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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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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篇: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解决。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l--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饮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编 号:计投资[2000]1359号 制定日期: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本次中央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饮水最困难的人口。其它农村饮水问题,根据各地条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分阶段逐步安排。 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各种资金,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集中用于解决规划中最困难的人口;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查。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逐户建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3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2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20%。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合格的,随即消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水利部 发文名称: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下达2000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人畜饮水项目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0]1359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00年9月1日 第三篇: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水利部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份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章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委)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议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议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三)。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进行。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单位】 808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11-15【生效日期】 2000-1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2000年11月1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以下简称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生存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饮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的范围,主要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缺水问题。不包括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问题。 第三条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按照困难程度,分期分批解决。政府补助资金近期重点用于全省饮水最困难的人口。 第二章农村人饮水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村屯(平原区)距取水点单程1至2公里以上,或(山区)距取水点垂直高差100米以上,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以上;水源型氟病区标准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同意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以市(地)为单元,由市(地)水利(务)部门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计划、水利(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上报,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有经过论证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内容,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由县(市)、市(地)计委、水利部门联合逐级上报。上报的年度计划文件材料包括: (一)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二)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三)市级及其以下的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省水利厅汇总审核各市(地)上报的年度计划后,提出全省年度建议计划报省计委,省计委根据各市(地)和水利厅的建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商省水利厅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选择项目,要优先安排氟中毒的防病改水、缺水程度重、一次解决自来水等村屯的饮水工程。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的市(地)、县(市)配套投资,必须与国家、省投资同步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施工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市(地)、县(市),下一年度计划不予安排。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所需投资(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省、地方和受益群众等共同负担。按照中央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中央、省、地方(包括群众)配套资金的比例为4:1:5,其中,地方配套资金中市、县、乡配套资金不得小于总投资的20%(地方配套资金中群众投工投劳部分占30%)。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统筹研究,合理安排。配套资金由市(地)、县(市)、乡(镇)政府负责筹措。要动员争取社会团体、包扶单位捐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和省安排的资金,原则上只补助一次,项目建成后,出现反复或新增加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国家和省不再安排,由地方和群众自行解决。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各级水利(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人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县(市)水利(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计划、水利(务)部门审查汇总联合上报,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实施方案要将计划落实到村、屯,逐乡、逐村、逐屯建卡片,注明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实施方案的执行,要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责任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钻井专业队伍凿井。凿井要严格执行《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供水设备(压力罐),由市(地)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必须使用有劳动部门压力容器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其它工程材料和设备也要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市(地)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水利厅商计划、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水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省验收后国家要进行复验,国家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工程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成立群众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XX县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国家人畜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供水工程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切实做好水源地、供水工程的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条。