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号:沪府办发[1996]5号发布日期:1996-1-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有相当数量的工作人员退休。目前,全市这些退休人员总数已达23万多,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上海的振兴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上海的宝贵社会财富。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是人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以下简称退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退休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退休人员给予政治上、精神上、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度过愉快的晚年。退休管理的原则是:政策指导,分级管理;多办实事,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积极
探索和完善新的管理服务模式。
二、退休管理的职责分工和主要内容
按照市委召开的市老年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市人事局主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及人事部、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原正处级及其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退休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做好退休管理工作。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在上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开展退休管理的业务工作,并主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做好退休管理工作。退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国家规定,按时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并发放退休证。
(二)定期组织退休人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使退休人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形势,理解、支持和参与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三)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各类力所能及的有意义的活动,为退休人员创造社会交往的机会,使他们保持愉快健康的心理状态;建立、扩大老年教育网络,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对有条件且愿意从事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的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
(四)积极反映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方面的意见、要求,对特殊困难者给予必要的补助;关心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尤其对年老体弱者定期探望,逐步形成社区保健网络;进一步办好和扩大敬老院、老年公寓,解决孤寡老人的实际困难。
三、退休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各区、县人事部门所属的退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下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委、办、局应在人事部门中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退休管理工作,并指导本机关和下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的具体业务。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高校、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也应从实际出发,设立专职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退休管理工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事部门应选派热心老年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
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退休管理机构,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退休管理机构克服困难,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退休管理工作涉及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事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提取的退休管理活动经费,保证退休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篇: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
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
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
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
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3、要做好对试用期人员的平时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聘)用机关应按规定给予任职定级(正式聘用),未经考核不得任职定级(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录(聘)用资格。
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履职,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要定期通报各单位在编人员的在岗及工资发放情况并研究编制、人员流动、人事关系理顺、工资变动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办、人社、财政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详细管理办法,切实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杜绝“吃空饷”现象。
本实施意见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XX省人事厅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⑴参加XX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⑵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须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1、出生日期的确定应以其人事档案主管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原始记载认定的为准。
2、工作年限除组织留任的外要计算到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要填具体即填到多少个月;职务按本人执行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填写,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又有行政职务(副科级以上的)可在此栏内填全。
"
3、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提报资料:
⑴《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用a4复印纸打印);
⑵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⑶《工资管理手册》;
⑷《养老保险手册》;
⑸退休后安置意见(即居住申请意见)。
⑹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费比例者,呈报单位应填《提高退休费比例呈报表》一式三份(用a4复印纸打印),并附其事迹材料的报告、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工作年限问题
"
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工作年限确定退休费比例,打折后核定基本退休费。这里所说的工作年限是指实足年限,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必须满12个月才算1年。""
(2)退休时计发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问题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省自行放宽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一律取消,只保留国家出台的或授权省里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项目和我省通过立法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七类人员:
"
一是劳模,国家级劳模提高10-15%,省级劳模提高5-10%;
二是获得科技成果的高级专家。获得国家技术改进一等奖及省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5%)。
三是在西藏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是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5%;累计满15年的,提高10%。
四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工作人员因为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退休时在最高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再根据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提高5%或10%。
五是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工作人员。""
六是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此人员范围问题答复:“实施办法该款规定的教师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权利主体是该款规定学校的教师;二是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十年;三是从该款规定的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过去我省自行规定或放宽条件的,如25年教龄的女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到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能再提高退休费比例。下一步省里还要转发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他有关问题可进一步明确,如县(市、区)党校教师退休退休费比例问题、教师认定等问题等等。
七是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
我省自行规定的项目,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不能执行,如省委省政府、国家计生委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在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嘉奖的、《XX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中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在长岛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环卫工人、殡葬职工等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
(4)2006年7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问题
2006年7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①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第
一、第二个年度考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增资额的5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
②公务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和办法,在第
一、
二、
三、
四、五个考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增资额的20%、40%、60%、8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不涉及级别的认定及其他待遇)。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薪级的增资额,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XX市人事局关于坚决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通知》(宁人福[2002]25号)、《关于XX县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安委办[2004]18号)等文件。
二、退休条件
1、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1)公务员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务员。
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2)行政职工: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行政职工;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行政职工;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行政职工;
2、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因工致残的干部职工。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工龄年龄限制。
(二)退职。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
三、申报材料
1、退休审批表(审批表内须明确退休金发放单位的意见、安置地意见、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还应注明该同志的出生年月、入伍时间、职务或职称、属何身份性质)、本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书;
2、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及两年以上病历、医疗诊断书。
四、审批程序
1、退休办审核,人事局研究通过。(凡申请病退的应先经县级以上医疗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定后根据上述条件办理);
2、股级以下干部职工由人事局发文;
3、科级以上干部送组织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发文。
五、办理时限实行“相对集中办结制”一般一个月办理一次,并于当月末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市人事局退休办联系人:李嘉崇联系电话:6382039监督人:雷卫平监督电话:6381226
第19页 共19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