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
设施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ommunications Facility in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buildings
(送审稿)
×××发布 ×××实施
2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件要求,对《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设计规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由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编部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写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同类行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修改,广泛吸取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内相关标准的设计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大街126号,邮编:100035),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市通信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
目 次
前 言 0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一般规定 4
4.规划区内通信管线设计 6
4.1 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6
4.2线路设计 10
4.3电话通信配线设计 11
5.建筑物内通信管线设计 13
5.1通信暗配管设计 13
5.2通信暗配线设计 15
6.设备间及进线间和交接间设计 15
6.1功能要求 15
6.2 工艺要求 16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通信发展的需要,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制定本标准。
l.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住宅区的地下通信配线和管道设计,住宅建筑及新建建筑物的通信暗配线、通信设施房屋设计。
对于城市改、扩建的住宅建筑、规划区内的配套民用建筑,有条件的村镇住宅,以及采取通信补建措施的建筑,均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中统一规划,并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应与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
1.0.4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要求及按照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进入建筑物的要求,进行管线、通信设施及所需房屋的设计。
工程设计时必须保证通信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6 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管线、通信设施及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1、 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
指城市规划小区及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及配线设施。
2、 地下通信管道
地下通信电缆,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建筑物引入管道和引上管等组成。
3、 主干管道
敷设主干线缆的管道。
4、 引入线暗管
由人(手)孔至建筑物进线间或交接间(箱)的电缆管道。
5、 交接区
由就近的用户、建筑物及住宅小区所形成的配线区。
6、 配线区
以建筑物为单元的用户形成配线区。
7、 交接配线
主干线缆与配线线缆之间介入配线交接箱,用以提高主干线缆芯线使用率的配线方式。
8、 直接配线
自电话局至用户直接用电缆进行配线的方式,一般在离电话局较近的地区使用。
9、 主干线缆
电话交换局至交接设备或配线区第一个分线设备的分支点线缆。
10、配线线缆
交接设备或交接箱或建筑物内总分线箱至分线箱(楼层分线箱和单元分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
11、用户线
为分线箱至出线盒之间的连接电话线。
12、总配线设备
为成端电缆、光缆和设备用户电缆、光缆终接的配线设备
13、进线间(交接间)
设置电缆、光缆交接设备的技术性房间。
14、设备间
为具备安装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包括固话和移动通信)配线设备及通信设施条件的技术性房间。
15、交接设备
用于连接主干线缆和配线线缆的设备。交接间内应采用配线设备,室外应采用交接箱。交接设备内由箱体、箱座和接线排(可由端子板或接线子和接线模块构成。
16、室内嵌式通信线缆分线箱
