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关于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9198358 上传时间:2025-03-16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47.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关于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 何为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那么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故意犯罪中的一种形式。 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是研究故意杀人犯罪成因的中心内容。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会发生死亡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希望结果的发生,并且放任。它受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的支配。由此可见故意杀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在完全自觉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它必然基于一定的内心推动,即诱发和促使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形成因素并发展到形成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直至实施犯罪行为的产生,也是故意杀人的直接原因。因此犯罪成因不仅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还包括激发行为人犯罪的各种媒介,以及形成犯罪心理的社会环境因素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每年都要新增大量的人口,公民的就业压力与生存压力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显得更加突出,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由此对社会人群产生了种种压力,这些显见的外界压力使许多人的心理和人格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群患有心理疾病。而关键是这些心理问题,在没有很好的疏通渠道和消解方式的情况下,就随时可能蜕变甚至激化,因人格变态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与日俱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如近年来发生的XX省XX县区黄勇因幻想而诱杀17名网吧青少年案件、XX省XX市靳如超制造爆炸事件致死上百人案件、云南大学在校大学生马加爵因小事口角而在宿舍用铁锤杀害4名同班同学案件、福建南坪郑民生残杀多名小学生案件等等,都是因心理严重变态而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虽然从总体上看数量并不多,但在当今这个生活多元化的社会引起了强烈的震荡,也给了人们更多的反思。 “人为什么会变态呢。”中科院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尹文刚教授指出,心理与社会是导致人格变态的两大因素。尹教授说,人格变态是变态心理的一种类型。变态心理亦称异常心理或病理心理,它是指人们的心理活动,包括思想、情感、行为、态度、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产生变态或接近变态,从而出现的心理和精神活动异常。统计数字表明,生活贫困者、社会底层百姓以及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犯罪率较高,这是因为他们长期处于一种受压抑、不平衡的状态中,极易使得内心矛盾激化。“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需要从社会制度上去缓解。”有些人由于长期的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心理上受到强烈的刺激,就有可能出现人格异化,从而引发变态行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变态人格并非精神病。从法律上讲,这两者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人格变态者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不是弱智者,也非精神病人,其多数虽然智商不高,但是通常都信念明确、思想偏执、行为冷酷,其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之后,都极难改变,且作案动机深藏于心,很少表露于外界,极难被他人发觉,在其犯罪行为被发现和侦破之前,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给他人的形象往往可能还是安分守纪的“好人”。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先都精确选择了作案地点、时间、方式,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幅度、进程、终止都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案通常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并多为系列性作案;作案时间多在夜深人静或隐蔽处及无人的时候;而且行为过程中和结束后自我保护意识全面、良好,并能采取一系列掩饰行为和反侦察手段。所以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应负完全法律责任。然而,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又是畸形的,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犯罪动机不突破的情况,被犯罪心理学专家称为“反社会型人格”。美国心理学家克莱克利在《正常的假面具》中系统地阐述了反社会性人格有十六条特征,在这些特征中,包括极度以自我为中心,不遵守社会规范,漠视别人的一切权利,具有严重的损人利己倾向,以及对别人的死亡表现的根本不在乎等等。 导致反社会型人格的环境原因主要是家庭教育不当,学校管束无力和他人歧视等。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苛刻,随意打骂,或赶出家门,使孩子产生了对抗心理,有意无意的模仿大人的强力、攻击行为;或者是在不良青少年团伙影响下,形成各种不良习惯和越轨行为模式。而在学校教育中,导致反社会型人格新城的因素也很多,主要表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的爱心和耐心,呵斥、训责乃至咒骂都可能使学生在内心形成对他人的极度不信任感和自我失败感,有的教师视差生和违纪学生为不可救药,动辄嘲讽,随意处罚,从而加深了这些青少年与社会环境和教师的对立情绪,实际上起到了强化其反社会倾向的负面影响。变态究其根源是受了外界环境的影响。我们的社会在大多数时候对人的心理健康都漠然置之。一些人的内心世界极其脆弱,任何事情都可能导致其变态。有一种人的变态是在从小接受畸形培养和误导的结果。比如,有的家庭里喜欢把男孩当女孩样或是把女孩当男孩养,长此下去,就会使孩子产生性别认同障碍,长大以后形成对同性的好感和对异性的排斥,由于长期形成的心理创伤,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成为“施虐狂”。除畸形培养可能导致的变态外,变态者本身的人格都有缺陷,他们不善与人沟通,对自己某一或是某些方面存在自卑感,这样的人,社会交往困难,与社会不能和谐地相处。所以,变态者一般都具有“双重性人格”,对外表现出的性格往往是懦弱无能,而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性格则是暴烈残忍。