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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
席珺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01)
摘要:电信诈骗犯罪是我国当前高发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模式,包括诈骗手段多样化、犯罪主体高度有组织化、作案手段科技化等特点。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缺失是电信诈骗产生的原因,应完善立法,监管防控,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国际区际合作,以便有力打击电信诈骗。关键词:电信诈骗;诈骗手段;协作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8-0117-02
随着我国电信事业的蓬勃发展,电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近年来,利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列系列打击电信诈骗的措施。然而电信诈骗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平息,所以研究电信诈骗的防范、惩治措施成为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
通过对电信诈骗的手段的分析发现,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这些方式来实施炸骗:一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重大的意外事故急需用钱,或者是谎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需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实施诈骗;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等。
(二)犯罪主体的高度有组织化
电信诈骗案件大多呈现集团化犯罪模式,因此不同人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完成诈骗行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一般分为几个层级:第一层是组织策划层,主要负责电信诈骗的幕后工作,制定犯罪计划和分赃比例;第二层是打电话、发短信层,主要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实施诈骗;第三层是取款转账层,负责银行开户、提取转账。由于犯罪主体的高度配合,涉案人员广泛给此类案件的破获带来困难。
(三)作案手段科技化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多采用高科技的犯罪工具,最新的通讯手段、银行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电信诈骗活动中。
第一,利用voip(网络电话)。网络电话和普通的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不同的是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难以追踪性。它可以利用软转换技术和语音呼叫平台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线路接入pstn电话网按照网络数据给被害人拨打电话。并且通过“透传”线路使被害人电话的来电显示为电信10000或110或移动13800138000等普通的业务电话,或显示为被害人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认为是工商或电信的电话,从而放松警惕。
第二,利用电话银行或是网络银行。诈骗嫌疑人通过各种高科技迷惑被害人,让被害人信以为真后接下来就通过电话银行或是网络银行来查询被害人的个人账户以及进行转账。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被ip地址追踪,还会通过代理服务器来登录网络银行,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社会危害广泛化
电信诈骗案件具有诈骗数额大、作案时间短以及辐射范围广的特点。它和传统的诈骗方式不一样,电信诈骗的对象是一群人,是广大的手机用户和电话用户,一旦得手,会使大量的用户遭受损失,所以它的社会危害比传统的诈骗大得多。
二、电信诈骗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缺失
首先,现有刑法没有关于电信诈骗的专门规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名的,利用电信骗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按照第266条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数额犯,即最少达到2000元才按犯罪处理。实践中一些诈骗行为因为数额未达到法定要求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只能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鼓励办法》等行业法规对不法短信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由此导致电信诈骗行为屡禁不止。
其次,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电话诈骗的过程中,会做出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以及伪造身份证开办银行账户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触犯了其他法律,是否要接收其他的惩罚还有待研究。
(二)监管缺失
首先,电信部门的监控缺失。手机短信业务是各电信运营商的重要业务之一,因此多家电信运营商加大开发此业务,但却忽略了监管,导致大量电话卡未经实名登记就在市场上流通,进而出现利用短信、电话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电信运营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耗费人力、财力来对手机短信采取监控措施,甚至对违法短信视而不见。
其次,银行的监管缺失。目前,银行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但客观上存在储蓄实名制难以落到实处。即身份证的真假难辨,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也使公安机关办案更加大困难,银行也无需为给持假身份证者提供账户、银行卡等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三、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首先,欧洲很多国家手机用户在法律上享有选择短信息的权利。比如说2002年欧盟制定了《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权保护指令》,这其中就包括了利用短信展开的直销活动。这份指令中规定,手机用户具有信息选择权,有权利拒绝那些不需要的信息。如果我国也借鉴这种方法,通过立法来赋予消费者短信选择权,通过监控过滤机制来将诈骗信息拒之门外,就可以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电信诈骗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以及招摇撞骗罪。其中,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最多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定招摇撞骗罪来处罚,那么量刑就不够均衡了。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那么以普通诈骗的罪行较轻刑罚来处罚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这个惩罚明显轻了,可能会导致量刑不公,无法彻底的打击犯罪。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坚决打击电信诈骗行为。
