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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进路——以西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与实施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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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作者简介:张小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保护法。立法执法司法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系生态环境平衡,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西藏极高海拔的独特自然生态环境,造就了多种特有、稀有的动物群落,被称赞为“世界生物基因库”,如濒危物种黑颈鹤、扭角羚羊,和大熊猫一样稀有珍贵的滇金丝猴等。但近年来,不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案件在西藏时有发生,如2019年索朗尼玛案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西藏自治区有关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2019年为32起,2020年为28起,2021年为23起,虽逐年递减但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行为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西藏生态安全

2、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强而有力的法治手段对野生动物实施有效保护,切实做好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构筑我国生态安全保障。一、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立法现状西藏独特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及其巍巍壮观的立体生态带,造就了该区域十分独特的野生动物样本集群,根据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显示,西藏现有野生脊椎动物近1072种。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开始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西藏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不断完善西藏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一)西藏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法律法规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保障,为了有

3、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西藏自治区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针对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野生动物、林地、湿地和草原等保护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002年,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修正形成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以下简称 西藏实施办法),确实与当时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现了有效衔接,上下呼应。但因其出台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发展要求,急需修订。2012年7月5日拉萨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8月15日施行的 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全文共计十八条,简明扼要规定了野生鱼类保护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及对野生鱼类采取的日常保护方式,且

4、对科学研究等特殊事项予以特殊安排。为确保该办法落地生根,得到彻底有效地执行,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为有效落实2020年中央“七次会”之西藏“生态”大事,有效构筑起中华民族亿万民众生存的生态屏障,2021年,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颁布。该条例虽然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出发,但是它客观上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起到了很大的规范作用。该条例规定了生物多样性、动植物资源等青藏高原特有的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张小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内容摘要:本文以西藏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现状、困难为例,探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进路。西藏野生动物作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系

5、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系该区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该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西藏自治区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但仍存在对“修”法重视不够、法制建设滞后、执法能力不强、管护保障制度乏力和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不健全等现象。因此,可采取构建地方立法清理机制、健全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制度、凸显地方立法特色、完善执法体制、增加资金投入、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和重视社会共治等途径来完善西藏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关 键 词:西藏;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立法地方立法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进路以西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与实施为例053基因资源的调查研究等工作,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范外来物种的

6、入侵工作,并规定保护野生动植物、监测和防控其疫源疫病、禁止野生动物违法交易及滥食行为,以及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等。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时间2022年3月16日)的检索结果,西藏自治区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14部,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8部。1.西藏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14部。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包括 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2002)、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2006)、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2006)、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2006)、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

7、条例(2010)、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办法(2015)、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2021)、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市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有 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山南市羊卓雍措保护条例(2019)、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2019)、山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等。2.西藏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政府规章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8部。省级层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包括 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办法(2001)、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

8、采集管理暂行办法(2006)、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0)、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13)。市级层面的政府规章有拉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06)、拉萨市采砂管理办法(2018)、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2019)、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2019)等。(二)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体系建设自治区通过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西藏野生动物保护水平。据西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区共成立了111处自然保护地,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处、自治区级保护区12处、市级自然保护区9处、县级自然保护区33处、国家森

9、林公园9处、国家湿地公园22处、风景名胜区12处、国家地质公园3处。这些自然保护地中,除了珠穆朗玛峰和拉鲁湿地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了专门的保护区管理处外,其他自然保护地和未建立自然保护地的区域均由当地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和管理。二、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立法与实施困境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类人为活动不断加剧,在全球气候变暖、青藏高原暖湿化的大背景下,西藏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为突出。西藏野生动物法律保护主要是在法制建设、监管执法、保障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对“修”法重视不够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努力筑牢国家

10、生态安全屏障。从立法现状可知,西藏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22部,其中10部是在近5年(20182022年)制定或修改的,这10部中只有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为修订,其余全为制定的新法。与此对比,西藏实施办法 因其出台时间较早,距今已20年,已无法满足当下西藏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求,急需修订。如果只重视制定新法,却不及时对现有立法进行修订,将最终影响地方立法的权威。其次,原 西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已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西藏自治区第二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束后,对全区野生动物资源量、栖息地的变化,特别是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