建筑物内用于线缆分线的暗设箱体(俗称壁龛式组线箱),分线箱可设有线缆接头、尾缆、用户线、接线端子板、穿线板,分线箱可以明设或暗设,设于楼层,单元等部位。
17、过路箱
电缆暗管敷设的直线段超过30m,两次弯曲段超过15m,为施工和维护提供方便的暗设盒体。过路箱的箱体尺寸按邻近的分线箱规格选取。
18、过路盒
通信引入线暗管敷设的直线段超过30m,两次弯曲段超过15m,为施工和维护提供方便的暗设盒体。过路盒的尺寸与出线盒相同。
19、出线盒
为用户线的终接部位,出线盒可安装面板和连接模块,以连接电话机及终端设备。
20、住宅信息配线箱
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箱体内可设置各种信息业务的配线模块、家庭电话交换机、HUB或以太交换机及家庭智能化系统设备
21、市话远端模块局、
电信经营者设置的电话交换设备,它将电话交换端局的电话交换机设备中的用户模块设备安装于用户端所提供的机房。
3. 一般规定
3.0.1 建设城市住宅建筑及建筑物时,必须遵照规划和相关的规定,按本标准的要求在楼外预埋地下通信配线管道,敷设配线电缆和用户光缆;并在楼内预留设备间、进线间或交接间,暗管、暗配线系统、住户信息配线箱。
3.0.2 建筑物内的通信业务线缆应一次布线到位,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确定其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3.0.2.1 住宅楼每户应至少设2条4对综合布线对绞电缆 入户,也可按用户要求设置。采用电话配线时,住宅楼每个入户终期电话线按1~2对线确定。
3.0.2.2 住宅楼每户根据需要可引入4芯光缆入户。
3.0.2.3 办公楼和业务楼可按5~10m2作为一个工作区设置2个或2个以上信息点考虑配线,其它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根据功能确定信息点数量,或按用户要求设置,并以此为基础配置管线和配线设备容量。采用电话配线时,终期电话线可按电话用户需要设置,每个工作区不宜少于2对线。
3.0.2.4 办公楼和业务楼可根据电话交换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接入网设备等接入公用电信业务网的接入方式、信息流量、电路数量及其它信息业务的需求引入6~24芯光缆入楼。
3.0.2.5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业务和用途确定电缆线对和光缆光纤的数量。
3.0.2.6 每250户住宅宜预留一部公用电话所需电缆。
3.0.3 建筑物内通信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 建筑物内通信设施宜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3.0.3.2 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用户光缆应满足终期电话线对和通信业务发展及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并备有维修和业务发展的余量。
3.0.3.3 暗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应设计到每一住户的室内及建筑物内工作区域。
3.0.4 配线设计应采用交接区配线方式,配线电缆和光缆应从光缆交接箱引出。
3.0.5 线缆交接间、进线间或交接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 在新建小区、建筑群或用户密度较大的高层建筑应设置进线间或交接间。
3.0.5.2 设备间、 进线间或交接间属于配套公共建筑,预留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各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房屋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层,或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并应符合第 6.2.1~6.2.5条的工艺要求。
3.0.5.3 交接设备应设在线路网络中心靠近电信局(站)一侧。
3.0.5.4 交接设备可以安装在建筑物内。
3.0.5.5 危旧房改造或分散建造的住宅楼,可采用室外交接箱,视具体环境条件选用落地或架空安装方式。
3.0.6 当建筑物内设置电话用户交换机、市话远端模块局时,进线间应与电话总配线设备及综合布线语音总配线设备的安装相结合设置。
3.0.7 当建筑物内设置光传输系统、光纤接入网设备等设备时,进线间应与光缆的成端、盘留,光总配线设备的安装相结合设置。
3.0.8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配线系统应与通信系统支持的应用业务与组网的特点进行设计。
3.0.9 建筑物设置的各种通信业务天线应与土建设计相结合。
3.0.9 住宅区或规划控制线以内电话通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9.1 区域规模不大时,电话通信宜按市话网的交接区进行设计。
3.0.9.2 区域规模较大时,应结合城市电信发展规划,由电信部门设置电话局所。
3.0.9.3 配线电缆应按终期需要确定,主干电缆宜分期敷设。
3.0.10 住宅区或规划控制线以内数据及宽带业务通信设施可采用光纤到路边、光纤到大楼、光纤到户的用户光纤线路网,HFC(光纤同轴混合网)和xDSL(数字用户线接入技术)或其它类型的数据网络。
3.0.11 住宅区或规划控制线以内的配线电缆和用户光缆,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在地理环境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时,也可采用直埋、地槽、墙壁、架空等敷设方式。
