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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纲要》中特别强调,要“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潜力,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强化对省级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
对有着不同特性的对象实行差别化的管理政策,做到物尽其用,提高收益水平或管理效率,是管理学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从字面理解就是针对不同的区域采取有差异的土地利用政策。在此基础上,从《纲要》中此提法的前后文中的含义中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其内涵。
首先,应该理解到,之所以采取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是基于各区域在土地利用的基本条件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即《纲要》中提到的“各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潜力”。这种差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区域的土地资源天然禀赋,即土地资源条件,在不同的地区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二是各地当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存在差异。
其次,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是“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的一个手段。
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管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对省级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并且在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上发挥作用。但是也必须要考虑到一些相关的技术问题。比如,如何获取到各地真实可靠的现状信息;划分不同区域是制定差别性政策的前提,那么在划定不同类型的区域时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在划分区域后,如何制订有差别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保不同区域的政策符合此类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等等。
就目前来看,通过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来推动各地集约节约用地,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是当前相对较可行的、也有较好效果预期的政策路径。当然这种判断的基础在于,解决前面谈到的一些技术问题。这无疑是近期制订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的最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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