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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篇。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考勤管理办法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考勤管理办法第一条工商所(分局)应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工商所(分局)应严格考勤制度,同时记载保留好干部职工出差、休假、请假、学习等情况。
第五条对违反出勤规定的职工,所长(分局长)要及时予以指正和教育。
工商所(分局)考勤应与其所保留的考勤记载情况一致,上报考勤与实际不符,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干部、职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是迟到。在上班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早退:
(一)早于规定时间下班的;
(二)擅离岗位的;
第七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不上班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二)经查实请假有虚假情形的;
(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半天以上不上班的。
第八条因公出差、参加会议、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时间均视为出勤。
第九条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故不能出勤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工商所(分局)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印章是一种印信凭证,是刊刻在固定质料上的代表机关、组织或个人权力、职责的凭据。盖印,标志着文书生效和对文书负责。
第二条印章的保管
(一)工商所(分局)印章统一由内勤组确定专人保管,应存放在保险柜内或其他安全的地方,每次用印完毕必须及时放回原处。
(二)印章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印章进行保养,及时清洗,以确保印章的清晰。
第三条用印审批
(一)使用工商所(分局)公章需要由工商所(分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二)对纯事务性工作需使用该印章的,受工商所(分局)领导的委托,由内勤组长签批。
第四条用印纪律
(一)印章保管人员要遵守纪律,认真审查签批手续,严格按规定用印。
(二)印章保管人员不得越权用印和私自用印,也不得请无关人员代保管,代盖印章。
(三)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严禁在空白便笺上加盖各类印章。
(四)对违反用印规定造成工作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印章的销毁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损坏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将印章上缴县(区)局办公室。更换印章应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工商所(分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工商所(分局)档案是工商所(分局)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市场管理、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公平交易、案件处罚等各专业、各门类、各载体、各形式的档案。其中工商所(分局)的文书档案、经济户口档案、声像档案由工商所(分局)自行保存,其余档案由县(区)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严禁其它部门和个人保管。
第二条工商所(分局)档案工作接受县(区)工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所长(分局长)主管,内勤组负责,档案兼职管理员具体管理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条工商所(分局)有关人员应注意收集本部门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按规范要求,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凡是能反映工商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国家经济建设、历史研究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都应向县(区)局档案室移交。
第六条凡归档的各种门类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移交档案时,按目录清点。交接双方应在目录上签字后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工商所(分局)档案按性质和载体分为三类,具体是经济户口档案、文书类档案、声像实物档案。
第八条各种门类档案的编号方法是: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组织机构,结合问题,按三种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编流水号。
(二)经济户口档案按经济户口主管科室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声像档案按年度、载体(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移动硬盘)分类,若干年连续编一个案卷流水号。
第九条工商所(分局)所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管理均按本单位档案分类、编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存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第十一条各类档案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文书档案
1、文书档案的保管应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别存放,各编流水号收集、整理、归档。
2、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做到即时发现问题,即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经济户口档案
1、经济户口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以一户一档进行归档整理。
2、内勤组人员负责临时增添材料的归档,并负责保管、查阅工作。
(三)声像档案
1、声像档案的保管按类别和载体的不同,使用不同装具分别排列保存。
2、归档的磁带要装在密封盒里,放在防磁的专用柜内。
3、要定期检查声像档案保管情况,对长期保存但不常用的录音带、录相带需要交到县(区)局机关档案室统一保管,对多次使用和已污损的声相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
4、保存的声像档案,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
4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
5、用可刻录光盘保存的声像资料,自刻制之日起每18个月应重新进行刻录保存。
(四)执法文书和案件档案
1、执法文书实行专人管理,由各工商所(分局)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执法文书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
2、执法文书管理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执法文书的申领、编号、保管、发放、监督使用、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3、文书管理人员应了解掌握本部门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申领,不得耽误办案工作。
4、办案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执法文书,不得领用后久留不用,以免遗失。
5、文书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领用的文书实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按规定核销。
6、凡领用编号文书的办案人员须在文书送达、使用完毕后,及时将承办机构留存联交到文书管理人员处,经核销后方可领用新文书。
7、案件经办人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七日内,将卷宗材料按规定顺序整理装订后交法制员审核。
8、法制员可按照规定,要求经办人补充相关材料,每半年一次将完整卷宗造册后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5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工商所(分局)应加强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齐全、准确、及时、保密、统一。
第三条文件管理工作由工商所(分局)长或指定内勤组专人作为文件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条对上级来文处理,必须做到认真逐份清点,每份文件要填写《收文批办单》,对文件的来文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名称、密级、份数、文件编号逐项登记清楚,内勤组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工商所(分局)长阅批。
