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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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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股东与公司权益,确保监事履行义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为规范监事会、监事的行为准则,与《公司章程》互为补充,但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四条 当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出现变动时,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为准,并且相应及时调整本细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为五名,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 第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选任。 第四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 1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二)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四)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监事应认真列席董事会议; (八)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除应当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外,还必须促使公司董事遵守承诺; (九)监事在任期内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新增的股份;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形式包括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电话通知,后补以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提案文件);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确认用于联系的手机、家庭及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报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当联系方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应进行电话确认,确认后即视为送达[何云霞1]。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议题内容及其理由,并在提案申请中明确提案人、提交日期。材料不完整、理由不充分的,列为不当提案,监事会予以否定; (二)内容合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矛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以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为目的,否则列为不当提案; (三)由监事会主席审查提案的内容与程序上的合法性。列为不当提案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临时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通知发出以后至会议召开过程中,合法提案主体可以提交临时提案。 (二)临时提案的条件和程序除符合一般提案的条件和程序外,必须在当次会议上就其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列入当次会议议程,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 (三)在会议记录中应当详细记载临时提案的整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的,视为缺席。 第二十六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保存,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逾期未召开 3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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