在变态者的成长过程中,其生活、家庭环境一般都存在着欠缺,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里给了他过渡的溺爱,使其存在着骄傲自大、自视甚高的心理;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在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爱,在生活和心理上受到虐待,心灵和肉体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使其对家庭、社会存在着憎恨、厌恶、仇视和企图报复的心理。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他们在进入社会后自己原来的思维模式要与社会规则发生激烈的冲突。总之,家庭教育的正确与否,对一干人的心理健康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9年11月24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伍勇系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伍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伍勇,男,1978年出生,10岁时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1999年高中毕业,同年12月入伍,在北京军区邯郸某部服役,不到半年就逃离了部队,逃离途中因言语不和杀害了战友,命案在身的伍勇彻底绝望,2000年7月回宜宾后隐姓埋名,以拾荒为生,做了八起惊天大案。 伍勇在整个学生阶段,直到高中都是优秀学生干部,他也是家人与邻居眼中的乖孩子。那么他为什么进入社会后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呢。他抢劫,却未把钱款用于个人或是亲属享用。他攻击杀人,却又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对这类怪异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就必须要了解犯罪人,研究其犯罪心理现象。在对比心理学家克莱克利的十六条反社会人格特征时,伍勇明显具备的就有十五条。 2010年4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月23日发生在该市的郑民生杀害多名小学生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随后对罪犯郑民生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发了杀害小学生之恶念。2010年3月23日早晨,郑民生携带一把尖刀窜至XX省XX市XX县区文体路108号南平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见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遂持刀连续捅刺,致八名小学生死亡,五名小学生重伤。如此残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带给我们道德情感上的震撼与恐惧,同时又使我们陷入茫然与无措,究竟是什么样的犯罪心理使之最后走上了这样一条道路。据媒体报道,40多岁被医院辞退、工作无着的郑民生和三哥一家三口以及70岁的母亲,挤在一套60平方米的两居室内,“冬睡客厅夏睡阳台”。恋爱不下5次,贫穷、买不起房是致使他多次和女友分手的导火索。案发前郑唠叨过前领导对他的羞辱与过节;抱怨过被有钱的同事看不起;诉过“大家都是成年人,交换眼神看得出是在嘲讽我”的苦。至此,郑可以说是一个彻底被社会边缘化了的“失败者”。潜意识里深深的自卑与心理创伤,生活中处处“碰钉子”的现状,这种失败的心理深深地打垮了其自尊,由于其内心深处仍然畏惧社会的歧视与打击,所以选择儿童作为侵害的对象,以发泄心中对社会的不满。 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在于犯罪人的变态心理,当前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全社会应当重视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给社会将之造成的危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犯罪的发生。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个人获利的巨大差异,贫富悬殊的存在,家庭、学校教育的不当,都是导致心理失衡和引发各种变态心理的社会原因。 首先,对心理变态中特殊偏执型人格、自恋性人格,同时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解内心苦闷的人,社会要加以关注。要靠社会救助措施,通过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特殊矫正等手段为变态者提供方便合理合法的排解渠道,让其化解心中的壁垒,使其改变对社会、对他人的不正常看法,使其正常的融入到社会人际交往中去。 其次,对人格缺陷的变态,要采取专门矫正措施。特别是刚进入青春期的男孩、女孩,因其心理焦虑、烦躁,会忧虑自身的生理变化,可能会出现种种反常性的表现。在这个时候,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教育体系要共同努力,时刻关注孩子们的成长变化,如果在这时候学校的性教育没有跟上,或者只是敷衍了事,没有多加重视,就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与社会心理、生活的常规相违背的行为。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在幼年时期经历了太多消极而强烈的心理事件,而又缺乏相应的正确引导,必然就会产生强烈的而又深刻的心理创伤,成为其日后心理疾病或越轨行为的心理根源。因此,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的关爱是至关重要的,这对于其人格的正常发展与养成社会要求的道德与法律意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最后,改变社会人群的偏颇认识,尽力缓解对弱势者的其实,努力营造对心理反常者宽容和关爱的氛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文明和发展,人们的价值观、生活观理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将“弱者”和“强者”绝对化,在“仇富”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是“仇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往往在与弱势群体接触的过程中嘲讽、讥笑这些人,对他们的生活经历、卫生习惯、处事方法等一切予以藐视,或者对那些如有恋物癖、易性癖等心理不符合常规生活习惯和与一般人行为不一致的人进行夸张、讽刺等等。如此,必然导致“弱者”的心理不平衡发展,当这些影响因素达到临界点时,可能导致“弱者”的总爆发,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所以,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倡导正确的价值观、生活观,削弱所谓“弱者”“强者”这样的评判。 我们知道,由于变态者不会导致人辨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降低,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或他人的危害,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打击这类恶性犯罪的同时,还应倾注更多的精力去关爱这部分人,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心理关怀机构给他们以温暖和关怀,以宽容的胸怀、科学的方法、文明的方式逐步改变他们对人生、对未来、对社会、对他人的认识,极力化解萦绕在他们心头的痼疾,使其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篇: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原因及对策思考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摘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有一定程度的扩大。