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土部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调研宅基地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宅基地建设问题调研报告
市人大农村农业代表专业小组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2007年市人大代表活动安排意见》,农村农业代表专业小组于5月中下旬,在常委会余荣霭、李汉章副主任的带领下,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宅基地建设问题”,深入到香洲、金湾、斗门三个区进行了专题调研;与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专程赴佛山、中山两市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调研,了解了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宅基地建设的现状,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农民宅基地建设的现状
(一)农村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的确权状况
1988—1993年,我市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统征或预征,在保留原旧村场的同时,按征地时各村在册人数和户数,以一定指标,划给各行政村相应数量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其中生活留用地(宅基地)用于农民建房。XX县区范围内(包括高XX县区)各区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基本上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而部份旧村场因没有进行土地确权,未办理上述一证一书。斗门、金湾(包括临港工业区),由于农村土地利用未作出规划,农村建设用地确权工作尚未完成,斗门各村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和旧村场基本上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万山的情况与金湾、斗门两区的情况类似。也就是说,XX县区已完成了生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确权工作,而金湾的一部份、斗门的大部份尚未确权,主XX县区的留用地已大部份使用,而金湾、斗门尚未充分使用,东部与西部发展不平衡。
(二)我市未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农村集体用地无法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2005年省政府颁布了《XX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100号令),但我市并未实施,农村集体用地不能流转,无法实现“同地、同权、同价”。集体用地无法进入市场交易、无法进行抵押借贷,村集体无力融资开发,经济发展受到较严重的制约,开发商对无法办理产权的村集体用地不敢大胆使用,给招商引资带来了难度。由于没有规范的流转渠道,部分农村为发展经济,在利益的驱动下,只好自主、零星、没有按规划地建设,以出租给企业和外来人员获取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因而造成工业园区周边出现了不少违章建筑。但市政府在已完成了征地任务的XX县区,采取集体建设用地部份转为国有用地的办法进行了流转,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实行了村集体建设用地的30%转为国有商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城郊征地农村和农民的收益问题。而斗门、金湾未实行过此项政策。
(三)近几年,农民宅基地的建设无序状态严重
从1999年开始,城郊的村停止了宅基地的审批报建,斗门自改区后也停止了报建。虽然停止了报建,但由于工业园区周边的生活配套不完善,市场需求较大,在利益的驱动下,村集体或村民进行自主建设,改建、抢建等违章建筑多,非法搭建严重。城中旧村改造让村民尝到了甜头,许多人在旧村改造前也抢建。但也有一部分村民,住宅出现了危房,确急需维修拆建的,也有一些家庭子女长大,成家立业需要分户的,由于农村规划严重滞后和政府对农村建设缺乏有效的积极政策,不给报建,农民违章建设比较普遍。目前,无序建设状态严重,个别严重的村已到了“法不治众”的地步(如南屏广昌村曾出现过集体上访、堵路、殴打执法人员的情况),一些村民经常上访,已出现了不稳定的因素。
(四)宅基地布局零散,影响城乡一体化的推进
规划划拨农村新村用地位置时,大多数村基本上是在原有旧村的周围就近划拨,这样的留地方式造成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每个村的新地旧地都统统划在一起,使得村庄的面积比原来旧村的范围更加大了,不但改变不了村民以往单家独户建私房的习惯,也由于新旧村混在一起,增加了改造旧村和推进城市化工作的难度;二是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都是在每个村的现状位置附近划拨,造成每个村镇的生产用地位置分散,无法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集中片区,无法推进现代化大生产。因此,布局零散影响了城乡一体化的推进。
(五)旧村改造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2006年6月,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的重大决策。经过多年的推进,列入改造城中旧村范围的26个行政村41个项目,至今已有23个行政村中的33个项目确定了开发商,并取得了实质性效果。这33个项目中,已有23个项目建好并回迁;5个项目建好部分回迁房回迁;3个项目待建(江村、吉大、官村);2个项目未启动(前山b、c地块)。除此33个项目外,余下的8个项目(翠微、造贝、莲塘、上冲、梅溪、联安、高沙、关闸),市政府决定暂缓改建。