11、区域分布等情况有了全面的掌握,应出台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及时修订西藏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1.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协调我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至今,有过四次修订,以2016年的修订变动最大,而西藏与之配套的 西藏实施办法 在2002年修订之后,未根据现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修改加以完善,以致存在很多与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不协调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缺乏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制定成文法的首要内容。我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立法目的在几次修订中都有所调整,而 西藏实施办法 第一条只有立法依据,未体现立法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9年发布的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12、一)中5.1条的规定“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地方立法也宜表明其立法目的。第二,立法内容滞后。我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经历几次修订后,其基本内容和制度设计越来越契合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而 西藏实施办法 一直未及时跟进修订,其立法内容已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求。如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是关于该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在2016年修订时,修改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弱化了“利用”,更强调“保护”的表述,并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进行了新的阐释。法律适用范围事关法律的效力,在上位法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但 西藏实施办法仍采用原有概念,未进行修正

13、,该“办法”中还存在许多类似滞后于上位法的情况。第三,与上位法未形成有效衔接。比如 西藏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但现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人大研究2023年第10期054并未规定当事人的救济措施,该救济措施在2016年修订时已被删除。2.地方立法缺少前瞻性西藏作为民族自治地区,虽然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与宪法、国家行政法规抵触的情况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赋予的权利,通过履行相应的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宪法赋予该地区的立法权限仅是一个“粗线条”的勾勒,加之各地的立法机关基于

14、自身的认知所限,对立法权限的认知、理解或多或少地存在了不同程度的偏差,实践中经常出现为了规避超越上位法或与上位法相抵触而造成被备案审查单位撤销的风险,忽视实践需求,在立法论证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条文,缺乏必要的创新和可操作性。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法规在实操阶段的空白和疑惑,不仅未能进行细化创新,反而使西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依旧不能通过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效解决。(三)地方立法实施的困难1.执法队伍不健全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工作起步慢、时间晚。因此,西藏同大多数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都没有设立专门的

15、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严重缺乏,必要的保护管理人员普遍不足,实践中的保护管理工作十分被动。最新机构改革中,西藏74个县(区)中只有46县(区)设有林草管理机构,其余28个县(区)林草管理职能归口到其他部门管理,但74个县(区)的相应管理机构在内设机构中都没有设置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市县级林业部门通常把野生动物保护、森保、自然保护地等多项工作合署办公,基层林业站被乡镇政府整合,一定程度影响了野生动物执法监管工作。同时,乡镇一级均没有设置林草管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那曲市和阿里地区作为西藏大中型野生动物分布集中的区域,在2018年至20

16、19年机构改革过程中,将林草管理部门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在现有人员编制情况下,很难开展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2.执法协作不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组建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森林公安转隶公安系统后,林业部门执法力量大幅削弱。野生动物的保护涉及捕获、养殖、经营、运输、检验检疫、(进出口)交易、打击违法犯罪及规划编制等,执法涉及公安、林业、市场监管、交通、(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经常陷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九龙治水,水不治”的职能分散交叉、工作衔接不畅的尴尬困境。自治区还没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规定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执法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都开展了打击涉及野生

17、动物犯罪的活动,但涉及其他单位的问题线索、案件转交等方面,没有有效的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共享,没有形成多单位共同打击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3.执法专业素养欠缺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文明执法、管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及技能欠缺,实践经验不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大多数以不犯错误为主导理念,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内,谨小慎微,对于法律原则精神吃的不透不准,不敢大胆尝试运用法律原则解决问题。同时,由于专业素养所限,执法行为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执法手段比较单一、落后,执法人员大多数无法在执法过程中,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猎捕盗杀野生动物的证据,从而给不法分子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留下了可乘之机。例

18、如,内地好多地方已经使用航拍或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但西藏许多地方尚无人员会操作此类设备。(四)地方立法配套保障制度乏力西藏作为“世界生物基因库”,其境内野生动物资源极其丰富,但受限于西藏自治区财力,对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很多珍稀濒危物种得不到有效救护,疫情得不到有效监测防控。西藏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野生动物资源的监管、科学技术设备及力量的支撑等体系建设还存在盲区。当下,西藏业已建成的21个疫源疫病监测站均以挂靠为主,没有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的能力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野生动物疫情防范处置。由

