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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杨东武,男,衡南县人,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于衡南,县冠市镇旧田村荷叶组,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受托人:阳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衡阳市石鼓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副局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告:杨左军,男,衡南县人,汉族,年 月 日出生于衡南县,现户口迁移至衡南县泉溪镇石狮居委会罗家祠堂14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请求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左军偿还杨东武欠款104000元,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曾是同学关系,2005年两人因合伙经营货运运输,各出资5万多元购买解放牌集装厢车一辆。因当时杨左军没有资金,于是在杨左军的要求下,杨东武借款5万多元给杨左军作为合伙资金。因杨东武工作繁忙,于是杨东武将车转包给杨左军经营管理。2005年11月24日,两人签定了相关合同(合同内容见复印件)。2006年上半年,杨左军未经杨东武许可,就将两人合伙购置的车私自卖掉,将卖车所得经费据为己有。后在杨东武的强烈要求下,杨左军在2006年5月8日给杨东武出具了104000元的欠条,并承诺2006年7月5日前全部还清,但杨左军一直未依约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衡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东武
2012年4月15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杨东武,男,衡南县人,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衡南县冠市镇旧田村荷叶组,身份证号430422197210239418。
受托人:袁常辉,男,汉族,衡阳市石鼓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副局长,身份证号码430402197407113039
委托事项及授权:委托人因与杨左军欠款一案,特委托袁常辉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出庭、和解、上诉、申请执行、接受被告履行等。
委托人:杨东武
2008年4月15日
信寄至以下地址
421001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袁常辉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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