3.0.12 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应按终期容量设计,并应有2~3个备用管孔。
3.0.13 危旧房改造或分散建造的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通信配线设置除应执行第3.0.0.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3.1 电话用户小于100用户时,可与附近原有建筑物合并考虑设置交接区或配线区。3.0.13.2 配线电缆与用户光缆宜采用与该地区原有线缆相一致的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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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区内通信管线设计
4.1 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4.1.l 地下配线通信管道规划应与小区主干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设施管线的规划相适应,必须与道路,给排水管、热力管、煤气管、电力电缆及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管线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4.1.2 地下配线通信管道应与小区主干通信管道和各建筑物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相衔接。其位置应选在建筑物和电信业务用户较多的一侧。
4.1.3 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终期电缆和光缆条数和合理的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每处管孔数不宜少于2孔。除考虑不同的固定电话运营商对电话线缆需求外,还应满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信息业务的需要。
4.1.4 通信管道管材,根据敷设的地理环境与方式,敷设的缆线种类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 对于新建道路宜采用混凝土管,主要应用于小区主干和配线管道,宜以3~6孔(孔径90mm)管块为基数进行组合。
4.1.4.2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双壁波纹式塑料管、硅芯式塑料管、多孔式塑料管及普通硬质塑料管;
(1) 小区主干、配线管道;
(2) 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与渗漏的排水系统相邻近;
(3) 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4) 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5) 施工期限要求急迫或尽快回填土的地段。
4.1.4.3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 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有悬空跨度;
(2) 需采用顶管施工方法穿越道路或铁路路基时;
(3) 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重;
(4) 地基特别松软或有可能遭到强烈震动;
(5) 有强电危险或干扰影响需要防护;
(6) 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
(7) 在腐蚀比较严重的地段采用钢管时,须作好钢管的防腐处理。
4.1.5 通信管道管孔的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孔内径与电缆外径的关系不应小于以下公式的规定:
D≥l.25d
式中:D——管孔的内径 单位:mm;
d——电缆的外径 单位:mm。
4.1.6 管道的埋深,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4.1.6的规定。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小于0.40m,管道顶部距人孔盖板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0m。
表4.1.6 管道的最小埋深表(单位 m)
管 种
人行道
车行道
与电车轨道交越(从轨道底部算起)
与铁道交越(从轨道底部算起)
混凝土管
硬塑料管
0.7
0.8
1.0
1.3
钢 管
0.5
0.6
0.7(注)
1.2(注)
注:应加保护措施。
4.1.7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各种管线及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已有建筑物
2.0
规划建筑物红线
1.5
给水管
d≤300 mm
0.5
300mm<d≤500 mm
1.0
0.15
d>500mm
1.5
污水、排水管
1.0注(1)
0.15注(2)
热力管
1.0
0.25
煤气管
压力≤300kPa
(压力≤3kg/cm2)
1.0
0.3注()
300kPa<压力≤800kPa
(3kg/cm2<压力≤8 kg/cm2)
2.0
电力电缆
35kV以下
0.5
0.5 注(4)
