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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对新环保法适用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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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对新环保法适用的思考 从修正到修订,历经四次审议,号称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的来说,新的环保法有太多的亮点,不管是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还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公益制度,但是对于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来说,考虑的更多的是法律适用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所以笔者从这方面对新环保法在法律生效后适用提一些浅显的看法。 首先是“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违法排污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同时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个规定极大的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论,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但是新法对于如何适用这一规定只给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的原则性规定,亟需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切合一线执法需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否则将沦为一纸空文。 其次是“行政拘留”制度,新环保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适用行政拘留手段,这在提升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于新法规定的四项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的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疑虑:一是“建设 1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适用行政拘留,但是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直接投产的行为是否适用行政拘留呢,在基层执法实践中,这类直接投产的情况相对来说更多,特别是在目前基层执法人员配置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人手严重不足的状况下,如果对于此类直接投产的行为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话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因为直接投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未批擅自建设的行为,而且也会造成“鼓励未批擅自建设者抓紧投产”的怪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适用行政拘留,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率比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有主观上的比如处理设施不到位等,也有客观上老企业不符合目前产业政策、先有企业后有住户防护距离不够等,对于前一种情况予以行政距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由于客观上、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无证情形是否也要移送行政距离呢。另外对于证件到期未及时换证,以及有证但是排放种类不符等是否也可适用此条规定呢。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适用行政拘留。在实践中,因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比例最大,如果根据此条规定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刀切全部移送行政拘留的话是一种不负责任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结合主观故意、行为、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另外目前的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单位和安装单位是分开的,如果出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 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行政拘留,这里所指农药如何确定,是有明确的目录还是有其他的确定依据来认定。 再次是“连带责任”制度,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企业环评文件与企业实际建设情况脱节的情况,比如环评漏项、工艺失实等等,有时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和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有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在责任承担上无压力,新环保法这此出台连带责任的规定将有力扭转这一现象,从根本上督促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全面的作出评价。但是对于如何界定中介机构“负有责任”,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既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责任扩大化,保护中介市场的合法运营。 最后是“公益诉讼”制度,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管理体制中,但是有诉权并不一定会胜诉,特别是因果关系的鉴定更难,环境污染常是多因共促一果,即便是可以确定何种原因行为,但是对各种原因力在损害结果中的比例就很难确定,要实现对应因果关系的归责就更难了。而且目前对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鉴定方法、赔偿计算方式等涉及损失赔偿的配套规定也还在制定过程中,公益诉讼之路要 真正顺畅起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更何况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完善。