第五条为使文件及时运转办理,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文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催阅收转,不致积压拖延。
第六条文件管理人员要做好文件的安全保密和归档工作,严防遗失和泄密。
1、文件的传阅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带离工作场所,严禁携带文件出入公共场所、探亲访友、游览参观。
2、对设有密级的文件,不得复印。
3、文件阅办完毕后,应立即入柜保存。
第八条文件管理人员每天至少要查阅oa(信息)系统三次。对急件要随到、随送、随收、随送阅;对一般公文,应在两天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文件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及时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材料、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
6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第一条工商所(分局)应成立由工商所(分局)长、内勤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管理本所(分局)的保密工作。内勤组是保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条保密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法》,严守纪律,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对一切标有密级的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以及正在查处当中尚未结案的案件材料等,必须严加保管。
第四条切实做好密级文件的登记、传递和管理工作。传阅(借阅)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登记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传阅(借阅),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不准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
第五条参加会议接到的密级文件、资料,会后要及时交回内勤组统一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条对上网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到计算机网络中。
第七条领取、递送保密文件时,中途不得办理其它事项,防止密件丢失。寄发密件交内勤机要人员通过机要通信部门。如需邮寄密件应以特递邮寄,密封并标以密级,加盖封口印。
第八条涉密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将使用或保存的密级文件等进行清理移交。
第九条定期检查、清理、清退文件。销毁文件要严格执行登记、审批、监销制度。严禁将密级文件、资料当废旧纸出售。
7第十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妥善的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信访工作规定第一条工商所(分局)作为县(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处理群众的信访事项。
本规定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规定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第二条工商所(分局)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三条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臵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政纪条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进行登记办理,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政策解释工作。涉及群众反映要求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告知信访和来访群众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帮助解决;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
9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商所(分局)收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或群众的直接信访,应及时登记,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安排专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工商所(分局)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政策、法规的,予以支持,并督促相关人员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办理时限
(一)工商所(分局)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对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信访人、交办、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三)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10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报账会计工作规定第一条报账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工商所(分局)确定“报账会计”和“财务审批人”各一名,“财务审批人”原则上由工商所(分局)长担任;
(二)工商所(分局)发生报账业务时,由财务审批人审批,一切报账业务均由报账会计负责办理;
(三)报账会计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XX县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所(分局)财务报销、资金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条报账会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所(分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掌握经费使用进度;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各项收入报账业务;
(三)负责办理基本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第三条报账会计工作程序
(一)预审原始凭证
报账会计受理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须按上级规定的报账业务审核标准进行预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各种凭证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财务制度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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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会计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核清凭证的张数,并使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粘贴单进行粘贴。
(三)填制报账单
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的格式填制报账单,要求项目填写齐全。
(四)办理报账手续
报账会计持填制好的报账单到县(区)局财务部门,交会计审核。
收入报账业务。收入报账业务,由上级分管会计初审并交财务负责人复审无误后予以入账。收入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退回报账会计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支出报账业务。工商所(分局)的支出应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实有情况严格执行,对超预算或超用款计划的支出款项,原则上不予受理。支出凭证经会计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对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交报账会计退回单位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四条报账会计纪律要求
(一)报账会计在受理工商所(分局)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时,要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并按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把好审核关,不得将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上报县(区)局财务。