≥35 kV,≤110 kV
2.0
高压铁塔基础边
>35kV
2.5
通信电缆(或通信管道)
0.5
0.25
绿化
乔木
1.5
灌木
1.0
地上杆柱
0.5~1.0
马路边石边缘
1.0
铁路钢轨(或坡脚)
2.0
沟渠(基础底)
0.5
涵洞(基础底)
0.25
电车轨底
1.0
铁路轨底
1.0
注:(1)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通信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1.5m;
(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外0.4m,在排水管两侧2m范围内,通信管道应作包封。
(3)在交越处2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时,通信管道应作包封;
(4)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4.1.8 水泥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6m,塑料管则不应小于20m。
4.1.9 先行建设的建筑物应预埋引入管道,预埋长度应伸出外墙2m,预埋管应由建筑物向人孔方向倾斜,坡度应为3‰~4‰,不得小于2.5‰。埋深应符合第4.1.6条的规定。
4.1.10 地下通信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1.11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1 人(手)孔位置应选择在管道分歧点、引上电缆汇接点和建筑物引入点等处。在交叉路口、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或拟建地下引入线路的建筑物附近宜设置人(手)孔。
4.1.11.2 两人(手)孔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50m。
4.1.11.3 人(手)孔位置应与其他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4.1.11.4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上或偏于道路的一侧。
4.1.11.5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门口,也不应设置在规划的屯放器材或其他货物堆场。更不得设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4.1.11.6 管道穿越电气化铁道或电车轨道,在其两侧适当位置宜设置人(手)孔。
4.1.12 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按管道的终期容量和人孔在管线上所处的位置选用,应符合表4.1.12规定。
4.1.12.1 终期管群容量不大于1个标准6孔管块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以及放置落地式交接箱的地方,宜用手孔。
4.1.12.2 终期管群容量大于或等于1个标准6孔管块时宜用人孔。
表4.1.12 人孔型式表
型式
管道中心线交角
备注
直通型
≤22.5°
适用于直线通信管道中间设置的人孔
斜通型(亦称扇型)
15°
7.5°~22.5°
适用于非直线折点上设置的人孔
30°
22.5°~37.5°
45°
37.5°~52.5°
60°
52.5°~67.5°
75°
67.5°~82.5°
三通型(亦称拐弯型)
≥82.5°
适用于直线通信管道上有另一方向分歧通信管道,其分歧点设置的人孔或局
前人孔。
四通型(亦称分歧型)
适用于纵横两路通信管道交叉点上设置的人孔,或局前人孔。
局前人孔
适用于局前人孔
手孔
适用于光缆线路简易塑料管道、分支引上管等
4.2线路设计
4.2.1 电缆布放在管孔的位置,前后应保持一致。管孔的使用顺序宜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光缆占用的管孔,应靠近管孔群两侧优先选用。
4.2.2 一个管孔宜布放一条大对数电缆。管孔内穿放数根塑料子管后,每一子管可布放1条电缆。
4.2.3 光缆线路应采用管道建设方式。
4.2.4 当管孔直径远大于光缆外径时,应在原孔中设置多根子管道,子管宜采用半硬质塑料管。子管道的总外径不应超过原管孔内径的90%,子管道内径不宜小于光缆外径的1.5倍。
4.2.5 管道内的通信电缆,应采用室外型全塑电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全塑电缆应采用铝塑综合护套结构,并应符合环境工作温度要求。
4.2.6 光缆宜优先选用松套填充实结构。光缆宜采用无金属线对光缆,在雷害严重地段光缆中心加强芯应采用非金属构件。
4.2.4 在管孔内不得有线缆接头。
4.2.5 交接区的交接设备宜安装在进线间或交接间内,宜采用柜架式或墙挂式设备;室外宜采用交接箱,视具体条件采用落地或架空的安装方式。
4.2.6 交接箱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1 安装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背风处、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和不影响环境美观的地方。
4.2.6.2 靠近人(手)孔便于电缆出入的地方,且便于施工和维护。
4.2.6.3 避开高温、高压、腐蚀严重、易燃易爆、低洼等严重影响交接箱安全的地方。
4.2.7 交接箱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4.2.7.l 接续元件宜为卡接式或旋转卡接式等定型产品。