比如,环保组织的诉讼资格是否可以超出其登记机关所管辖区域外进行诉讼;环保组织是否可以代表疏于管理的集体所有主体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应由谁接受、管理等等。 对于从事一线执法的工作人员来讲,法律的权威的树立,关键在于实施的效果,如何确保新法在制定后不停留于纸面上,需要一系列配套细则,才能让法律更具有操作性,然后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坚信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和实施,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我们的环保事业肯定会跟上一个台阶。当然了立法不是解决问题的仙丹,寄托于通过一部法律来实现环境问题的根本性解决不太现实。环境污染问题在许多时候其并非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经济问题、制度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挖掘出导致污染的背后真实源头,包括纯粹追求gdp的政绩观、利用创新服务权利交易等,我们的环境保护将成为一句空话,我们的美丽中国也将成为一座空中楼阁。 第二篇。对环保教育的一点思考《要保持“水源的清洁”》一文选自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给教师的建议》读后深感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思想的精要,理论识记的深湛以及文笔的优美。 有人曾经说过:世界的命运掌握在母亲那推动摇篮的手中,这是有关早期教育至关重要的一个警示。苏霍姆林斯基提出了同样的命题。当他去看一个十九岁的杀人犯时“有一种损失了什么似的沉重感象一块石头压迫着我的心……这是人的损失这个青年,如果对他进行了正确的教育的话,他原本是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人的”,可是,在杀人犯的信里:只有在死亡的不肯饶恕的眼光之下,我才懂得生命是多么宝贵,也只有当灾难降临到这个家庭里的时候,父母才号啕大哭,吁求别人对犯罪分子的同情心和人道精神。一句:“就象看到一个人把自己喝水的井填没而又遭受干渴的痛苦人一样去看待他”说得多好啊,这是因为,人的明智就在于:我们既然从这个水源里取水喝,那就要永远保持这个水源的清洁。 作者把人的“羞耻心”看成重中之重,他说。“羞耻心”是对于卑劣的丑恶的东西强有力的抗毒剂,形象地说,他能浮载荣誉感和自尊心的大船的深水。羞耻心是潘多拉盒子的一把锁,这把锁,如果不是在人的朦胧期就及早锁牢,或者让他一旦生锈,试想,还有什么邪恶不会出现呢。 教师的工作是一项职业,但它有着特殊的意义,用作者的话来说,就是以一个人的心灵精细地接触另一个人的心灵的工作。是呀,多年的教育实践使我深深懂得:幼儿的心灵是人生的初稿,在这上边的每一项书写,都会形成永久的影响,留下终身不可磨灭的痕迹。由此,我想起了一则寓言:说的是北风和南风的故事。那天,北风和南风互相比试,看谁能够把行人的大衣掀掉,北风猛施寒威,企图一下子把行人的大衣掀掉,那里知道,北风越吹,行人把大衣裹的越紧,而南风则不同,它徐徐吹来和暖的风,行人始而解衣敞怀,继而终于脱下大衣。这则寓言,我今天想起来别有一番含义,它对于我们教师来说有着深刻的启示:和风细雨往往胜于强烈的风暴,温和说服常常强于粗暴的压服。特别是在处理孩子的过失时,我们确实应该慎重对待,保护孩子天真、脆弱的心。苏霍姆林斯基的告诫:“只消一句冷酷无情的话,一个漠不关心的眼光,就足以扯断一根纤细的生命之线”,看来并非危言耸听。文章中:“真正的爱是不必声张的,应当教会儿童去爱,对孩子的话,你要耐心听,并且信任他”。他的教诲深刻、犀利、务实,简直就是针对我们的今天所言。我们要无偏见地爱每一个孩子,这是教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不管孩子是否有缺点,“全纳教育”的意识应深入每个教师的心坎,成为其行动的指南。 最后以我们托班的团队精神:爱心、耐心、加细心,共同托起明天的新星。世上以弱小生命为最可爱,幼儿园教育是启蒙教育,而托班教育则是启蒙教育中的启门教育,面对那些玲珑剔透的小不点儿,我们只有一句话:用我们的爱心、细心加童心,共同托起明天的新星。 我们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对——岁的孩子,我们一定要融爱心、细心于一身,以母亲般的情怀去关心、呵护这些稚嫩的小生命,以最大的耐心去解读每一个孩子、最细的细心去换取孩子的依赖和家长的信任。 爱心——一个有爱心的老师,会把爱的阳光撒向每一个孩子,如同太阳使地球上所有人都沐浴着同样的光辉一样。不偏爱、不偏心,用爱的技巧、爱的艺术,使孩子在幼儿园这个大家庭中开心、开口、开窍。 细心——幼小孩子一日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老师的细心呵护,我们理解孩子的精神世界,关注孩子的每一个眼神,每一个细微动作,每一句稚嫩言语,循序渐进地根据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条不紊地工作,使每个孩子都健康快乐。 童心——做一个活泼快乐的老师,不管年长或年青,生活在小不点儿中间,天天与孩子同乐。如果说孩子的童心是一种天真稚拙的纯净,那么,作为一个老师的童心,则是一种教育的智慧、一种理性的自觉,一种返璞归真的本性。 第三篇:新环保法对六盘水的机遇和挑战新环保法对六盘水的机遇和挑战 访问次数:1 发布日期:2015-01-1414:44:37 字体:【大中小】 张高峰 〔内容摘要〕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六盘水将迎来新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环境保护机遇和挑战 〔作者简介〕XX市环境保护局 1机遇 当前我市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处于逐渐深化的阶段,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1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大气方面,国家采取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脱硫、脱硝、除尘构成中国大气污染治理产业三大重要板块,其中脱硝产业规模最大。污水处理方面,针对管网建设滞后、维护能力差、监测不足的现状,相关投资力度将加大。 1.2规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新《环保法》对监管更加严格,有力规范企业的行为,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将上不封顶。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1.3生态补偿向西部转移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在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必将增加。同时建立“跨区域污染防治制度、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制度、对违法排污处理的加重等规定”的实施,必将使我国中东部企业密集、环境容量不足、雾霾天气严重地区的企业向西部地区转移。 