19、于西藏地广人稀,很多自然保护地为超大型的自然保护地,人均管护面积较大。并且受困于恶劣的自然条件,保护区内很多区域无法通达,基本处于原始状态,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如火灾等),很难及时去救援。另外,西藏生物多样性较高,野生动物资源种类最多的区域,全部位于藏南及藏东南的林区,但这些区域沟壑纵横,难以管护到位,西藏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整体处于较落后的状态。(五)野生动物肇事立法补偿机制不健全由于保护力度增强,野生动物数量随之增加,带来了野生动物肇事问题,给当地居民造成较大损失。2010年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 补偿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缓解了野生动物保护与农

20、牧民生产生活之间的冲突,但自治区动物肇事赔偿及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现行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标准偏低。当前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损失的补偿标准是2010年由 补偿办法 制定的,但这几年整个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较迅速,12年前的标准与现在市场物价的差距甚大,且不同补偿年龄补偿标准也差距较大。其二,未建立全面有效的防灾防损机制。将陆生野生动物肇事保险事后补偿向事前防灾防损转变,是减少陆生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失、提高市民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有效举措,但 补偿办法 并未明确指明建立防灾防损机制。人大研究2023年第10期055三、地方立法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进路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进步发展的重

21、要生态环境资本,野生动物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要按照“建法规、严执法、强保障、重共治”的思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一)构建地方立法清理制度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促进和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就需要对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及时清理。所谓地方立法清理是指地方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现行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需要修订、废止或失效的立法活动。目前,国家层面的 立法法和省

22、级层面的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均未对地方立法清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建立地方立法清理制度,地方立法清理就无法按部就班进行。建议西藏自治区根据现实需要迅速建立地方立法清理制度,如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若干规定,对实施清理的机构、清理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等需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地方立法清理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二)健全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遵循立法精神,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从而对野生动物保护达到统一有效规范。第一,应尽快修订 西藏实施办法。该法没有体现最新的立法理念,明

23、显滞后上位法的修改步伐,应尽快修订。其一,在承袭 野生动物保护法 立法目的表述外,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纳入立法目的。事实证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事关公共安全风险,例如2019年底在湖北省武汉市爆发的新冠疫情,就是在没有健全的“前哨”提醒、没有有效防范公共卫生事件的观念等因素下,突然集中大面积爆发,给国家经济和公民健康造成了重创。其二,扩大保护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侧重点不同,例如 动物防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 旨在前端的预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不受污染,而 刑法 旨在后端对严重犯罪行为者进行严厉的惩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及制度衔接上不够规范、畅通,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和管

24、理在公共安全风险的理念更新、制度设计上出现了明显弊端。应在保障公共安全的理念下,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其三,在修订 西藏实施办法 时增加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原则性规定,并制定配套条例,如 西藏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二,根据最新发布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结合全区现实情况,科学全面调整 西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第三,及时出台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管理规定。为实现野生动物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检疫等全链条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可报请自治区政府出台 西藏野生动物狩猎、繁育、利用管理办法,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管理。为加

25、强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建议由自治区林业局牵头,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制定 西藏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规范疫源疫病监测行为,防止西藏野生动物成为人类传染病的源头。(三)突显地方立法特色西藏在遵循法律授权、程序到位、结合实际的情况下,陆续通过自治立法,制定了一些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 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 等。但是从目前的保护成效而言,还远未达到预期目标,特别是面对采用常规手段和非常规手段破坏西藏野生动物的情况,如在禁渔期使用常规手段钓鱼和使用炸药炸鱼,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完全不同,钓鱼仅仅是将鱼钓走了,而炸鱼不仅将鱼炸晕

26、(死)后拿走,而且还破坏了水下的环境,给水下其他寄生物的生存带来了风险。又如2012年传得沸沸扬扬的西藏山南地区羊卓雍错观光游艇等商业开发项目,不仅可能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更是当地一家旅游公司未经政府核准,擅自操刀上马,后被山南地委、行署紧急叫停,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严禁任何机构、个人在该水域进行商业开发。此次风波过后,随之而来的便是 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 的出台。面对这些越来越严重的情况,当地政府能否高瞻远瞩,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西藏实际,兼顾实践操作,又预留后续修订调节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就目前而言,西藏应当立足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充分利用自治条例、单