4.2.7.2 箱内列号自左至右,线序自上而下,应有明显标记。
4.2.7.3 设有跳线、穿线环或埋线架。
4.2.7.4 有电缆固定装置和便于上线的支架或托板。
4.2.7.5 能防雨,且通风良好。
4.3电话通信配线设计
4.3.1 电话通信配线应按终期电话容量采用交接配线方式,离电话局距离较近的地区可采用直接配线方式。
4.3.2 交接设备容量应根据本期工程配线区的范围、进入交接设备的终期(20年左右)电缆总容量和一定的备用量及电缆芯数的使用率确定。交接设备在总容量的确定时还应能满足多个电话经营商的电缆交接,一般宜为进入交接设备终期电缆总容量的2~3倍进行配置,并结合交接设备的标称容量系列确定。交接设备总容量应为用户配线容量的1.2~1.5倍。
关于交接设备宜按配线电缆一次到位。主干电缆一次建设满足3-5年,分期到位的原则确定安装数量。
4.3.3 交接区和配线区的范围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1 交接区的地理界限应整齐,宜选择明显的边界,如道路、绿地、小区边界带等。
4.3.3.2 交接区的划分及容量,应按最终接入交接箱的主干电缆的标称容量(一般为400对、600对、800对、1000对、1200对等几档)及交接箱容量系列确定,并便于今后调整扩充线路。
4.3.3.3 每600~1000户可设一个固定交接区。
4.3.3.4 根据近期预测,引入主干电缆在100对以下的机关,为事业单位可单独设置交接区。
4.3.3.5 根据交换局至设计区域的距离和用户密度交接区的最佳收容用户数宜为100-3300户。
4.3.3.6 配线区的划分,高层住宅楼宜以独立建筑物为一个配线区,其他建筑物宜以100对为基本单元划分配线区,并应考虑用户密度,便于用户配线。
4.3.3.7 小区配线应根据小区的范围、用户分布密度,设立一个或多个交接区。配线电缆宜按终期用户和用户的发展考虑,进入住宅楼内配线电缆可按单元户数,一次按终期所需的配线到位。
4.3.3.8 装有电话用户交换机的单位或设置市话远端模块局,宜单独成为配线区(或交换区),利用其内部配线架作为配线设备(或交接设备)。
4.3.4 配线电缆线路的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数及适当的备用量确定。
4. 3 .5 配线电缆的铜芯线径应采用0.4mm,特殊情况下采用0.6 mm线径。全塑电缆的外护套接续宜采用热可缩套管;电缆芯线接续应采用接线模块或接线子卡接方式。不得使用扭绞接续
4.4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
4. 4 .1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综合布线系统按照GB/T-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4. 4 . 2 住宅建筑内家居布线系统楼层配线箱至住户信息配线箱,楼内交接箱或总配线设备至楼层配线箱之间;对别墅住宅,户外(户内)配线箱至住户信息配线箱之间的线缆容量满足电话和数据业务需要,并应一次布放到位。
4. 4 . 3 住户信息配线箱至住户各类信息业务信息插座的对绞电缆应一次布放到位。
4. 4 . 4 配线设备之间,配线设备与信息插座之间采用对绞电缆时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4. 4 . 5 住户信息配线箱宜靠近暗管入户一侧嵌入式安装,箱体大小应满足配线模块和其它信息设施的安装及发展的需要。
5.建筑物内通信管线设计
5.1通信暗配管设计
5.1.1 暗配线管网(简称暗配管)应由电缆竖井、电缆暗管、电缆线槽、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光缆分线箱、用户通信引入线缆暗管、过路箱(盒)和信息出线盒等组成。
5.1.2 暗配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按建筑物的体型和规模确定一处或多处进线。
5.1.2.2 暗配线管网应与配线线路、线缆引入及建筑物布局协调设计,有利于布管,也易于组网。
5.1.2.3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暗管敷设方式;高层建筑物宜采用电缆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1.2.4 每一建筑单元(或门)宜设置独立的暗配线管网。
5.1.2.5 分线箱至用户的暗管不宜穿越非本户的其他房间,如必须穿越时,暗管不得在其房内开口。
5.1.2.6 一般每户设置引入暗管,户内各室之间宜设置户内暗管,便于调节电话机或计算机安装位置。
5.1.3 暗管管材和管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 敷设线缆的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管。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
5.1.3.2 敷设用户电话引入线的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PVC管。穿放绞合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应为20~25%,穿放多对电话线或综合布线4对对绞电缆或4芯及4芯以下光缆的管子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5.1.4 暗配线管网主要配线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室内嵌式通信线缆分线箱的规格应按线缆条数、容量和有无接头等确定,其箱体尺寸还应根据墙体的材料、厚度等因素选择,为了解决宽带业务的接入,也可在分线箱内预留安装接入通信设施所需的空间位置。箱体宜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规格表