(二)监管防控
首先,要将法律责任落实到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身上。目前还存在着有些运营商违规放号以及将线路违规租用给别人的现象。更有甚者将线路透露给诈骗嫌疑人,诈骗嫌疑人再通过违规的线路将任意的来电号码显示,更容易迷惑别人。因此,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将犯罪分子利用电信技术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比如说杜绝运营商违规放号和将线路违规租用的现象,要严厉打击这种现象的产生,追究违规电信运营商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去赔偿被害人所造化的损失。其次,要将社会责任明确到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的身上。要求他们要加强对短信业务的监管力度。银行要对银行卡的数量进行控制,禁止一人多卡。电信运营商要建立监控系统,监控过滤掉含有欺骗性字词的短信。一旦发现有涉及到犯罪的短信内容,要立刻关闭该电话或手机号码的短信发送功能。
(三)与电信部门、银行建立侦查、防范电信诈骗犯罪长效办案协作机制
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国外的先进模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比如说目前台湾已经建立了“165反诈骗咨询专线”,如果受害人被骗了,可以立刻通过这条专线来通知银行冻结涉案的帐号。可以有效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我们也应简化银行查询、冻结审批手续,建立便捷反应机制,深化侦查机关与电信部门、银行之间的系统合作。
(四)加强国际、区际合作,抓捕跨境犯罪嫌疑人
目前有很多的电信诈骗人员都是通过在东南亚等国以及我国港、澳、台等地区遥控指挥的方式来实施诈骗。因此很难确定对他们实施抓捕,这就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必须将其绳之以法。首先,有必要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警务合作,如果察觉电信诈骗嫌疑人躲在了国外,要联合国际刑警组织展开跨国追捕。另外必须跟香港、澳门、台湾签订警务协助协议,使警务合作得到法律的保障,更加的规范化,实现及时抓捕。
篇二:关于对电信诈骗成因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电信诈骗犯罪成因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xx区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目的。对xx区电信诈骗的特点、犯罪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防治对策。
调查方法。通过查阅档案、面谈等方法。
调查地点:xx区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时间。2014年10月18日至2012年10月22日。
近年来,随着现在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的侵财犯罪之一,也是困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一大难点问题。笔者对网络、电信犯罪进行研究、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电信诈骗的基本情况及案例:
犯罪嫌疑人从非法渠道获取了一些个人信息,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贪利、惧损避害、花钱消灾等心理,不断翻新诈骗花样,利用手机、固定电话、互联网、银行卡等作为作案工具,编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有些群众因缺乏辨别常识和防范意识,往往被迷惑或高度紧张而被骗去钱财。对此类犯罪,各级公安机关都开展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在外省市或者境外,他们使用手机和互联网诈骗以及取款也在外省市或者境外,加之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意在银行开卡、异地、跨行随意取款等不利因素,这些均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带来了难度。因此,仅靠公安机关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最主要的还是要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其实,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下面就列举了十几种电信诈骗的手段和方法,结合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种类、成因及防范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让大家能对此类犯罪有所认识,尽量避免和减少上当受骗。
2013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我区xx镇芮某在家中接到诈骗电话,称其邮件包裹中夹有毒品,要其将所有银行卡上的钱转至一安全帐户,芮信以为真,立即前往xx农业银行大厅,准备将本人账户上的全部资金共计2万余元汇至该“安全账户”。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可疑,立即报警至xx所。xx所民警火速赶赴银行,对芮劝导说服,及时制止了这起电信诈骗案件,挽损金额2万余元,得到当事人及在场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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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低成本、高回报。电信诈骗犯罪常规上只需一部手机、一个短信群发器和几张银行卡,成本仅为几百元,而诈骗所得赃款少则几千、几万元,多则数十万、数百万元。
(二)侵害的群体具有广泛性、非特定性。这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虚构一些事实等等进行诈骗,短时间内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地毯式地随机发布一些假信息,波及面非常广,受害者包括社会的各个阶层,受害程度不一,社会影响恶劣。
(三)作案手法翻新的快。这类犯罪最早是利用短信群发器发送信息,后发展到利用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网络代理服务器等等。编造的信息由最原始的“中奖”、“消费”,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遭遇车祸”等等,诈骗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运用电信设备变换作案手法,诱使人上当受骗。没有接受过诈骗信息的群众非常容易上当受骗,特别是一些老年人。
(四)团伙作案,反侦察能力强。犯罪团伙一般都是采用远程的、非接触性的方式作案,分工非常细,有专人负责购买手机,有专人负责雇人开设银行帐户,有专人负责拨打电话,有专人负责转账,有专人负责在atm机上异地取款,想方设法逃避打击。
(五)跨区域、侦破难度大。此类案件大都跨区域作案,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办案民警为查案经常辗转全国各地,办案经费开支大、成本高,却收获甚微。