七年的城中村改造,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目前遗留的最大问题:一是回迁房建设速度慢,签订合同后未及时按期改建引起补偿争议。有的拆了未建,有的未拆未建,有的建好了未回迁,造成成本加重,开发商与村民矛盾较大。二是村集体资产补偿和村民拆迁补偿问题,开发商与村民意见不一致,僵持不下。如北岭村,回迁房已全部建好,由于集体资产补偿开发商与村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阻碍了回迁。南村项目中关于村综合楼的补偿,双方仍在打官司中。夏村改建项目,村民要求提高回迁补偿标准,许多村民还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严重阻碍了拆迁工作,几年的改造才回迁了58户,余下的80%多仍未拆迁。三是有的回迁后至今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南村改建项目,部分村民原产权资料不完备,无法核对原房屋拆迁情况,回迁房迟迟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四是个别村的村民内部纠纷影响了改建项目的实施。如吉大村,村民因历史上恩怨分成派,对所拥有的集体资产分别成立了两个股份公司(富泓股份公司、日昇股份公司),两公司对改建、补偿等问题无法统一意见,互相斗气,根本无法统一对开发商谈判签约,致使整个项目瘫痪。五是旧村改建问题成为群众上访的焦点。村民经常到市、区两级上访,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农村规划滞后制约了农村建设的发展。珠海历年来对规划的投入重点放在XX县区,而对数量众多的农村及XX县区的规划投入极少,基本依靠村镇有限的投入,加上农村规划编制的主体不明确,使农村规划远远滞后于城市规划。据统计,已编制了较完善的村域规划的行政村和社区不超过总数的15%,且多为90年代初编制的成果,已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各村在使用生活留用地作为宅基地分配和建设时,往往只是做了局部的简单规划,而没有经费做全村整体的规划来统筹和指引村的建设和发展,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考虑往往不足,集体生产留用地与宅基地资源缺乏长远规划。因此,土地的利用、确权尚未完成,土地的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滞后,农村集体生产留用地的建设与宅基地的建设难以在规划的指导下实施,出现混乱的状态在所难免。
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致力于扭转局面。2006年启动并完成了全市21条试点村的规划编制,今年又计划推动54条行政村的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并拟在总结试点村规划及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完成全市121条行政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但是对平沙、红旗两个华侨农场,未列入新农村规划编制中。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宅基地建设缺乏相应可操作的配套政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XX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土地流转没有得以实施。在宅基地建设上,从1999年起。我市主XX县区范围内基本上停止了村民住宅报建,斗门改区后也停止了报建。停止至今,一直没制定出可操作的配套政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流转的需求,宅基地建设有迫切建设的需要,但流转、报建缺乏可操作性,只堵不疏,没有畅通渠道,势必会出现自主违章的建设。
(三)查处违章建筑执法操作较难。
过去,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违章抢建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失去时效性,客观上造成一些违章建筑的历史问题。《XX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实施后,虽然赋予了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但村民报建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对立情绪严重,执法难度大。执法手段缺乏,不具备足够有效的强制力,当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执法人员的安全没有保障,影响执法力度。新修订的《XX市规划条例》中虽有了明确的罚款条款(如九十四条),但操作起来也难于落实(需有关部门核定出“全市平均建筑安装造价”,难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部门协同配合力度不够,加上近年来执法体制的不稳定,给执法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四)国家的土地法和XX省人民政府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XX市的土地管理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
国家土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不知是否含括了农村集体留用的生产建设用地和生活建设用地。XX省人民政府颁布的100号令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和规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允许在该办法规范下流转。而XX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本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因此,对国家的法律如何理解实施,对省政府的流转管理办法如何贯彻执行,对XX市的土地管理条例如何理解执行并作出相应的实施细则,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研究,理出既不违背上位法,又有利于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益的可操作的办法来。这点也是当前影响我市集体用地流转的一个原因。佛山、XX县区的经验告诉我们,按省政府的100号令实施并作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城中旧村的改建既有政府职能管理和政策引导问题,也有村民对改建政策不理解和过高补偿要求的问题。