造成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扩大表面上是由于农民收入增长低于城镇居民,实际上,造成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主要是政治和经济原因。本文试图整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过程,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进行分析,且找出缩小差距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城乡收入差距;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在收入分配领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扩大,严重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因此,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势在必行。 1.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现状及变化过程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呈现的趋势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农村,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已经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4元,农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扩大到3.23:1;2011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09.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29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3:1,绝对差距达到14832.49元,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从下表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城乡的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 表1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表 年份1978年1979年1980年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元)133.6160.2191.3223.4270.1309.8355.3397.6423.8462.6544.9601.5686.31708.6784921.612211577.74 343.4405477.6500.4535.3564.6652.1739.1900.91002.11180.21373.91510.161700.62026.62577.43496.24282.95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1926.12090.121622210.32253.422366.42475.62622.22936.43254.933587.044140.364760.625153.259196977.29 4838.95160.35425.158546279.986859.67702.88472.29421.61049311759.513785.8115780.7617174.719109.421809.78从表中可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表现为:在改革开放之初相对较大——逐渐缩小——几句拉大的差异特征,即居民收入差距经过了一个倒v字形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4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渐缩小。这一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城镇居民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收入的倍数从1978年的2.57倍逐步下降到1983年的1.82倍。这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率先在农村进行推进,国家对农业和农产品收购采取了一系列发展政策。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二是实行政社分开。至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由改革试点向全国推广。相对而言,城市的市场化改革进程较农村滞后,计划经济的分配模式并未有根本改变。因此,在80年代初期,城市居民收入多元化特征并不明显。 第二阶段。1985年至200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在此期间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则不断攀升。1994年,城镇居民一年所得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一年所得收入的2.86倍;其后,城乡居民收入之比除了个别年份(199 6、1998)相比较低外,其余几年基本上徘徊在2.7~2.9倍的区域内。 第三阶段。2001年至今,城乡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推开和不断深入,城乡收入绝对差距由2001年的4493.2元上涨至2011年的14832.49元,收入比也由2.90倍上升至3.13倍。由此可以看出,近些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2.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农民收入增长低于城镇居民,实际上城乡收入差距的形成是与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政府政策等因素分不开的。归纳起来主要是经济和政治原因。 2.1经济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不合理的农业内部结构、财政政策的不平衡及缓慢的城市化进程。 一是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我国城乡二元对比系数远远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城市和农村通过各种资源的交换,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社会经济体系,而二元经济结构切断了城乡联系,使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严重背离,这种背离使二元结构僵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受到限制,制约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减少,农村市场发展受到制约。 二是城市化进程缓慢。我国城市化进程很缓慢,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致使农业劳动力的边际效益递减,劳动生产力不断下降。我国目前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是乡镇企业,城市化缓慢不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其固有的社区性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扭曲了劳动力价格,降低了劳动力需求量,阻止了就业规模的扩大,反过来也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三是落后的农村科技导致农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农户比较利益偏低,农业收入水平低,制约了农户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抑制了农户采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导致农业内部结构不合理。