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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发展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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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发展工作意见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将充分利用区域内科教资源集聚的综合优势,按照产业与项目、政策、布局三个集中的原则,加快建设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 一、总体目标与功能定位 根据科教兴区的战略方针,依托区域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加快产、学、研联手开发,推动技、工、贸一体并进。通过区、校、所合作共建,形成四大各具功能特征、科研和产业高度集聚的园区。四个科技园区,即以徐家汇地区商务功能与交通大学科研力量优势互补,建设教育、科研、科技商务密集区;以中科院生命科学院、复旦大学医学院等科研院所、中山医院等医疗机构为重点,构建国际医学城;依托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建设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基地;凭借华东理工大学及区域综合优势在华泾地区建设高新技术工业基地。通过科学规划,精心建设,改善服务环境,把的科技园区建成基础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发达、企业富有活力、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具有现代气息的科技园区。 二、开发模式与机制 建立起促进功能开发的模式与机制,营造开放性大、吸引力强的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的良性机制。 (一)开放性机制。园区主体建设面向国内外开放、面向多种所有制开放。 (二)双赢合作机制。本着优势互补、优化组合的原则,与大学、科研院所、漕河泾开发区以及各类医疗机构联手,以资产为纽带,实现科教结合、产学研结合,一体化推进科技园区建设。加强科技园区与海外著名科技园区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和人才。 (三)土地开发机制。以市场性配置为主,部分地块通过土地储备或回购进行功能性开发。 三、组织机构 (一)建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即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协调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二)设立与各大学、科研院所、漕河泾开发区和医疗机构合作的联席会议,规划和推进各个园区的开发和建设。 (三)成立四大园区建立项目推进组,负责分头落实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组建科技产业投资公司,与各合作主体紧密联合,并吸引社会资本,承担园区开发与建设以及引导型项目的资本运作等各项任务。 四、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全力支持科技园区内的大学建设“大学科技园”;支持科研院所建设专业科研、中试和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各医疗机构建立相关的医学研究、医疗保健、药物中试及培训基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和功能开发,建设产业基地。各类园区和产业基地倡导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规模化,功能定位专业化,内部管理规范化。 (一)对园区和产业基地的认定 1、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机构运行。 2、各园区和产业基地提供的场地面积一般在1万平方米以上。 3、园区向入驻的科技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以及通讯、网络等共享设施,有条件的园区应配备商务、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功能,专业性产业基地可建立技术开发服务平台。 4、入驻各园区的科技企业和入驻企业属地纳税的比例应达到70%。 5、各类园区和产业基地认定工作,首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向区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区经委统一受理并由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 (二)支持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 创造园区和产业基地综合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和机构投资兴建园区和产业基地;吸引市场竞争力强、产业关联带动力强的企业和项目集聚园区。 1、设立园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对公益性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的前期开发费用适度补贴。建设资金对重点项目全额支持,对一般项目给予50%支持。 2、对重点项目贷款和园区基本建设贷款经审定后,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1亿元)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为1年。 3、支持园区信息化和专业平台建设,支持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经审定的园区信息化和专业性技术开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区信息化发展资金、区工业发展资金给予部分匹配资助。 4、支持园区和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鼓励园区管理公司降低门槛,提高产业集聚度,对园区管理公司引进在区内纳税的企业给予6年扶持政策的鼓励。 5、改善园区综合环境的公共服务政策 根据透明、高效、职业化公共政府的要求,为园区建设和进区企业提供政府公共服务。 (1)为园区企业提供有关人才政策服务。园区内实行吸引各类人才的户籍政策和居住证政策,及为境外人士、外省市优秀人才的子女就读提供服务的政策。 (2)为园区内建设项目提供计划、规划、土地、动拆迁、建筑管理等综合配套公共服务。 (3)为园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外资、环保、消防等并联审批公共服务。 (4)简化园区内企业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重大项目相关的出国出境人员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政策。 (5)其他有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 五、其它 (一)除四大科技园区外,区域内其它具备相应条件的园区和产业基地,经认定后享受上述政策和综合服务;关于对专业孵化器这类特殊科技园区的具体扶持办法,参见附件。 (二)本《意见》如与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区关于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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