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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破案的基本程序及改革完善建议
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法定的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此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侦查程序的法定化对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言,侦查的法定化体现在侦查过程的各个阶段中,包括受案、立案、开展侦查、破案和销案及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和人员必须时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玩忽职守,更不得滥用公权力。然而,我国的侦查程序制度依旧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和救济、侦查权易滥用等。那么该如何对我国的侦查程序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呢?
刑事侦查办案程序是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侦查办案活动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包括受案、立案、开展侦查、破案和销案及侦查终结。
一、侦查程序法定化的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必须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即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且侦查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法定化,侦查程序的法定化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一)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侦查是公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阶段,也是为起诉做准备的一个阶段,所解决的是犯罪是否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侦查是否及时、侦查程序和方法等是否合理都决定着能否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为了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法律赋予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案件的职责和职权,及时进行调查、快速收集证据,尽快侦破刑事案件,从而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
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仅对调查对象和现场见证人公开)和很大的强制性,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方式、条件、程序、方法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无辜公民的损失。
(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侦查机关为了及时破案,往往采取极端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还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司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这一法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二、我国侦查程序制度的评价与探讨
在此结合具体的侦查基本程序,对我国侦查程序法律制度进行解读与探讨。
(一) 受案和立案
受案是侦查部门依法接受案件材料的一项侦查活动。受案的材料来源是否可靠,直接关系到侦查机关立案决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迅速揭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侦查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要经过严格审查才决定立案与否。
立案,由于立案与否关系到侦查机关是否及时掌握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能否有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
(二)开展侦查
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之后,即开始准备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整个侦查程序中最为重要的阶段,侦查活动的开展是否及时、是否合理关系到该案件最终能否被侦破,犯罪人能否依法归案,因此在具体的侦查阶段,法律赋予了侦查人员较大的职权。
具体侦查活动开始前,侦查人员应当对该案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进而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即指导侦查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安排),最后开展具体侦查活动,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侦查突破等。在开展具体侦查活动时,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线索与查证案情,不得不依靠群众力量时,必定会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例如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搜查、拘留或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此时,法律虽赋予了侦查人员职权进行侦查工作,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对侦查人员的职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出示搜查证、逮捕令、禁止刑讯逼供等。
(三) 破案和销案
破案,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后,重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的诉讼活动。
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决定破案须制作破案报告并且得到批准,才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虽然侦查机关将该公民列为犯罪嫌疑人,但依旧享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机关必须办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以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销案,则是指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决定撤销,终止侦查的诉讼活动。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销案的条件以及销案后的实施,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
(四)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定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对于保证检察机关准确、及时地提起公诉,使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保障无罪的和依法不应受刑事追究的公民及时得到解脱,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以上侦查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侦查活动,既要及时合理地侦破刑事案件,又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仔细审视我国现行侦查程序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该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具体而言,侦查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缺乏保障。
《刑事诉讼法》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却难以享受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旦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只能接受讯问并“如实回答”。尽管他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此时律师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其参与诉讼的范围极其有限,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在场、无权取证、不能阅卷、会见受监视等,从而难以形成控辩平等的对抗机制,也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二)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而易被滥用。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除了适用逮捕需要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外,其他强制性侦查手段均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由于侦查权没有相应的权力制约,其影响的空间和力度都是不确定的。以搜查为例,侦查人员实施搜查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搜查的正当性,只要是出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的目的,便可径行搜查,并且不受搜查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由于缺乏应有的司法控制,加上侦查行为通常不公开进行,从而导致侦查权过度膨胀,致使侦查权被滥用。
(三)权利救济的制度性缺失。
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享有控告的权利,但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如在侦查程序中,由于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且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基本是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下,犯罪嫌疑人(包括其委托的律师)无法行使控告权,使得该权利成了虚构的权利。
三、 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见
为了防止公权力异化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暴力,应当从两方面改革完善侦查程序法律制度。一是权利保障,通过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二是权力制衡,通过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衡,以防止侦查权的不当适用。
(一)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1、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错误思想倾向。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加强了人权保障的立法,但基本上还是建立在正确惩罚犯罪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应当适当转变诉讼观念,转变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人的观念,犯罪嫌疑人不等于是犯罪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当然结论。
2、刑事诉讼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作为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对抗。在这种对抗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为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保持最基本的程序公正,必须进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可以立法加强侦查程序的律师帮助、扩大律师参与范围。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再者赋予律师完整意义上的调查取证权,扩大律师的阅卷范围,保证律师的在场权、会见权、通信权等等。
(二) 侦查权力制衡
1、在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表面上是—种平等、平行关系,但实践中是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格局,并确立了警主检辅关系,公诉职能在一定程序上依赖于侦查职能,从而大大减弱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直接影响了侦查质量。因此,应当立足于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及其与公安机关的现有关系,变互相牵制的侦诉模式为侦诉协作及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侦诉模式,以提高侦诉质量,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2、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等三个基本条件,而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只有控方(侦查机关)和承控方(犯罪嫌疑人),法院并不介入侦查、起诉活动。这种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因此,应当通过司法权的介入来形成对控诉权的限制。例如凡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行为,都由法官进行审查,以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改革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项或者几项措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与审判方式改革不同,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关涉到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以及他们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新定位问题,从而比审判方式改革的难度更大。但是在我国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终究会逐步完善的。
参考文献:
[1]陈卫东编,刑事审前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2]屈新著,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
[3]樊崇义著,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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