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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互动化解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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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互动化解指导意见 为加快法治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司法工作互动,有效化解行政纷争,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报。 (一)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和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 (二)上级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措施和要求; (三)行政审判一审立案前的有关争议和请求等情况; (四)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 (五)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管理中带普遍性或突出性的问题; (六)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法律学习、研讨制度。学习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定期交流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共识。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加强调研、探讨,统一对法律及其适用的认识。举办有关法律或执法业务培训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互邀有关人员参加。 三、建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先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或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咨询论证或研讨,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建立案件协调制度。对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六、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庭审程序制度。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宣传、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适当的行政审判案件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能力。涉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案件的庭审旁听,以增进共识和理解;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如到涉诉行政机关开庭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公务员之家 七、建立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和联络人员制度。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不定期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以及会议主持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沟通,两级法院行政庭、立案庭,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市直行政执法单位法规处科室分别确定联络员一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八、建立行政法制宣传制度。由互动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共同组织开展行政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可能引发系列行政案件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开发,动工时互动主体可以有针对性的组织现场咨询和进行法制宣传。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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