2挑战 2.1环境执法能力跟不上 对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市环境监测站目前在人员编制、站房面积、仪器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方面达不到国家二级站要求,与标准相差较大。人员编制还缺22人,监测经费为2.25万元/人·年,是国家标准的56%,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2.7万元/年,是国家标准的27%。目前,市环境监测站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300m2,实验室用房面积900m2,离国家要求(标准为站房面积3550m2)还有差距。仪器设备还差138项。县区监测站。我市的四个三级环境监测站,人员配置情况,除六枝监测站外,其余三站都达到国家西部三级站标准。仪器配置、监测用房、监测经费都未达到国家西部三级站标准。另一个方面,我市的环境执法能力相对较弱,面对全市的环境执法,加之新《环保法》的严格监管,显得能力不足。 2.2对企业的影响 我市属于典型的工业城市,一些刚刚新建的环保设施,在新《环保法》施行后,不一定能够达标,造成“第二次不达标”,要求整改,甚至手打严厉的处罚,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影响我市经济发展。新《环保法》处罚设计加重,将直接影响现有企业的产能释放,尤其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迫使这些行业将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形成整体行业的环保投资,全行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将有所上移,从而抑制钢铁、煤炭、铝等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对于钢铁行业来说,目前,水钢在环保投入上,每吨钢材在56元,达不到吨钢100元国家平均水平,待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现行环保设施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企业势必要投入环保设施,增加了企业负担,不投入环保设施,就要面临严厉的处罚。 2.3减排形势严峻 一是污染减排资金投入不足。在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和引导资金较少,我市部分老企业设施设备老化、生产工艺落后、经营管理不善、效益差,自身无能力投入工程设施治理污染,与减排任务不相适应。二是项目推进困难。首钢水钢(集团)公司 6、7号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自2011年建成以来,由于该项目技术难关难以攻克,存在设备故障率高、脱硫效率波动大、系统不能连续稳定运行等问题。首钢水钢(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博宏小河铸业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是今年的国家重点减排项目,由于生产经营困难,治理资金不能落实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烧结机脱硫项目难以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管理困难较大,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由于管网建设滞后不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已完成可研,正在办理立项手续,但要按照省厅下达的时限要求(10月30日前)建成投运困难较大。三是污染物减排统计制度不完善,部分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差,县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少、变动频繁,业务水平普遍偏低,不适应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第三方运行机制和专业化管理机制不健全。同时国家未出台污染治理方面的强制制约政策和资金投入、激励政策,未能有效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污染减排,企业难以自觉地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工程设施治理污染。 3对策建议 3.1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技术引领、创新驱动、人才支撑,坚持生态安全底线,以提高资源转化率、产业增加值率为主攻方向,建立产业转型准入机制,构建加快新型工业化推进机制,抢占产业链的末端和价值链的高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附加值。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特色食品加工、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视优化园区产业结构,限制产能过剩企业进入,克服园区发展的盲目性,推进产业园区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其核心区发展成为高新技术园区。强化二产对一产的牵引和对三产的支撑作用,注重产业的横向配套和纵向延伸,提高资源就地加工转化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原材料就近采购率。 3.2找准利用法律亮点 一是利用中央、省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逐年加大的有利时机,结合我市当前生态村建设、“四在农家”建设,组织好“农村生态湿地、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申报,争取中央、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资金,推进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二是要引导农户,加快退耕还林还草步伐,使我市的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市天保林、自然林保护工作,防止土地石漠化;三是要加大我市小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四是加大对牂牁江风景区、梭嘎生态博物馆、回龙溪风景区、滴水滩风景区等的宣传力度,提升六枝风景区的知名度。与黄果树风景区联系,争取把我市的旅游景点作为黄果树风景区旅游景点的辐射点,加大与各旅行社的联系,向外推荐我市的旅游景点,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 3.3完善生态文明保障机制 按照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的要求,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一是加快构建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全面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二是围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减排和治理机制。