(二)报账会计受理结报业务后,要按月到县(区)局财
12务办理报账手续,不得积压。
(三)报账会计对资金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将资金转存、挪用、私借。
(四)报账会计应自觉接受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费支付情况的检查,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13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计算机设备
及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所(分局)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的管理,促进信息交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所(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配臵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第三条计算机操作人员要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本局网络密码和口令,不得私自拷贝、提供网络中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未经保密审查同意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条接入工商电子政务专网的计算机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并采取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技术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查阅和传播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改;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网络的设备、设施和线路。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及网络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上报处理。不得自行拆卸机器设备,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维修。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时,维修人员和电脑使用人员应当面检查。
第九条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不得随意使用外来存储介质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迅速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15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干部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着装
第一条上班时间和执行公务时要按规定着工商制服,并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二条工作时间必须规范着装。着春秋装或长袖夏装,男同志系蓝领带,女同志系红领带,标志佩带齐全,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戴大沿帽。
第三条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工商制服;女同志怀孕期间,可不着工商制服。
第四条着工商制服时,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胡须、烫发和染彩发;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首饰,不得浓妆艳抹、染彩色指甲、染彩发。
第五条不准着工商制服进入娱乐场所及在营业性餐馆就餐。
第二章姿态
第一条站姿
站立成等待时,可将脚分开,双手握于小腹前,视线维持水平或略高。
第二条坐姿
入座一般从椅子的左侧入座,紧靠椅背,上身不要向前倾,双手可轻握于大腿上或分开于膝前,注意两腿不要分得太开,尽量不要翘“二郎腿”,尤其在长辈、客人、异性、领导前。如果是坐在较深较软的沙发上时,应坐在沙发前端,不要后仰太多。
第三条手的指示方法
16当用手指示人、物品或方向时,可将食指以下手指靠拢,拇指向内侧轻轻弯曲,指示方向。
第三章日常工作礼仪
第一条接听电话的礼仪
(一)在接听电话时遵循“首问责任制”。
(二)及时接听电话(勿让铃声超过三遍),同时使用规范用语:“您好,xxx工商所(分局),有事请讲。”态度热情,声音洪亮有度;注意在“您好”前不要加“喂”。接听结束后切记必须等对方挂电话后,方可轻放电话。
第二条打电话的礼仪
(一)当对方问好后,可说:“您好,我是xxx工商所(分局)”
(二)如对方没有报其单位名称时,可说“您好,是xx单位吗。我是xxx”。
(三)电话结束后,切记轻放电话。第三条做好留言记录
留言要整洁、准确,字迹清晰,内容包括。日期、时间、对方姓名、单位、电话号码、事件,最后要签上记录人姓名,以便让看到留言的人知道该向谁查询详情。
第四条
接待礼仪
(一)来访者进门后,遵循“首问责任制”,面带微笑并问好,根据来人所询事项遵照规定进行处理或转交他人处理,不得推诿。
(二)递交物品时须双手递接。
(三)与来访者交谈时,须集中精力,不准说脏话、粗话、态度蛮横,不得吃着东西与人交谈。
17第五条外出办事、巡查
(一)按着装仪表规定着装,举止端正、姿态良好、精神饱满。
(二)进行检查和纠正违章时,必须先向管理对象敬礼并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
(三)巡查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嬉笑打闹,严禁喝酒和酒后上岗;不得在巡查途中购买货物。
(四)做好巡查记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巡查时按规定使用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第六条办公场所的行为规范
(一)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做到有事请假并获批准。遵守值班安排。
(二)上班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对领导和同事要热情有度。
(三)遵守单位及部门各项规定,办公室内不开玩笑,打闹。
(四)爱护办公用品,正确使用,借用单位物品或同事物品及时归还,损坏应赔偿。
(五)保持办公桌及周围环境的干净整洁。
(六)办公室内严禁有做饭等行为。
(七)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乱放,按规定摆放整齐。
第四章文明用语
第一条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举止端庄,依法行政;接待办事群众、接待消费者投诉、询问、办理证照等必须热情周到,
18态度和蔼,仔细解答,工作中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先生;女士;同志。
(二)你好,请讲。请稍等。
(三)请。对不起。谢谢。
(四)请问找谁。请问办什么事。
(五)请出示证照。
(六)请接受检查。
(七)请配合我们工作。
(八)请改时间来办。
(九)我们愿意为你服务。
(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多谢合作。再见。
第二条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使用不文明、训斥性、讽刺性、侮辱性语言,应当尊重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的人格,不说如下忌语:
(一)喂。干什么。你要咋个办。你算老几。
(二)我就这个态度,有意见找领导去。我不想跟你说。
(三)没有时间。到外边等着。没看见正忙着。
(四)随便你告到哪里。活该。
(五)有规定,不会自己看。你长眼睛干什么的。
(六)你办还是不办。不办就走开。
(七)小心收拾你。
(八)没长耳朵。
第三条凡是在工作中,由于语言不文明引起的纠纷或发生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篇: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临办发"2006"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加快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第三条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基本建设及改选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民政、宣传财政、纪检监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卫生、建设、环保、民族宗教、司法行政、工商、文化、组织、老干、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殡葬改革具体要求纳入“职工守则”、“居委会居规民约”、“村规公约”的内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每年的清明节定为全市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火化区是指已建立火化设施的县(区)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调入的县(区),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区)及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临沧市火化区内的公民和土葬改革区内的国家公职人员(除按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第十条尊重佛教、伊斯兰教等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社会各界应给予大力支持。