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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原福建省建设厅、人事厅印发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闽建房[2009]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指定)考试大纲、命题、考试报名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负责。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审定考试报名资格,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从201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
考试合格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并愿意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携带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指定考试报名点报名或网上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场依报考人数在设区市设置。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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