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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村干部选拔任用
1.明确选拔原则和任职条件。村干部选拔任用应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村干部的任职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能力强,能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致力发展村级经济;群众公认度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文化水平比较高,新选拔的村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规范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等程序选拔任用村干部,村党组织选举全面实行“两推一选”,积极试行“公推直选”;村委会选举探索实行一次性“直选”。大力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除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会计外,鼓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委会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的任免应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要高度重视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每个村“两委”成员中至少要配备一名女干部。
3.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一般而言,每个村都要保持2名以上后备干部。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在35周岁以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各党(工)委要将村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定期举办村级后备干部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安排挂职锻炼,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边育边用,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
二、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
1.落实培训责任。将村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区委组织部负责村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区民政局负责村委会主任的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镇街(园区)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各镇街(园区)财政列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0天,其他村干部的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7天。
2.创新培训形式。按照“需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集中办班、分散自学、实践锻炼、外出参观等形式,开展村干部任职资格、岗位素质、在职学历等培训。要有计划地聘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村干部开展经济、管理、法律等知识的培训,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
3.整合培训资源。要科学整合区、镇街(园区)两级培训资源,加大对教育教学设施的投入,充分发挥镇街(园区)社区教育中心、镇街党校、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兴农示范基地等各类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培训效果。
三、推进村干部目标考核
1.强化目标管理。村党组织书记与镇街(园区)党(工)委签订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各党(工)委统一考核管理;村民委员会主任制定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村党组织书记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村委会主任要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其他村干部也要根据分工,定期交流汇报工作。
2.严格考核考察。村干部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党(工)委负责,采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任期、年度考核以任期、年度目标为主,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其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实绩。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党员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并与村干部选拔任用、报酬待遇相挂钩。
3.完善奖惩措施。对素质优良、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的村干部,要大力宣传、表彰,给予适当的物质、精神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应创造条件鼓励其参加镇街(园区)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或采取“提职不挪位”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选拔进镇街(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对工作散漫、实绩不佳、群众评价差的村干部,要研究实施相应的教育、处置办法,必要时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组织调整或依法罢免。
四、规范村干部报酬发放
村干部的报酬,原则上由基本报酬、考核报酬和效益报酬三部分组成。
1.基本报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其他副职及会计的基本报酬由镇街(园区)财政支付,按月打卡发放。书记、主任、副职及会计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5倍的110%、100%、90%来确定;任职每满1年上浮1%。其中,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基本报酬可上浮20%。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村级集体经济支付,可参照村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的60-80%执行。村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基本报酬从职务变动后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发放。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2页
2.考核报酬。村干部的考核报酬根据村干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坚持优绩优酬、多劳多得原则,由各镇街(园区)和村统筹支付。具体分类及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岗位责任制和实绩考核办法确定。各镇街(园区)可结合实际,在综合考核奖外,单设中心重点工作考核奖。
3.效益报酬。村干部的效益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纯收入情况确定,从当年村级集体纯收入增加值中列支,如年度村集体经济纯收入与上年相比没有增加或增加值低于5万元时,不得发放效益报酬。效益报酬以村干部总数为基数进行测算,发放时,可按照一定的系数比例细化到每名村干部。效益报酬的总额不得高于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增加值的30%,具体标准及方案由各镇街(园区)负责审核。
五、完善村干部社会保险
各镇街(园区)要为依法当选且在村工作的村“两委”成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两种基本保险。
1.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缴费,由集体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集体缴费部分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费率(目前为22%),以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下限)缴纳保险费。其中区、镇街(园区)分别承担9%、7%、6%。区、镇街(园区)承担的费用分别由区级财政列支。村级承担的由村集体经济列支,村集体经济无能力列支的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费率(目前为8%),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下限),由村干部个人全额承担。并在工资中由镇街(园区)按月代扣代缴。村干部被招聘为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人员的,应办理转保手续,在新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原缴费一并转入新参保单位,不再享受原来的保险补助。原已参加新农村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办理转保手续,原缴费年限折算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个人申请也可办理退保手续。
2.医疗保险。村干部医疗保险以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1%,其中:集体9%,个人2%。集体负担比例部分由区、镇街(园区)、村各承担3%,区、镇街(园区)承担的分别由两级财政列支,村级承担的由村集体经济列支,如村集体经济不能列支的,由个人承担。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分别由集体和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中由镇街(园区)按月代扣代缴。
3.特殊情况。村干部因组织原因退职的,其养老、医疗保险费原集体缴纳部分由镇街(园区)、村承担。被免职、落选或辞职的,其免职、落选或辞职后的,由个人到区劳动就业处,办理托管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由个人承担。,集体亦不缴纳退休的医疗责任补偿费。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4.责任主体。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对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核和认定;区财政局负责将村干部参保的区级财政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至各镇街(园区);区劳保局负责督查各镇街(园区)财政补助缴纳情况,建立村干部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金。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村干部管理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园区)党(工)委和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好落实。
区委组织部要会同区委农工办和区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按照本意见精神,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加强农村干部的规范化管理。
各党(工)委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工作。特别要处理好工资报酬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敏感性问题。要健全完善相关资料,为村干部的规范管理提供依据。要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观念、务实的态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规范村干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农工办商区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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