港澳台同胞、华侨去逝后回原籍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遗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接运遗体、骨灰等经营活动,违者由民政部门汇同工商、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经死者家属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遗体运送。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的遗体进行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区),在医院病故的人员,应直接送殡仪馆,不得在停尸间举行治丧活动,需等待亲属告别的,应在殡仪馆冷藏室内冷藏,不得露尸等待。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遗体保存、火化等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的县(区)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要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三章骨灰、遗体与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地、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区)民政、林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申批。
第十六条公墓包括公益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骨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可以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寄存,也可以在公益性公墓内撒葬、树葬,不得乱埋乱葬。
无名尸体火化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应根据《XX省殡葬管理条例》和《XX省公墓管理规定》,由建墓单位向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骨灰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划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区)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积极推行农村丧葬改革,规范农村丧葬行为。火化区外的乡(镇)及村、组统一建设公益性公墓,村民死亡后一律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合理规划。
第二十一条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允许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遗体或骨灰安葬不垒坟头,统一留碑,碑高不得超过1米。经营性公墓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不得超过50年。逾期经公告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使用骨灰堂(塔)寄存骨灰的期限为1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使用但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由殡葬管理部门通知或登报公告,90日内仍未输延期手续的,按照无名、无主骨灰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者遗骸。
第二十五条土葬改革区域内不得接埋异地死亡遗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改革,并严肃追究接埋地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除外)及与公墓管理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有下列行为的由接埋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1、将应当火化的遗体私自土葬的;
2、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
3、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的。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耕地、有林地;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除外,其余的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治丧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禁止在火化区内制造、销售棺材。
第三十一条规范殡葬服务用品市场凡从事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用具,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营业,违者将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殡仪馆、火化场、公墓管理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临沧XX县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死亡后进行火化的,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收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丧属无火化证明及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允许土葬的除外)。在火化区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埋葬地或公墓内埋葬。
第三十四条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奖励制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非火化区的农村村民死亡后,应积极倡导火化。凡实行火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在公益性公墓安葬,并自觉实行深埋,不留墓碑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对火化区内的社会困难户(城市最低生活困难保障户、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死亡后,骨灰在公墓内撒葬、树葬、草坪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面代文明方式处理骨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应当火化而拒绝火化的,按照《XX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殡葬管理执法机构依法执行火化,并对遗属处以1000元罚款,两年内不得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救济;农村村民死亡后不入公益性公墓而乱埋乱葬的,责令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逾期拒不执行的,由殡葬管理执行机构强制执行,遗属两年内不得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救济。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XX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XX省公墓管理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第
(五)款“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XX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三)款“在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以及扩大墓穴占地面积的,责令拆除,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XX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XX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XX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力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XX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按照《XX省公墓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者遗骸的;
2、损坏公墓绿化树木及公共设施的;
3、在墓区内举行封建迷信祭祀活动的;
4、其他违反公墓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如有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XX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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