27、行条例、规章等,对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化,形成长久的制度机制,并根据西藏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不断论证、分析、研判、充实、健全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四)完善地方立法实施配套的执法体制机制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以改革创新的思路解决面临的新问题。需完善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是进一步厘清其具体的行政执法管理职责,重塑市、县林业部门执法机构,建立以县级林业部门执法为基础、上级林业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机制。执法边界要清晰,执法管理要科学。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大力保障相关执法经费,不断提升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能力。在联合执法机制的完善方面,要优化资源配置、多方配合,尤其是加强参与打击野生

28、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政府部门如林业、公安、海关等部门的长期协作,尽量多开展一些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主导的联合执法行动。要健全执法体制,完人大研究2023年第10期056善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的内容、程序、频次和标准。建立健全评价与考核、奖惩机制,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联合执法更加科学、规范、高效,为依法从严打击涉及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凝聚强大合力。在人员素养提升方面,一是要建立激励与引导并行制度,采取柔性引才与定向招录的办法,引进一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实践型专家学者,定向招录一批相关专业方向的高校毕业生,鼓励他们奉献西藏。二是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尤以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为重。打造

29、学习型团队,鼓励执法人员学法懂法,有效提升执法水平。切实完善并执行执法人员有过错必受惩罚、有功劳必受奖励的工作体制,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执法等问题。三是要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通过考察学习、引进专业人才和设备的方式来改进执法方式。(五)加强法律保护的资金投入西藏要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为支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尤其是要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或者单独增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专项基金,从而保证政府能够将足够的资金投入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监测、培训、救护等工作体系。与此同时,政府要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及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到该项工作

30、中,成立野生动物民间专项保护基金,从而形成资金来源“两条腿”走路模式,“国家队”与“民间队”凝心聚力,在资金层面给予野生动物保护充分的保证。目前,万科雪豹基金会已经开始在珠峰雪豹的保护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当地的生态保护注入了新的力量和资金。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和公益活动的增加,今后将有更多的企业在生态保护上发挥优势力量。(六)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在补偿标准上,依据 补偿办法 等相关规章政策和当前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提高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标准,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在机制建设上,参考林芝市林业局的创新性举措,按年度将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资金总额的适当比例安排为防灾防损费用,用于陆生野生动物

31、的保护、防护宣传以及出险频发区域的基础防护工作,将野生动物肇事事后补偿转变为事先防范。(七)重视社会共治保护野生动物不是西藏各级党委政府一家的事,当地的农牧民群众、环保组织和动物专家等多方力量的广泛参与不可缺少。首先要加大普法力度,广泛宣传,禁止盗捕猎杀野生动物,从源头上杜绝“嘴里吃的和身上穿的”的野生动物或制品。其次是放宽民间环保团体的设立条件,使更多有志于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士,设立更多的环保团体,充分发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从而更容易发现猎捕、运输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丰富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让公益诉讼更有力量。最后是以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契机,充分调动政府、公益组织和社

32、会团体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形成社会共治的新局面。注释参见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5刑终9号终审判决书。贺建明.野生雪豹来了N.经济日报,2021-08-04(012).王鸿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张星.破解公益诉讼取证难题N.法制时报,2020-07-10(01).现市场上每头2龄牦牛的售价约为9000元,补偿仅为1500元/头,而 2 龄以下仅有 150 元/头;1 龄生猪的售价约为3000元/头,仅补偿600元/头。参见宋蕊,邓晶,秦涛.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困境与优化路径

33、J.生物多样性,202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3.朱最新,张研.新时代地方立法清理的问题与对策以2010 年以来广东地方立法清理为样本J.法治论坛,2018(4).吕忠梅,陈真亮.野生动物保护法 再修订:背景、争点与建议J.生物多样性,2020(5).史玉成.禁食野生动物:法律规制的目的和限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证的分析和反思J.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2020(2).胡玉鸿.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理论J.江淮论坛,2021(5).周梦爽.用生物多样性描绘大美中国N.光明日报,2021-10-15(09).梁曾飞,李志国,彭泰来等.西藏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20(3).参见关志鸥.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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