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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主体有关问题的思考
行政强制主体资格审查认定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已经正式实施,各类行政执法部门都在按照《行政强制法》梳理本部门的行政强制职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也在审核确认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主体资格,在梳理、审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根据有关法律依据,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此条规定,凡是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否均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省直各执法部门有的报了此项,有的没填报。几个市法制办请示,他们的意见不统一。
二、地方性事务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XX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XX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是否属于地方性事务。
三、专业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或者执行方式的提法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问题
例如:省国家安全厅申报:查验(国家安全部梳理有此项,但强制法中无“查验”一项)
《国家安全法》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
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林业厅申报。收缴采伐许可证、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代为补种树木、代为恢复擅自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等。
无线电管理局申报:暂扣邮政管理局:信报箱设置代履行药监局:暂停销售
统计局:登记保存证明和资料
安监局。责令排除隐患、责令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疏散、撤离人员;控制危害源;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行政强制主体资格问题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公安厅消防总队、交警总队等分别报送
五、公安的“拘留”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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