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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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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自治区主席刘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区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而努力奋斗。 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4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2013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 预算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13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草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3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 关于2013年民生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民生计划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13年民生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民生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4年民生计划草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3年民 生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民生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自治区民生计划。 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何学清副主任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李彦凯院长所作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李定达代理检察长所作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检 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2年3月14日通过)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以新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在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见到新成效,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 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九、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第三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 宁人常[2006]5号【发布日期】 2006-02-12【生效日期】 2006-02-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林区保护暂行办法》 的决定 (2006年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宁人常[2006]5号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林区保护暂行办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林区保护暂行办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发布单位】 81307 【发布文号】 XX市第十一届人大第3次会议第4【发布日期】 2000-02-20【生效日期】 2000-02-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第4号) 《XX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2月20日经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布。 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00年2月20日 XX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2000年2月20日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市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XX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XX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结前完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全市总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区级总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市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含直属单位,下同)组成;市本级预算包括区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的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第五条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变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第六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规定的应当编制的各项收支内容;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门预算; (五)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建设项目预算表; (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第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征求审计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九条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及执行预算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执行预算的建议; (三)对市本级预算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三章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预算草案等相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时,重点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三)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是否有利于本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确保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当; (七)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关于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的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送发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调整,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对预算作出部分改变;但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进行弥补,调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例所称的预算变更,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变更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市本级预算收支增、减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支总额3%的; (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三)类级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增、减超过年初本类预算10%的。 预算改变没有达到上述情形的,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及国家政策调整、动用预备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编制预算变更草案,但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变更草案,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变更草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就预算变更草案,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有关预算变更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变更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报告,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变更草案及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变更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变更草案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变更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也可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审查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 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三)预算周转金和预备费使用情况; (四)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认真履行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执行预算的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量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草案时,一并报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于当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汇报,并就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委托专项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或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机关或部门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部门预算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变更方案及相关资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五)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协助进行调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前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算; (二)作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予以纠正或检讨; (三)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追究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专项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XX市各区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感想学习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感想 放射科张涛 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是自治区党委在全面“四个宁夏”建设,力争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我区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了加快开放宁夏建设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总体要求、具体目标和主要措施。会议审议通过了《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涉及面广、含金量高,明确了扩大开放的基本路径和重点工作,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全会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宁夏扩大开放取得的成效。一致认为,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顺应开放发展的时代潮流,把宁夏的发展融入全国开放大格局,坚定不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初步形成了对外开放格局,提升了开放型经济水平,建设了一批开放载体,营造了良好的开放环境。结合我们放射科来说更应该借此开放的平台向三级医院看起,尽可能的学习它们的长处去提升自己的诊断水平及工作效率,并且通过学习尽可能的将它们的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平时的工作中,充分利用宁夏开放的平台缩小与南方各同级医院的差距。 全会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解放思想是扩大开放的总开关,建设开放宁夏关键在解放思想。要有开阔的眼界,树立开放的理念、全球的视野和长远的眼光。树立先予后取的观念,有放水养鱼的韬略,算大账算长远账,舍得拿出优质资源、优质项目、先进技术与人合作,舍得投入培育市场、培育产业、培育园区、培育企业、培育人才,千方百计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作为市级龙头医院的放射科,我们必须克服困难引进先进的设备,设备的及时更新换代可以大幅度提高诊断阳性率,于此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向上级医院学习新技术、新业务,只有技术得到提升才会吸引更多的患者来此就医。同时尽可能的去花时间培养人才,今后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提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全会指出,要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机制。发展开放型经济,离不开顺畅有序的体制机制保障。要加快建立现代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最大限度地给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鼓励企业到区外海外寻找市场、拓展空间,提升市场竞争力。医院作为改革的试点,当然我们放射科也得相应的做出合理的调整,作为放射科的一份子个人感觉需要引进新进的辅助诊断系统及登记、打印报告等相关设备,这样既可以省去很多复杂、重复 的人工操作,又可以尽快的让患者通过自行查询获得诊断报告,节约了患者等报告的时间并且可以减少患者因焦急等待而产生的不必要争吵及投诉事件。 全会指出,要打造“两优”环境,切实增强我区开放发展吸引力。良好的环境是开放发展的生命线,要把打造“两优”环境作为建设开放宁夏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把我区真正建成投资发展的洼地、企业发展的福地、干事创业的基地。要着力优化政务环境,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市努力打造精神文明城市的号召,个人建议医院尽快解决放射科恶劣的工作环境,给患者及我们工作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好的环境可以减缓患者焦躁的心情,好的环境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好的环境可以吸引更多来我院就医的患者,可以间接的提高医院的竞争力及影响力。 作为宁夏最年轻地级市的龙头医院,希望借此会议精神,不断的去创新、改革,抓住自治区建立开放平台的机会引进新设备、新技术并积极的培养人才,努力的去营造更好的就医环境,制定更有效的机制去调动我院每一位大夫的工作积极性及工作热情,尽最大努力提升我院在区内乃至全国同级医院的竞争力及影响力。 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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