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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考
核
办
法
《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为充分发挥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核的管理、激励和引导功能,全面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宜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动我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街道实际,制定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一、
组织领导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李永洪任组长,陈玉君、胥玉梅、王惠、易斯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玉君兼办公室主任。考核时间为6月份进行预评一次,预评成绩占30%,集中考核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份。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各部门的工作绩效和服务水平;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判纳入检查考核之中;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把平时检查和集中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考核范围
火花街道机关各部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效率、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绩效和投诉处理等五个方面。(详见考核实施细则)
四、考核办法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采取日常不定期考核和年底集中定期考核相结合,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
1、日常考核。由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小组成员、行风评议员、特约监察联络员等组成督查小组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督促抓好整改。对日常受理的效能投诉,由相关部门将调查情况属实的涉及《细则》中的投诉内容提供给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考核。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上报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组,通过听取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作风与效能建设情况的汇报、检查工作台帐和相关资料、组织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估。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结果分优秀、达标与不达标三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
2、达标等次。综合分值80分(含)—90分(不含)的。
3、不达标等次。综合分值80分(不含)以下的;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考察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二)考评结果由党政办负责通报,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三)在考评中综合得分前五名的授予“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先进部门”称号,并通报表彰。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
《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为充分发挥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核的管理、激励和引导功能,全面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宜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动我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街道实际,制定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李永洪任组长,陈玉君、胥玉梅、王惠、易斯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玉君兼办公室主任。考核时间为6月份进行预评一次,预评成绩占30%,集中考核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份。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各部门的工作绩效和服务水平;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社会
各界的监督评判纳入检查考核之中;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把平时检查和集中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考核范围
火花街道机关各部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效率、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绩效和投诉处理等五个方面。(详见考核实施细则)
四、考核办法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采取日常不定期考核和年底集中定期考核相结合,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
1、日常考核。由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小组成员、行风评议员、特约监察联络员等组成督查小组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督促抓好整改。对日常受理的效能投诉,由相关部门将调查情况属实的涉及《细则》中的投诉内容提供给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考核。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上报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组,通过听取部门和科
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作风与效能建设情况的汇报、检查工作台帐和相关资料、组织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估。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结果分优秀、达标与不达标三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
2、达标等次。综合分值80分(含)—90分(不含)的。
3、不达标等次。综合分值80分(不含)以下的;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考察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二)考评结果由党政办负责通报,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三)在考评中综合得分前五名的授予“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先进部门”称号,并通报表彰。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区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按照“统一方案、分类实施、群众参与、重在实效”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原则
第五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机关的作风、效能和工作业绩。第六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第七条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第八条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三、考核内容
第九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转变机关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五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建立和运作情况以及效能建设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转变机关职能。主要考核。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否规范、机关运行是否协调、依法行政能力是否提高。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对明确规定要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是否做到应进尽进,审批行为是否规范。三是强化服务功能。服务程序是否公开,服务用语是否规范,服务时限是否遵守。
(三)规范行政行为。主要考核。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二是严格决策程序。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是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实施政务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等是否公开。
(四)强化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一是是否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二是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制度。三是是否规范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监督考评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工作和监督机制。
(五)提高办事效率。主要考核。一是简化办事程序。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是否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方式是否得到改善。
四、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十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采取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三种方法组织实施,最后将各种考核折算的累加作为总分,总分值为100分。
(一)集中考核,占总分值的20%。每年年底前由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xx区机关效能建设集中考核细则》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年来的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二)平时监控,占总分值的30%。按《xx区机关效能建设平时监控情况评分细则》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
(三)社会评价,采取问卷测评形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占总分值的50%。
1、群众测评,占总分值的30%。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直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企业测评,占总分值的5%。向部分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4、特邀监察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聘请政风行风监察员根据专项督察、明查暗访查实的违规情况进行打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随机抽取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实施,结果共同采用。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时限为上一年11月20日至下一年的11月20日。
五、考核等次第十三条计算综合分值确定名次。将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单位名次。
第十四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30%)名次的。
(二)合格等次。优秀等次以下,综合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同时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不超过30%的。
(三)不合格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超过30%(含30%)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导致全局性工作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因工作拖拉、推诿,使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或发生向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经区效能建设办公室查实的;
(三)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效能问题被投诉三次及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被“一票否决”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条管单位的综合考核结果,向其上级部门反馈,建议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定为实绩突出班子;条管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的建议其上级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第十八条考评结果由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篇: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区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按照“统一方案、分类实施、群众参与、重在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事业
单位,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原则
第五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机关的作风、效能和工作业绩。
第六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第七条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八条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三、考核内容
第九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转变机关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五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建立和运作情况以及效能建设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转变机关职能。主要考核。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否规范、机关运行是否协调、依法行政能力是否提高。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对明确规定要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是否做到应进尽进,审批行为是否规范。三是强化服务功能。服务程序是否公开,服务用语是否规范,服务时限是否遵守。
(三)规范行政行为。主要考核。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二是严格决策程序。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是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实施政务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等是否公开。
(四)强化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一是是否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二是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制度。三是是否规范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监督考评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工作和监督机制。
(五)提高办事效率。主要考核。一是简化办事程序。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是否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方式是否得到改善。
四、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十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采取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三种方法组织实施,最后将各种考核折算的累加作为总分,总分值为100分。
(一)集中考核,占总分值的20%。每年年底前由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xx区机关效能建设集中考核细则》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年来的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二)平时监控,占总分值的30%。按《xx区机关效能建设平时监控情况评分细则》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
(三)社会评价,采取问卷测评形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占总分值的50%。
1、群众测评,占总分值的30%。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直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企业测评,占总分值的5%。向部分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4、特邀监察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聘请政风行风监察员根据专项督察、明查暗访查实的违规情况进行打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随机抽取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实施,结果共同采用。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时限为上一年11月20日至下一年的11月20日。
五、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计算综合分值确定名次。将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单位名次。
第十四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30%)名次的。
(二)合格等次:优秀等次以下,综合分值在60分(含60分
第五篇: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公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根据《***地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工作,以提高机关效能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目的,通过考评实现各级机关干部素质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两个率先”奋斗目标顺利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考评单位效能工作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原则;三是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考评单位积极配合。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一是*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评。二是各单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各科室、下属部门进行考评。
三、考评对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直各部门、单位、驻库各垂管单位。
四、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实行100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内容:
《****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细则》附后。
五、考评方法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以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受理群众投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等为考评的重要手段。其中,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以检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作为扣分依据。
(一)日常督查。**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县委、政府重点督办内容,县领导重要批示,县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按照自治区、地区及县有关规定,对县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明察暗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民主评议。由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各办事窗口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受理投诉。***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对考评排名前3位的乡(镇)、排名第1位的农牧场、排名第1位的街道办事处及排名前15位的部门、单位,由县委、政府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考评排名后2位的乡(镇)、排名最后1位的农牧场、排名最后1位的街道办事处及排名后10位的部门、单位,由县委、政府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分管领导对这些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对连续两年考评排名靠后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经**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
(四)垂直管理单位的考评结果除运用上述考评办法外,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五)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评、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三)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四)不准对考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本办法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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