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环境监测中异常数据的有效处理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亟需加强环境监测。而环境监测中数据的真实性对分析处理结果尤为重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求越来越高,必须要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以此来保护不同领域和领域之间的环境问题,进行共同的筹划和规范。在这个多样化的社会中,对环境的监测除了真实性之外,更多的是环境监测的多样化。因此,要对监测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提高,发挥其扩展性和监测技术的与时俱进。
【关键词】
环境监测;异常数据;污染指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在各个领域中都需要对环境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监控,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得到质量较高的环境实际数据,根据数据和具体环境中的特征进行推测和改善。在实际监测工作中,由于自然界万物是处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中,很多因素在不同的时间没有确定性,任何因素的改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监测结果,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异常数据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需要详细进行判别。下面则对环境监测中异常数据的有效处理进行着重分析。
一、异常数据概述
异常数据指的是书面数据和实际数据不相符或者不在同一规定的范围之内,相差比较大,这种数据不能对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反映,环境质量不能通过数据进行准确的显示。出现异常数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有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要的特征就是不符合逻辑性。我国研究者根据污染物在不同时间段的变化规律总结提出了对异常数据进行辨别的多种常用方法,从自身特点分析出发,包括不合乎常理数据、离群数据和实际不相符数据等几大类[1],在对其进行辨别时应针对性的进行采用,对异常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准确的辨别。
二、异常数据的分析
(一)采样误差
采样误差指的是在采样过程中出现的误差,主要表现在采样不规范。在采样时没有按照规范的标准进行,比如,对除尘器断面采样时,如果对挡板上的灰尘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浓度往往较高;采样位置不符合标准[2]。由于现场中各种条件的限制,使采样断面没有根据标准进行,使分析结果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另外,空气指数和浓度值有一定的联系,具体数据见表1。
(二)样品运输和储存中受到污染
采集的样品在运输中如果受到污染会降低分析结果的正确性,使数据出现异常,需要进行冷冻的没有冷冻,需加固的没有进行加固,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交替污染情况会加重数据的异常。
(三)非典型监测
非典型监测在对环境进行监测时,监测数据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出环境质量和分级数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采样时间的符合条件和规范要求。
三、环境监测异常数据的处理和污染指数的计算
(一)异常数据处理
1)异常数据的几种形式
在对某项目进行环境监测时,如果发现监测数据有异常情况,需要及时的进行原因分析,找出数据异常的问题所在,主要对监测环境、人为因素和工况条件进行分析,监测数据有三形式[3]:1)监测数据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实际环境;2)监测数据由于误差造成数据异常情况;3)数据异常无法确定。
2)异常数据处理方式
对于监测异常情况,不能随意忽略数据,需要详细的对数据进行分析,并上报环保部门对其强加监管。保证监测数据充足,对每个检测污染源采样数据保持在5个,可以忽略2个异常数据,分析其余数据。如果忽略数据后使分析数据不足,应当继续监测补充数据,保证监测的准确性。
(二)污染指数计算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位置点和污染物每天的浓度数值,通过公式求得相应的污染指数值,具体数据见以下公式:
假设污染物浓度在满足的情况下,分数值为:
ix:污染物x的污染分指数;cx:污染物x的浓度监测值;
ixj:第j转折点的污染分项指数值;
ixj+1:第j+1转折点的污染分项指数值;
cxj:第j转折点上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cxj+1第j+1转折点上污染物x浓度限值。
采用最大污染指数的污染物作为空气污染指数api,也就是说这种污染物是城市中首要污染物。
其中,ix为污染物x的分指数;n为污染物的项目数。
结语
在环境监测中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对监测的采样、运输和分析等各个环节,小小的失误都会造成数据的异常,所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的正确监测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实践工作中,需熟练掌握环境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分析与处理防范,正确取舍数据,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参考。
参考文献
[1]郑涛,徐海红.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中异常数据的识别方法[j].天津科技,2013,(6):13-16.
[2]林丽芬.环保验收监测异常数据的分析与处理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2):94-95.
[3]李志明.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及异常数据的处理[j].新疆环境保护,2013,(2):41-44.
第二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
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
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
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
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
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细则第一条【篡改数据】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点位属性的;(二故意改变采样时间、频次、方法的;(三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四人为操纵、干预或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五有稀释排放或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六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七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性质的;(八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九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运行状态或对—8—
监测设备中关键参数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仪器使用试剂、标样进行人为干扰的;(十未向环保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
可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一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二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处理原始数据的;(十三故意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报告或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四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修改报告中关键信息或数据的;(十五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第二条【伪造数据】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数据或到现场采样、但—9—
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七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第三条【指使行为】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的情形具体如下。(一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强令、授意有关责任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二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将考核达标或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三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多次监测数据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10—
第四篇:环境检测数据的有效位数第八章监测数据的有效位数
监测数据报出的位数,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数据资料的统计整理都是十分重要的。监测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测试系统的准确度相适应。记录测试数据时,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
1、大气监测数据(以mg/m3计)
⑴降尘(吨/月·平方公里)取小数点后一位;硫酸盐化速率(so3mg/100cm2碱片·日)、co取小数点后二位;so
2、nox、tsp、光化学氧化剂取小数点后三位。⑵其它用比色法分析的项目取小数点后三位。
⑶气温(℃)、风速(m/s)、气压(hpa)取小数点后一位;湿度(%)保留整数位。
2、环境水质监测数据(以mg/l计)。
⑴重量法分析项目。悬浮物测值1000时取三位有效数字。
⑵容量法分析项目:溶解氧、总硬度取小数点后一位;高锰酸盐指数测值>10时取小数点后一位,测值100时取三位有效数字,100>测值>10时取小数点后一位,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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