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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建城管工作责任的规定
一、凡被区及以上部门对城管卫生、环境整治、控规拆违等进行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的要由受处罚的责任人个人负责,不得由单位进行报销。由街道本级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并通报的,按衡石黄发[2011]6号文件执行。
二、凡由区城管执法局进行拆违行动的,拆违工作经费由街道和管理处按比例进行分担,管理处负责经费的30%,从下拨当年的转移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违章建筑,通过管理处做工作后自行拆除的,按照自行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对管理处拨付工作经费。
四、对控规拆违实行一票否决制,将控规拆违工作纳入对管理处重点工作考核评比,对控规拆违工作不力的管理处实施一票否决,并严格责任追究。本次大拆违行动后,每新增一处违章建筑,并在规定时间内未予拆除的,每次罚200元;除经济处罚外,对新增违法建筑达到500平方米的对管理处负责人进行约谈;新增违法建筑达到1000平方米的对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对违章建筑拆除进行书面承诺;新增违法建筑达到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管理处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五、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黄沙湾街道办事处2013年8月13日以上这篇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建城管工作责任的规定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多多支持6点公文网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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