政府在管理上设立了旧村改建领导小组,但下设的办公室是XX县区的改建办,这样的协调机构难于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遇到问题时,靠向市领导报告和商请有关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配合,对解决拆迁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和依法强制拆迁也难以实施。对类似延迟未拆,但签了合同又付给了村民几年租金,或已拆并被搬迁(如长沙工业区2002年5月市旅游路建设市政府要求长沙工业区马上搬迁,但后来调整又不需拆除,但厂区厂商已在规定时间全部搬走并已拆除了部分建筑,市有关部门未作任何补偿)但又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政府在制定“拆一免几”的政策时,未作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加上村民对改建政策不理解,额外要求对宅基地或村集体土地作出补偿;有的村民对补偿要求过高超出改建政策标准;违章大户利益得不到满足,阻碍或煽动其他村民不予配合;几年的拖延,村民认为市场价值升高,提出了更高的补偿要求。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旧村改建的推进。
三、建议意见
农村的留用地,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并使农民生活长久有保障,另一方面用于解决农民住房问题,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在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建设问题上,要紧紧围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和保障好农民的生活来研究制定我们的政策。针对我市存在的一些问题,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借鉴佛山、XX县区的经验,提出了如下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是龙头,规划是基础,规划也是关键。无论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还是城镇建设规划,规划编制工作都要走在各项工作的前面。坚持规划先行,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加大经费投入问题。二是解决好零星的生产、生活留用地的整合,按推进城乡一体化进行规划建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更应如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集镇小区集中)。三是新农村的规划要“因地制宜,因区制宜”,规划模式不搞“一刀切”。香洲片区应鼓励“上楼”,金湾、斗门根据现状和发展作出规划,能“上楼”则“上楼”,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对分散的村适当临近以片区组团规划;对经济落后,没有条件上楼的以改危建新村进行规划。四是尽快完善金湾、斗门土地利用规划。五是为提高土地的经济产出效益,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变,位置变”的办法,做出调整用地规划。
(二)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尽快完善全市旧村的确权和农村生产、生活留用地确认、登记、发证等手续,为规划先行作好准备,为流转和建设打下基础。
(三)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村民宅基地报建方面的相关政策。
一是尽快出台土地流转实施办法。二是政策上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功能的兼容性。根据用地位置,应突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旧村场)用地功能的限制,凡符合规划的,用地功能上都给予支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住则住。三是在金湾、斗门积极实施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按一定的比例转为国有用地的政策。四是尽快出台新的XX市农民住宅报建管理规定和宅基地分配管理办法等。最好能综合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出台一管理办法,即制定《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和规范报建提供法规上的支持。五是制定出鼓励村民“上楼”的优惠政策,使有限的建设用地资源发挥出更大的产出效益。
(四)加强领导,加大清理违章建筑的力度,实行堵疏结合。
要借鉴中山的成功经验,解决我市目前的无序状态问题。历史上,中山也有严重乱建的情况,如十四村就是典型。但中山从1998年开始就制止了这种情况,市长亲自挂帅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堵截乱建行为,并加强依法报建,渠道畅通,堵疏结合,很快就进入了规范和有序的状态。借鉴中山的经验,应加强领导,加大清理打击力度,同时要尽快出台政策,疏通报建渠道,让有迫切需求的集体和村民的报建简便快捷,缩减审批环节和费用,对公寓式“上楼”有容积率和报建面积的优惠,以畅通的渠道、优惠的政策引导村民走上自觉报建的轨道。
(五)完善旧村改造政策和办法,解决旧村改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城郊XX县区的旧村改造工作。
对旧村改建中的遗留问题,应从全面统筹、统一政策、一揽子解决去考虑制定相应的政策,力争尽快解决。在改建中,大力推动公寓式住宅建设,按照政府扶持、集体组织、个人出资、规范户型、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公寓式住宅,让征地农民宅基地优惠政策在市场化和旧村改造中得到兑现,既保障征地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又以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六)要建立保障农民村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机制要与土地流转的收益綑绑起来,按照省人民政府100号令《XX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江苏已有成功的经验,把征地款打入社保账户,用于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
(七)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遵章守法,依法诉求,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的成果,也让他们支持珠海整体的发展。
第12页 共12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