脉冲噪声时使用“Peak(峰值)”档。 3.3. 测点选择 3.3.1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声级差别<3dB(A)],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3.2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dB(A)。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 3.3.3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的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计算等效声级。 3.3.4  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参见附录A。 3.4 测量 3.4.1  传声器应放置在劳动者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为1.50m,坐姿为1.10m。 3.4.2  传声器的指向是声源的方向。 3.4.3  测量仪器固定在三角架上,置于测点;若现场不适于放三角架,可手持声级计,但应保持测试者与传声器的间距>0.5m。 3.4.4  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 3.4.5  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根据声级变化(声级波动≥3dB)确定时间段,测量各时间段的等效声级,并记录各时间段的持续时间。 3.4.6 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 3.4.7  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戴风罩。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3.5   测量声级的计算 3.5.1 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按声级相近的原则把一天的工作时间分为n个时间段,用积分声级计测量每个时间段的等效声级,按照公式(1)计算全天的等效声级: 式中:——全天的等效声级,dB(A) ——时间段Ti内等效声级,dB(A); T ——这些时间段的总时间,h; ——i时间段的时间,h; n——总的时间段的个数。 3.5.2 一天8h等效声级(LEX,8h)的计算:根据等能量原理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按公式(2)计算:       式中:——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dB(A)      Te――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             LAeq,Te――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dB(A);             T0――标准工作日时间,8h。 3.5.3  每周40h的等效声级:通过LEX,8h计算规格化每周工作5天(40h)的噪声强度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用公式(3): 式中:        LEX,W——是指每周平均接触值,dB(A);        LEX,8h——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dB(A)        n——是指每周实际工作天数,d。 3.5.4  脉冲噪声:使用积分声级计,“Peak(峰值)”档,可直接读声级峰值LCpeak。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参见附录B。  附   件A 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A.1 抽样原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选择抽样对象。 A.2 抽样对象的选定 在工作过程中,凡接触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都列为抽样对象范围。抽样对象中应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噪声危害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抽样对象随机选择。 A.3 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 劳动者大于3名时,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表A.1    抽样对象及数量 劳动者数 采样对象数 3~5 2 6~10 3 >10 4     附   录 B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表 B.1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日接触时间(h) 接触限值[3dB(A)] 8 85 4 88 2 91 1 94 0.5 97 第9部分:手动振动                                                                    GBZ/T 189.9-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局部振动部分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Z2-2002 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王林、何丽华。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手动振动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传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时手动振动的测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鼓励使用本部分的各方应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加速度级acceleration 1evel     振动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以Lh表示。 3.2 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指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 3.3  频率计权加速度级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level 用对数形式表示的频率计权加速度,以Lh,w表示。 3.4 生物动力学坐标系 以第三掌骨头作为坐标原点,Z轴(Zh)由该骨的纵轴方向确定。当手处于正常解剖位置时(手掌朝前),X轴垂直于掌面,以离开掌心方向为正向。Y轴通过原点并垂直于X轴。手坐标系中各个方向的振动均应以“h”作下标表示(Z轴方向的加速度记aZh,X轴、Y轴方向的振动的依次类推)(图1)。 4 手传振动测量 4.1 测量仪器 4.1.1 振动测量仪器:采用设有计权网络的手传振动专用测量仪,直接读取计权加速度或计权加速度级。 4.1.2 测量仪器覆盖的频率范围至少为5Hz~1500Hz,其频率响应特性允许误差在10Hz~800Hz范围内为±1dB;4 Hz~10Hz及800 Hz~2 000Hz范围内为±2dB。 4.1.3  振动传感器选用压电式或电荷式加速度计,其横向灵敏度应小于10%。 4.1.4  指示器应能读取振动加速度或加速度级的均方根值。 4.1.5  对振动信号进行1/1或1/3倍频程频谱分析时,其滤波特性应符合    GB/T 7861的相关规定。 4.1.6  测量仪器校准:测量前应按仪器使用说明进行校准。 4.2 测量方法 按照生物力学坐标系,分别测量三个轴向振动的频率计权加速度,取三个轴向中的最大值作为被测工具或工件的手传振动值。 4.3 取值方法 4.3.1 使用手传振动专用测量仪时,可直接读取计权加速度值(m/s2);若测 量仪器以计权加速度级(dB)表示振动幅值,则可通过式(1)换算成计权加速度。       式中:  Lh——加速度级,dB;            a ——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a0——振动加速度基准值,a0=10-6 m/s2 4.3.2 如果只获得1/1或1/3倍频程各中心频带加速度均方根值时,可采用式(2)换算成频率计权加速度。当各中心频带为加速度级均方根值时,先用式(3)换算为频率计权加速度级,然后再利用式(2)换算成频率计权加速度。          式中:αhw—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               αh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实测的加速度均方根值,m/s2;               K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相应的计权系数,见表1;               n—1/1或1/3倍频程总频段数。     式中:Lh,w频率计权加速度级;         Lh,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实测的加速度级均方根值;         Ki及n—同式(2)。 表1  1/1与1/3倍频程的计权系数Ki 中心频率 1/3倍频程Ki 1/1倍频程Ki 6.3 1.0   8.0 1.0 1.0 10.0 1.0   12.5 1.0   16 1.0 1.0 20 0.8   25  0.63   31.5 0.5 0.5 40 0.4   50 0.3   63  0.25 0.25 80 0.2   100  0.16   125   0.125 0.125 160 0.1   200  0.08   250   0.063 0.063 315  0.05   400  0.04   500  0.03 0.03 630   0.025   800 0.02   1000  0.016 0.016 1250   0.0126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附 件 A (资料性附录) 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A.1 抽样原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选择抽样对象。 A.2 抽样对象的选定 在工作过程中,凡接触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都列为抽样对象范围。抽样对象中应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噪声危害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抽样对象随机选择。 A.3 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 劳动者大于3名时,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表A.1    抽样对象及数量 劳动者数 采样对象数 3~5 2 6~10 3 >10 4 附 录 B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表 B.1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日接触时间(h) 接触限值[3dB(A)] 8 85 4 88 2 91 1 94 0.5 97 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Z/T 189.1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20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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