工程建成后的水源井、水厂房屋设施、电路、主支管道、阀门井等一切设备设施的产权归XX县区水务局所有。 第三条。工程由XX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管理,负责管理供水水源,水厂及主管道工程。阀门井及阀门井以下分支管道、入户管道由各用水村组自己管理。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供水必须做到水质好、水量够、水压足、成本低、计量准确、检修及时。 第五条:水费管理:水价的拟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批准,供水水价暂定为2.0元/吨。水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实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六条。各村组水费一年一缴,有条件的村组可采取预缴优惠制度,年按时缴不清水费将采取片域停水、加收滞纳金等管理办法,保证应收水费的足额收取。 第七条:供水时间:根据各供水站的实际情况,采取全天供水或分时段供水两种方法。供水站如因维修或停电等原因停水,应提前一天通知各用水村、组。 第八条。在工程设计范围之内的村组接水由工程中标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未接入户如需接入自来水,必须报XX县区水 务局审批,并由供水管理总站组织施工,各村、组村民严禁私自接水,违者除按当地标准交纳入网费外并处罚款500元。 第九条。供水站要加强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完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改动、损坏、拆除、侵占、盗卖供水设施,违者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保护好水源地,在水源井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盖厕所、牲畜圈舍、渗水井等可能发生污染的建筑,供水管道上面及两侧2米以内的地方严禁乱挖、乱建,不准堆放物品。 第十一条。维护人员定期巡查主要管道及阀门井、水表。做到小漏不过夜、大漏连夜抢修。阀门井及以下设施由村(组)维护管理,供水管理站维修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泵房管理人员做到人不离岗,每天须对水泵运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转正常,供水正常。水泵运行应有日记录,对机械记录应全面清楚,以便日后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每年秋浇后,须对供水管道做一次全面检查,对管道上部有取土的部分及时回填,做好管道穿过渠、沟、路等部位的封冻前处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检查是否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每月底对用水量统计一次,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维护水源、维护供水设施,保证正常供水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供水工作人员职责 1、供水工作人员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求实奋进的工作作风。 2、负责水厂及水源井的开启、关闭工作,保证正常运转,按时供水。 3、参加深水井泵的检修、安装、更换、抢修等工作。 4、供水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岗,在供水期间不准喝酒、赌博、闲聊、会客,以免影响工作。严格掌握最高水压和最低水压,保证供水时间。 5、掌握潜水泵和离心泵等供水设备的运行参数,每日的供水量,观测压力指数,作好人员值班记录。保质、保量完成供水任务。 6、供水工作人员要定期保养和经常检查泵站的所有机电设备。发现异常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检修,确保安全运行无事故。 7、学习本职业务,熟悉操作规程,掌握水泵性能,节约电量,节约水量,合理开启水泵。 8、不准随意停水,如有特殊情况需停水,必须有领导的指令。 9、各水源地、加压站的工作人员要搞好安全防范措施,做到室内外卫生整洁,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 维修人员管理制度 1、维修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爱护公物,精通业务,工作认认真真,一丝不苟,相互配合,注意安全,要做到安全第一。 2、维修人员负责供水管道、阀门等的维修,机泵等相应机电设备的检修和更换,确保供水畅通,提高供水效率。 3、维修人员要对机泵定期维护,大修请示上级领导,并请专业人员修理。 4、维修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做到跑、冒、滴、漏及时处理,提高维修、抢修效率,尽可能降低水损,减少损失。 5、维修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接到报漏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坚持大修连续抢,小修不过夜。一般情况下,要做到φ110以上主管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φ110以下管道0.5个工作日完成供水。 6、如维修不及时或延误维修时机,造成房屋倒塌或田地冲毁,经济损失由维修人员负责,并按经济损失大小扣除奖励工资和福利。 7、机修工具要爱护使用,妥善保管,摆放整齐,定期保养,不得擅自外借。 8、开通一部维修电话,加强值班制度,提高服务效率。 水质监测制度 1、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严格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水厂管理人员,每星期采集一次水样,口尝有无异常,并观察是否透明,有无可见物。 3、每月采集一次水样,送卫生防疫部门化验细菌指标。 4、管理人员发现水质有特殊情况(如。水源污染、疫情等),要立即停止供水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 5、水源井30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垃圾或修建厕所。 6、水质监测要保留水质化验报告,并作好详细记录。 泵房操作规程 1、不准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机电设备,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2、水泵在起动前,首先要严格检查电压是否正常,有无缺相,电缆有无破损,开关是否完好,电机对地面是否绝缘,其它部件是否正常,轴转动是否灵活,确保水泵起动安全。 3、水泵在起动后,察听机器转动声音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刻停机检修。 4、严禁私自拆装机电设备,泵房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5、机电设备要定期检查和保养,严禁机泵超负荷运行,或在水窑缺水时运行。 6、工作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发现有漏电现象或其它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管理、收费工作人员职责 1、管理、收费工作人员要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熟悉供水工程的管网布置及各阀门井位置,并对各供水村社农户及用水情况了解熟悉。 2、管理、收费人员负责所收片内全年水费收缴任务,同时要经常巡视输水主支管道线路,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供水总站,及时维护,并了解各用水户的实际供水状况,如发现小问题及时处理。 3、收费人员在征收水费时,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并耐心向用水户宣传《水法》和相关法规及其有关征收标准、依据及水费的用途,不得漫骂、顶撞用水户。 4、管理、收费人员要经常检查所管片内的用水情况,如发现非人畜饮水问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罚款,浇地者每平米罚款15元,盖房用水者罚款200—500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5、收费人员必须持正式发票收取水费,收费标准以供水总站确定的标准计收,收费要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合情合理。如农民反映无票收费、乱收费,有三户反映的扣除一个月工资,五户反映的扣除半年工资,十户或十户以上反映的扣除其全年工资并做停职处理。 6、收费人员在收取水费后,要及时上交给财会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交,收费人员要妥善保管,如发生水费丢失,其后果由收费人员自已负责。 7、收费票据要妥善保管,收费时要认真填写,内容全面,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撕毁、虚开、外借。票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财务室,如发现票据丢失要及时上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收费人员负责,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8、收费人员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应收任务,为了增强收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收费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与其工作业绩相挂钩。完成任务的98%(含98%)以上足额领取工资,并发给奖励工资和年终福利。 9、完成收费任务在95%(含95%)至98%之间,发全额工资,并发一半奖励工资和福利。 10、完成收费任务在90%(含90%)至95%之间,发全额工资,但不发奖励工资和福利。 11、完成收费任务90%以下,每差一个百分点,扣除全年工资的一个百分点,不发奖励工资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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