三是加快生态环境治理进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努力促进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用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三个下降”,完善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污染防治的支持帮扶力度。四是逐步建立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节能环保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措施。 3.4强化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环境监测体系标准化能力建设。开展pm2.5监测,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建成新的六枝空气自动监测站,建成六枝龙场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二是加强应急能力体系建设。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12369环保投诉热线建设,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三是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渠道。 编辑:李玲 第四篇:新环保法对家具行业的影响浅析新环保法对家具行业的影响浅析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各行各业带来深刻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家具行业,新环保法的实施或导致大批家具企业升级转型,将掀起家具行业的一场“绿色革命”。 新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罚款,而且罚款无上限,这无疑是对环境违法的企业下了“高额罚单”,在这种强有力的处罚条款制约下,迫使一些长期违法的家具企业迅速改掉违法行为。 对合法的、正规的大企业来说,整个市场会更干净,新环保法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对环保投入大的企业将更有市场竞争力,而对一些“小作坊”则增添了压力,促使他们投入资本整改,一些无法达到标准的企业将被淘汰。 家具产业属于能耗较高、污染较大、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特别在木材喷漆生产环节上,大量的苯、甲醛等物质会排放到大气中,在开料生产工序上,会造成厂房粉尘纷飞。为了保护环境,目前部分家具企业正在实施环保生产,通过引进水性油漆、增设水帘吸尘设施,尽量减少有机挥发物和粉尘的排放。如曲美家居率先在全生产线中推广使用水性漆技术,在行业内就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有业内人士表示,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得家具企业面临更大范围的整改,家具行业将淘汰一些违法生产以及无法顺利转型的家具企业。特别是生产布艺沙发的中小型企业,日后的经营将会更加艰难。但这并不影响家具产业的长远发展,相反会让家具产业回归理性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引领家具企业逐步实现环保生产。比方说,打造十家示范性环保生产家具企业标兵,通过以点带面的模式,带动家具产业走向理性发展。据了解,由于家具环保生产标准不断提升,目前,已经有部分家具企业不再生产家具产品,转型成为家具物流商;有部分家具企业在大浪淘沙中被淘汰;也有部分家具企业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具企业经销商表示,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对于家具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将会淘汰一些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家具生产企业,而之前对环保投入较大的企业将会更有市场竞争力。 第五篇:新环保法宣贯及环保“扫雷”行动工作总结新环保法宣贯及环保“扫雷”行动工作总结 按照油田公司和监督部《关于开展新环保法宣贯及环保“扫雷”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削减环保隐患、排除环保污染“雷区”、避免触及政策法规“红线”的专项行动,第五监督站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结合监督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宣贯及环保“扫雷”行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动员,扎实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的培训学习和解读宣贯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并发挥监督人员的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生产例会和监督检查的时间,开展宣传工作,督促生产单位及岗位员工知法、守法、懂法,树立“环保优先”理念,提升环保意识。 二、开展环保监督知识竞赛活动。组织监督人员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度等环保监督知识答题竞赛活,共计下发宣传材料150余份,安全经验分享活动3次,参加人数45人次。 三、加强排查,督促整改,按照公司和监督部环保“扫雷”行动相关要求和检查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落实监督职责,开展生产现场“三废”处置情况排查,加大对“三废”不规范管理、环保隐患长期不治理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问题整改落实,消减环保风险。一是对拉油井点含油污水、措施作业后的废液及生活污水处置进行了排查,严厉查处污水乱排现象;二是对井站周围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修井作业后产生的污油泥、垃圾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合理处置;三是对新建井场泥浆池固化处理、标准化井场治理情况井行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计划,加快治理进度。 四、结合环保、防洪防汛、冬季安全生产三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环保“扫雷”行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共计检查站点782个,查出隐患(问题)514个,下发整改单120份,停工令14份,罚款单35份。 第17页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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