二、电信诈骗的种类及主要作案方式:
(一)、以涉嫌“洗钱、银行卡透支、包裹涉毒”等幌子实施诈骗。不法分子一般会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对你进行恐吓,引你入套。比如假冒“公安局民警”的名义群发手机信息或直接拨打你的电话,以事主涉嫌“洗钱、银行卡恶意透支、包裹夹有毒品”并已经在某公安局立案为名义,要求事主把账户内存款转到骗子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实施诈骗。
(二)、盗用qq借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黑客手段,盗用某人qq后,分别给其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有的甚至在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2
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了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有意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
(三)、虚构绑架诈骗。你的通讯工具会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你的亲人(多数是孩子)被人绑架,并有一名犯罪分子在边上假冒事主亲人大声呼救,要求你速汇赎金。对方会给你提供一个账户,并且不让你挂电话和核实情况时间,要求你立即打款,否则。。。如你信以为真,把钱打到账户上,你就上当了。
(四)、虚构“紧急情况”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会冒充部队领导、医院医护人员、学校教职工等人员,打电话谎称你的亲属,如:在异地上学的孩子,遭遇车祸、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要求您紧急汇款,您一旦汇款,就上当受骗了。
(五)、在网上以“购物、购车票等实施诈骗。嫌疑人在网上设置“钓鱼网站”,以假冒“淘宝”或提供虚假的网站链接,在你操作网银后,不法分子乘机盗取你的网银账号,从而转走你的钱财。
(六)、中奖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群发大量彩票中奖、电话号码中奖、qq号码中奖等信息,要求中奖人打“兑奖热线”电话,以先交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帐手续费”等为借口,诈骗钱财。
三、电信诈骗案件的成因:
(一)防范宣传工作深度广度不够。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我们在防范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如利用媒体宣传,利用金融机构宣传、组织统一宣传,一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犯罪分子手法多变,客观上我们的防范宣传赶不上犯罪手法的快速变化,更重要的是没有调动各方共同参与防范宣传。并未做到家喻户晓,防范宣传的广度、深度和连续性都不够。
(二)侦破难度大,打击效果不佳。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多为跨地域作案,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及人员多,因此这类犯罪的侦查工作周期长,线索经营和取证工作都十分困难,任何一个公安机关碰到这类案件都感到棘手,往往是投入了大量的警力,工作了数个月的时间,效果却仍无法预见,影响了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致使打击效果不佳,犯罪活动则更加猖狂。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公众进行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教育广大群众克服贪图便宜的心理,识破虚假信息,防止上当受3
骗。此外,实践证明,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形式,提醒和告诫群众防范电信诈骗有着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加强联动防范。公安、通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合力打击手机短信诈骗活动。电信部门落实手机实名制,主动对手机短信进行监控、拦截、过滤;银行部门严把异地存取服务和核查外省银行卡取款的身份证等资料;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强对打击电信诈骗活动的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对重大案件必侦必破。
(三)完善法律法规。打击处理的乏力是电信诈骗泛滥的重要原因,源头是法律法规的滞后。目前,我国对电信业特别是公众业务运营没有专门规定,对短信过滤、恶意呼叫等查处依据不足,基层公安机关在强化宣传、严厉打击的同时,可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为打击处理提供法律支撑。
(四)做好紧急措施。市民在发现上当受骗后要采取五项紧急补救措施:一是一旦汇款后发现自己被骗了,及时和你汇款的银行柜台联系,将被骗的情况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要求协助。并拨打110报警。
五、小结:
电信诈骗是目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类型之一,其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结合多种预防措施同时进行。我们相信,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电信诈骗”现象必然在以后能够得到有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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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
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
近些年来,借助电信网络高科技手段实行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日新月异,诈骗金额亦越来越大,社会影响甚为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切实有力的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该类犯罪案件还是经常发生,因此,如何应对电信诈骗并实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司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法更新快、多样化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电信诈骗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手法多种多样,更新速度快。根据近期发生的案件及相关媒体报道来看,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下列手法实施诈骗: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实施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亲属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使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随着时间的变迁,作案手法不断翻版。
(二)集团化管理,组织严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几乎没有单打独斗,而是团伙作案,内部呈现出典型的集团化、