不能充分利用农业科技,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结构,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提高农业资源的转化率,促进农户增产增收,是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经济原因。 四是不平衡的财政政策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财政支农支出增长缓慢,其比重一直很低,不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保险体系等重要保障机制。城乡税制不统一,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对教育的投资不均衡,从人力资源的源头上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2.2政治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二元户籍制度、过度集权的行政体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及非明晰化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是二元户籍制度是城乡居民收人分配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安排下,农民还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他们在尽到自己公民义务的同时却没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使中国在社会事实上有两个不同身份的阶层,因此造成了社会结构的分裂和平行运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正是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回复到不开放的生存状态,造成农村的愚昧与贫困,限制了农村的发展;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城市的流动和转移,延缓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阻碍了我国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孕育和发展。 二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发挥的作用很不理想。对于农村基层政府来说,上级政府的政治支持使其产生的效用权重大,农民支持的权重很小,行政制度上的过度集权,致使基层领导人行为的外部性。在很多集体经济薄弱的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凝聚力和整合力,管理能力和带头作用很差,出现了一定的空缺地带,乡镇机构部分丧失了其在政府决策中的应有作用。 三是国家的不平衡发展战略影响农民收人水平提高。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是不顾资源约束而实行的赶超战略,导致工农业比例严重失调,城市化进程受阻。在当时资源相对稀缺的特定环境中,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和统购统派形式,为重工业发展提供国家资本原始积累,农业的发展处于被抑制和停滞状态。重工业高积累的成本很大部分被转移到了农业等传统经济部门,农民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奉献了原始积累,放弃了最基本的应得收人。 四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是城乡居民收人分配差距的重要成因。现在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民利益在政府强权下受损的重要因素,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造成了农户生产的短期化倾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非明晰化的土地产权制度,降低了农户经营主体对土地及其它生产要素的长期关切度及对土地维护、投人的责任心,造成农户生产行为的短期化倾向。土地经营规模过于狭小和分散,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民收人的增长。 3.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对策研究缩小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思路是:以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为目的,推进市场化改革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国民经济总体协调发展中解决城乡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3.1废除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度是导致城乡居民收人分配差距的重要制度因素。现行的户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民受到不公平待遇,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城乡分割,不利于农民素质的提高,限制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阻碍了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因此,为了更好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必须正确对待并深人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采取国家依法规范、社会市场调节、个人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逐步实行公民迁徙自由。 3.2加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扩大城乡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广开社会保障费用渠道;改革社会保障管理方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法制化。完善和强化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应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资金来源,在目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稳定资金来源。使失业者退休者残疾者和低收入者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3.3加快给农民“减负”与“剪缚”(取消其制度束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中国农民收入分配低下的直接原因在“重负”,根本原因在“重缚”(多种不公平制度政策束缚)。必须尽快大刀阔斧地精简乡村机构,大大减少农民供养的人员。帮助农民成立各种群众组织以适应市场和维权。加快取消束缚农民多年的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不公平制度和剪刀差政策等,实行平等的统一的城乡制度和政策。