嵌装尺寸(mm)(长×宽×深)
接线对数(对)
280×200×120
10~20
650×400×120
30~50
650×400×120
50~ 100
900×400×120
100~200
注:过路籍的箱体尺寸按邻近的分线箱规格选取。
5.1.4.2 过路盒和电话出线盒的内部尺寸宜采用80×80×60(50、40)(长×宽×深,单位:mm)。出线盒内宜采用嵌入式安装电话机插座或综合布线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
5.1.4.3 安装在电缆竖井内的分线设备,宜采用室内电缆分线盒。
5.1.5 电缆竖井宜单独设置,其宽度不宜小于600mm,深度宜为300~ 500mm。电缆竖井的外壁在每层楼都应装设丙级防火操作门,门的高度和安装位置应考虑缆线在竖井上、下引出时不被阻挡。
电缆竖井的内壁应设电缆梯架或线槽,每层楼的楼板孔洞口布完线缆以后,空余与缝隙部位应采用防火材料加以封堵。
电缆竖井也可与其他弱电缆线综合考虑设置。
5.1.6 电缆竖井、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光缆分线箱、过路箱(盒),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部位,便于安装和维修。其操作门(口)的形式、色彩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5.1.7 暗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暗管直线敷设超过30m寸,暗管中间应加装过路箱(盒)。
5.1.7.2 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两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5.1.7.3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º。
5.1.7.4 线缆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5.1.7.5 在易受电磁干扰影响的场合,暗管应采用钢管并良好接地。
5.1.7.6 暗管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作伸缩或沉降处理。
5.1.8 暗配管部件的安装高度直符合下列要求:
5.1.8.1 室内嵌式通信电缆分线箱和过路箱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500~1000mm。
5.1.8.2 通信出线盒和过路盒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300mm。如采用地面式通信出线盒时,其盒面应与地面平齐,宜设置在人行通道以外的隐蔽处。
5.1.9 暗管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表5.1.9 暗管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表
线
管
最
其
小
距
他
净
相
mm
距
互
关
系
电力
线路
压缩
空气管
给水管
热力管
(不包封)
热力管
(包封)
煤气管
平行净距
150
150
150
500
300
300
交叉净距
50
20
20
500
300
20
注:采用钢管时,与电力线路允许交叉接近,钢管应接地。
5.2通信暗配线设计
5.2.1 建筑物内暗配线宜采用直接配线方式,规模较大时也可采用交接配线方式。
5.2.2 建筑物内系统暗配线电缆应采用铝塑综合护套结构的全塑电缆。
5.2.3 分线设备的接续元件宜为卡接式或旋转卡接式等定型产品。
5.2.4 用户电话引入线宜采用0.5mm或0.6mm铜芯线径的多对电话线。
5.2.5 在改扩建工程中暗管敷设确有困难时,楼内配线电缆和用户电话线可利用明线槽、吊顶、地板、挂镜线、踢脚板等在其内部布设。
5.2.6 建筑物内综合布线系统线缆的选用与敷设应符合GB/T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相关条款规定。
6.设备间及进线间和交接间设计
6.1功能要求
6.1.1. 设备间为安装建筑物智能化系统设备、信息通信设施的场地。本规范设备间是指设置配线设备的场地;进线间为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入口部位,也是入口设施和建筑群配线设备所安装的场地;交接间为安装交接设备与的场地。
6. 1 .2 .设备间、进线间和交接间所需面积不应小于10m2,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场地还应满足3~5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业务安装设备的需要。
6.2 工艺要求
6.2.1 设备间、进线间和交接间的设置从配线考虑应尽量靠近线缆入口和网络接口处。6.2.2 设备间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设备间宜处于建筑物干线子系统的中间位置,并考虑主干缆线的传输距离与数量。6.2.2.2 设备间宜尽可能靠近建筑物线缆竖井位置,有利于主干缆线的引入。
6.2.2.3 位置宜便于设备接地。
6.2.3 进线间和交接间宜靠近外墙和在地下设置,应与布线系统垂直竖井沟通,以便于缆线引入。
6.2.4 配线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 室内温度宜保持在10~35°C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20%~80%,或由安装的通信设备要求确定。