职业化特征。该类犯罪中,主要团伙组织成员均在境外,主要分散于泰国、新加坡、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或地区。犯罪集团内部组织严密,采取企业化运作,分工精细、明确,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彼此之间实行单线联系。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内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技术支撑层”、“网络银行拆解资金层”和“银行取款层”。
(三)作案技术前沿犯罪分子首先通过一定的渠道套取被害人家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然后利用voip(网络电话)语音呼叫平台和软转换技术(也叫呼叫系统)将网络数据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即落地语音网关)接入pstn电话网向被害人拨打电话①,并通过租用的“透传”线路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为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移动13800138000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误以为对方是公信力较强的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则采用网上银行u盾转帐等技术将被害人的现金快速分解并将赃款转走套现。
(四)作案手法高度隐蔽与传统的诈骗不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均为电话或短信,无须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不抛头露面,以单线方式实行远程操控,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人员或是以较高的提成方式雇请无
业人员进行转移赃款,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实施抓捕。
(五)社会危害巨大该类诈骗案件的辐射范围广,作案时间快,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某一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量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巨大,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传统诈骗。
二、侦查电信诈骗案件的难点
(一)缺乏快速联运机制,银行资金冻结和相关信息查询不能做到快速便捷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对银行卡资金转账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电信诈骗团伙中的转账人员均采用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措施进行转账,从而规避了转账限额的限制,成功实现大额资金的迅速转移。而公安机关对银行账号的查询和录像资料的固定不能做到快捷有效,手续繁琐,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接,侦查人员追查速度不及犯罪团伙转账和取款人员。而用于拆解、提取资金的银行账户都是盗用、借用或伪造他人身份证而开立的,所以为
准确打击诈骗犯罪分子增大了不小的难度。
(二)voip电话呼叫的逆向追踪反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使用的voip电话呼叫服务器均设立在境外(主要在东南亚国家或地区),发起呼叫产生的网络数据包经过多级跳转后接入pstn电话网,故其隐蔽性极高。且目前很多电信运营商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很不完善。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呼叫信令而进行反溯(逆向追踪),这也成为制约技术取证的瓶颈。某些电信运营商缺乏社会责任,单纯追求利润,违规提供“透传”线路(能显示任意号码的线路)给犯罪集团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省市电信运营商甚至将宽带流量外包给社会客户,并将监控“授传”功能故意关闭,致使受害人不能辨别来电的真伪。
(三)高层或核心人员位于境外,抓捕困难,证据链条缺失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真正的诈骗高层或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各地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马仔。因团伙跨境作案,各国法律制度不一,给搜集证据,跨境抓捕,成功处理团伙犯罪制造了极大的障碍和困难,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四)危害面广,较难认定案件和查证受害人电信诈骗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区域和不特定的受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认定团伙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因受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往往会出现抓获了
嫌疑人而找不到受害人进行对案的现象。因此,案件关联和受害人查证困难亦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题。
三、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定性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法,有不少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对该类犯罪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即到底是定诈骗罪还是定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②招摇撞骗罪,是每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明智自己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故意假冒该身份进行欺诈行为,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该二个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适用法条。因此,对于采用上述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具体的情节、犯罪金额进行定罪:对于犯罪金额未达到“较大”或情节未达到“严重”的,可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对犯罪金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情节达到“严重”、“特别严重”的,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因为诈骗罪的最高开花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其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则明显出现量刑不均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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