从国家全局出发,从各个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各自的优势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3.4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实行城乡同步发展战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3.5加快税法建设,优化税制结构,加大调节高收入力度在建立健全个人收入透明的核算体系(设立个人收入账户实行储蓄实名制、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等)基础上,借鉴西方,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等覆盖个人收入全过程的税式调节体系;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实现环节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个人收入使用环节的特别消费税;个人收入积聚环节的财产税和不动产税;个人收入转让环节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提高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加强税收征管。 3.6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取缔、杜绝非法收入力度。非法收入对基尼系数贡献率在0.07~0.1之间,是社会最不满意的丑恶现象之一。务必尽快颁布严法予以严惩,建立新制予以根治。根据中国历史和国外经验,某种犯罪长期蔓延须出台严法予以严惩的做法,颁布严厉的反腐败法,严惩非法收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法举报非法收入重奖法,审理非法收入案党政机关不得干预法等法律体系。加快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杜绝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加强行政监督,堵塞权钱交易渠道。 参考文献: [1]赵兴罗.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收入分配体制[j].生产力研究,2005(7).[2]丁桂茹.基于基尼系数角度分析我国收入分配问题[j].技术与市场,2009(5).[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11)[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4]朱胜香.浅析我国现阶段的城乡差距[j].现代商业,2007(4).[5]李红英.城市化进程中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7).[6]李振国.政府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对策探讨[j].经济学家,2005(3). 第三篇:关于医患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的法学思考【关键词】 医患冲突;医闹;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0256—00 2一 医患冲突的原因 1.患者对公平处理医疗纠纷缺乏信心。 这里不得不提起一个沉重的话题——医疗事故 处理难。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 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 良后果(对就诊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 及其原因、医疗方应否或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相 关问题认识不一而形成的纠纷。每个人的一生都难 免接受医疗服务并与医务人员打交道,故医疗安全 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的人身权利。由 于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患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医 疗纠纷必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从法学角度看,医患关 系是一种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疗 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患者是医疗服务的承受 者。所谓医疗事故纠纷,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赔偿案件 而已。但何以“独领风骚”而成为媒体“宠儿”。在一个 推行法治的国度,法律,承担着调节社会关系、化解 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诉讼,是解决多种权益纷争的 重要途径。某种社会矛盾凸现为难点或焦点问题,必 然是相应法律法规的职能之发挥存在障碍或困难。 从司法角度来看,任何一项纷争要得到公正的法律 处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事实能够查清、必须查 清。事实查不清,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第二,裁判者 (法官及鉴定人)本身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能够对涉 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纷争做出科学、合理的裁决。 第三,法律处理程序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对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而言,在这三方面均存在 问题,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处理难。 首先,医疗事实难以查清,主要是,医患双方之 间关于医疗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医疗过程不透明、有 一定的隐蔽性,尤其是手术过程、麻醉过程,患者一 方无从直接知晓。如果发生医疗错误,大多数情况下 是医方先于患者知道,但谁能保证由医方单方书写 的病历是真实,客观的。所以医疗方总是处于主动地 位,难以完全排除医疗方利用该优势在病历上作不 客观的记录,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无疑会增加医疗 事故公正了断的难度。 其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要求医学与法学密切结 合,裁判者应既懂医又懂法,或者由医疗专家和法学 专家共同审理、鉴定案件。但现状是法官不懂医学, 鉴定人不精通法学,而审判和鉴定又是分别进行的, 没有能很好地结合。 再次,法律处理程序上,法院受理案件后,因为 看不懂病历的证明内容,无法对医患双方的证据的 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往往直接委托鉴 定,而鉴定人倾向于以医疗方的病历为主要依据来 鉴定,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患者家属现在仍然难以信任来自本地医疗机构 的医生会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必然导致医疗纠纷处理难, 使患者缺乏甚至丧失讨得公正说法的信心。 2.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分散医疗风险的机制,难 保不采取不当措施来规避责任 必须正视的现实是临床医疗工作面临较大压 力,临床医学的探索性与高风险性决定医疗过失损 害赔偿难以完全避免。一定程度上,医疗事故赔偿在 所难免,就如同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一样。医务人 员即使小心谨慎,也难免“大意失荆州”而酿成医疗 差错、医疗事故。从民法上看,由于过错造成人身损 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 医疗活动的探索性、高风险性而享受特殊的赔偿豁 免,否则,受损害的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因为 法律必须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但医疗损害赔偿数 额较大,有的医院让医务人员承担的比例过大,迫使 其为摆脱经济负担而采用不当手段影响医疗纠纷的 鉴定和审判。 3.患方知情权的缺陷和医疗知识的缺乏容易导 致患方误解、猜测而引发医疗纠纷,加上医患沟通不 够,会成为冲突发生的导火索。