6.2.4.2 应防止有害气体集体(如氯、碳水化合物、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侵入,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尘埃含量限值宜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尘埃限值
尘埃颗粒的最大直径
(µm)
0.5
1
3
5
灰尘颗粒的最大浓度
(粒子数/m³)
1.4×107
7×105
2.4×105
1.3×105
注:灰尘粒子应是不导电的,非铁磁性和非腐蚀性的。
6.2.4.3 应尽量远离高低压变配电、电机、X射线、无线电发射等有干扰源存在的场地。
6.2.5 配线设备安装场地对土建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梁下或风管下净高不应小于2.5m。
6.2.5.2 设备间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不小于4.5KN/m2 ,进线间和交接间不小于3.0KN/m2;或由安装的配线设备要求确定。
6.2.5.3 宜采用防盗外开双扇门,门高不低于2.1m,门宽不应小于1.5m,进线间应采用相应防火级别的防火门,门向外开,宽度不小于1000mm。
6.2.5.4 进线间应防止渗水,宜设有抽排水装置。
6.2.5.5 进线间应设置防有害气体措施和通风装置,排风量按每小时不小于5次容积计算。
6.2.5.6 进线间应设置管道入口,与进线间无关的管道不宜通过。
6.2.5.7 进线间入口管道口所有布放缆线和空闲的管孔应采取防火材料封堵,做好防水处理。
6.2.6 安装配线设备和信息通信设施时,应符合设备安装设计的要求。在地震区的区域内,设备安装应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
6.2.7 设备间、进线间和交接间一般为无人值守机房,其消防、安防、空调、供电、防雷接地等方面设计应与土建设计相结合。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ommunications facility in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buildings
条文说明
目 次
本规范用词说明 18
1.总 则 21
3.一般规定 21
4.规划区内通信管线设计 22
5.建筑物内通信管线设计 27
1.总 则
l.0.1 1992年7月13日邮电部和建设部以邮部联[1992]488号文件联合发布“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本设计标准是根据通知的精神进行编制的。
l.0.2 本标准主要针对通信业务配线系统的设计做出相关规定,综合布线系统在建筑物、建筑群和住宅中等方面的应用应按照GB/T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一般规定
3.0.2 建筑物配置电话线对的数量,应根据业务需求和通信设施功能特点确定,在城市中程控电话交换和光缆数字传输设备在公用电话网中广泛采用,随着ISDN业务的开放,使通信服务的水平提高一个层次,不仅电话进入千家万户,计算机终端也为社区信息化建设开创了新的局面,而且已进入家庭实现“拨号上网”。因此,本标准推荐从电话交换局至建筑物的电话主干电缆和配线电缆容量,按照电话配线网的要求设计,建筑物内按综合布线系统技术要求设计能够适应通信业务发展的需求。
为了解决铜缆接入技术在接入网中的应用,提高传输线路的传输距离和支持带宽,并满足用户多对电话线出户和用户计算机上网以及家居智能化系统对信息传输的要求,根据家居布线系统标准及住宅区配线建设可操作的方案,可采用综合布线4对非屏蔽超5类对绞电缆以支持综合通信业务的接入。
3.0.3 暗敷的用户电话线管子应到达每一住户室内的电话出线盒,并穿放好电话用户线。用户申请安装电话后,只需在交接箱、室内通信电缆分线箱等处进行跳线即可。“多居室的住宅应设计到每个室内”是指每户设置一根电话线引人暗管,户内各室之间设置暗管,每个房间都有出线盒,可以引出电话线,安装电话机或其他ISDN终端。
如果采用家居信息配线箱,则将暗管直接敷设到信息插座底盒,并布放4对对绞电缆终接于8位信息模块,以支持各类业务终端的连接。
3.0.5 关于电缆进线间(交接间)或交接箱应设在线路网中心的问题,当用户分布较均匀时,线路网中心一般位于交接区靠电话局方向约1/4处。
3.0.12地下通信管道应按终期容量设计,并考虑到新技术发展预留孔和必要的维护备用孔,故规定应有2~3个备用管孔。还应考虑到由于多个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建设通信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管孔也可在工程中同时实施。如果涉及有线电视网和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等信息业务所需的,各自应提出相应的所需管孔时的容量。
对于用户电缆管孔,一般馈线管道平均每800线对占用1孔,配线管道平均每400线对占用1孔。其他如中继电缆管孔,过路进局管孔租用管孔及其他等根据需要估算。
4.规划区内通信管线设计
4.1.4 关于通信管道的管材,本标准推荐混凝土管、硬塑料管和钢
管三种,分别用于不同的场合。
目前,获得大量广泛采用的是混凝土管。其原因在于:
(1)混凝土管的成本较低。据统计,各种管材的相对价格比较约
如表4.1.4-1所示:
表4.1.4-1 相对价格比较表
管材
混凝土管
塑料管
钢管
价格比
1
5
8
(2)原材料来源比较方便,只需要水泥和砂子,准备好简单的模具,一定的制作场地和浸泡半成品的水池(脱碱和养护用),就能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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