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和冲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突的原因。 二、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 1.继续改进医疗纠纷的审判和鉴定工作从科学 审判的角度出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应加大引进医 疗专家以陪审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审理医疗纠纷的力 度;委托鉴定前尽量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明确争议 的焦点和鉴定的要点。 加强对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法学知识的 培 训,必要时,邀请法学专家参与鉴定;赋予当事人较 大的从外省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人的权利,以淡化同 行保护。 2.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以分散医疗风险,有利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客观面对医疗损害赔偿,为临 床医学创造宽松的执业环境。临床医学必须不断发 展,这才符合患者的根本利益。首先,医疗责任保险 的基本作用是分散、转移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解除 了医疗方的后顾之忧。如果没有医疗责任保险作后 盾,为了避免因医疗损害赔偿给自己带来医疗风险,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往往采取消极、保守疗法,缺 乏探索勇气,对无十分把握的病人不敢放手治疗。这 样一来,临床医学将难以发展。有了医疗责任保险, 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就会得到减轻,他们就可以放 心大胆地开展医疗活动,积极地进行医疗科学研究。 其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减少医疗纠纷 对正常医疗活动的干扰。医疗事故的发生常常导致 医疗纠纷,而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 程,医疗方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如果有了医疗责任 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保险公司就会马上介入,从而 使医疗纠纷的“主战场”就从医院内转到医院外,医 疗机构就不会陷入诉讼和鉴定的漫长过程,可以把 精力更多地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水平、为社 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再次,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医疗纠纷得到公正 处理。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那么医疗事故 将最终由保险人来负责赔偿。这样以来,医患纠纷就 变成了保险纠纷,保险人就代替了医疗机构,保险人 成为当事人。如果需要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鉴定组相对于纠纷双方就处于了 中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比较 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如此,许多因对医疗事 故鉴定结论不满而久拖难结的医疗纠纷就得到及时 有效的解决 ·257· 既然医疗事故如同交通事故一样难以完全避 免,对后者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对前者也应如此。现 在主要是医疗机构自主决定,未全面展开。 3.加强医患交流和沟通,共同面对疾病,充分保 障患者知情权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和营造宽松的执 业环境。 如果,法律对医患双方的的权利设定得更平等 一些、使医疗行为更透明一些,相信会给医患双方搭 架起理想的沟通、理解的平台,那么,我们有理由相 信,医患关系就不会出现紧张的局面。实际上,除非 自认为遭受沉重的创伤、欺瞒,中国老百姓一般是不 愿与“白衣天使”对簿公堂的。 目前,我国立法者认为,不让患方复印主观病历 资料(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疑难病案讨论记录、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的理由是,由于 病人不理解医师们在讨论医疗方案时可以有不同的 看法、可以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不了解疾病发生、 发展过程及不可预知的变化。在阅读这部分病历资 料后容易导致医疗纠纷上升。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 得商榷。信息公开和透明是消除猜疑与误会的上上 之策。实践经验,主观病历资料不让患方知晓反而引 发其更强烈的知情欲望,使得医疗纠纷更加复杂、更 加旷et持久。与其遮遮掩掩,不如来个开放、透明;患 者早一天知情,就可能早一天消疑释惑,就可能减少 不少医患纠纷。就可以改善医患关系。 4.对医务工作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应该轻缓。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在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后,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的民事追偿过多,导致 医务人员压力过大,迫使其不得不想方设法(可能已 超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范围)掩饰医疗过错和 推卸责任,平添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造成医患关系 紧张;医务人员也因此不敢大胆开展业务,工作上缩 手缩脚。医疗机构的这种作法应该予以改变。 《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的,给予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类似的规 定。这些规定当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实际适用时, 应该持宽容的态度,要考虑医疗活动的特殊风险。要 通过法律的适用让医务人员感到自己的执业环境是 宽松的,行政处分上不要太影响职称评定,民事追偿 要适当,刑事责任要谨慎追究。 (收稿:2007—06—19) 第四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的思考及对策专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的思考及对策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消极、错误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据各种媒体调查,在我国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且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正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温馨和幸福,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所以,如何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使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对构建社会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