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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问答题
第一部分
1 我们学习“制度学”的目的是什么?
制度学就是研究人类社会各种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学科。学习制度学,是为了通过对历史上和当今世界现存的各种形式的政治制度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综合,区分出制度的优劣,发现制度构建中的规律,总结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能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优良制度模式,为我国的发展指明道路。
2 比较政治制度和比较政治学的区别?
在研究对象上,比较政治学的内容和范围同样极为广泛,它包括:①对各种政治体系的比较研究,即在宏观上对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比较当代不同的政治体系;纵向比较是比较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体系或同一政治体系的历史演变过程。②对各国政府机构的比较研究,即在微观上对各种各样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以及能够影响政府机构行为的政党、利益集团等组织进行比较。③对其他与政府机构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形式的比较研究,如对部族、共同体、社团、工会等进行比较,以分析这些组织形式对于政治的影响。而比较政治制度是对各种政治制度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包含在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内容中。
总体而言,比较政治学是对不同国家、不同政治体系的政治现象的比较研究,而比较政治制度是对不同制度的比较研究。
3 人性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研究人性?
什么是人性?人性就是人的本性。人性是对真善美的追求 和对假恶丑的厌恶.人性是从根本上决定并解释着人类行为的那些人类天性. 在其现实性上,人性,就是人的本质。
马克思给出的定义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实际上,人的本质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即外因,也包括每个单个的人所具有的个性。所以,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固然是人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部,还应该加上个人所具有的个性,比如自私、自由等。
人性,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能动的力量虽然强大,但绝对没有强大到颠覆人性的程度,因为能动正是造成那种人性的力量之一(没有了能动,人则成了物,人性也就成了物性)。
人性,其实就是人在的自然要求:只有通过人性才能最直接、最完满地实现人在;反过来,人性如果得以足够伸张,人在必然会得以顺利占有和实现。
为什么要研究?荷兰政治思想家斯宾诺莎通过自己的考察与思考,发现政治起因于人性,是为适应和满足人性的需要、为限制和操纵人性而产生的。是人性的种种孕育了政治,政治天生就是为了适应和调解他们的。不论这种观点是否完整,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政治需要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对于人性的研究就是对政治起因和基础的研究。
4 政治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政治(政治和人性有什么关系)?
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政治与经济、法律、宗教、道德等社会现象有密切联系并且互相影响。
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也是政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一方面,政治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经济生活的状况,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的状况。另一方面,政治对于经济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极大地影响经济的发展,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决定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的状况。政治对经济的作用最经常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与法的关系反映出来。国家和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和体现,都属于上层建筑,产生于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在两者的关系中,政治是根本,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法律总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政治也有重大的影响,它体现国家的意志,通过法的准则来巩固国家权力并维持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政治与宗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密切的联系。在历史上,宗教曾经是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宗教冲突往往是民族斗争、阶级斗争或不同政治集团斗争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在国家的政治权力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已越来越疏远,这已成为政治进步的标志。
政治与道德也有密切的联系。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受政治制约,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道德能造成一种有利于巩固国家权力的社会秩序及与此相关的心理基础,有助于政治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国家权力的维持。同时,政治对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也有巨大的作用,一种道德风尚的建立和发展往往需要借助于政治力量才能实现。
5 政府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定义:
广义上:三权分立,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权力机关
狭义上:行政机关
◎为什么需要政府:
政府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政府是人民共同权力的委托者,协调人民共同的利益,提高人民的生活状态。
政府的职能是实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维护社会秩序,进行政治统治。政府还必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这是政府进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公共生活,实现政治统治和阶段性目标。
政府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等。
政府代表国家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全方位领域合作,保卫本国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独立等。
6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过怎样的演变?政治多元主义的兴起反映了怎样的“国家-社会”关系?这一变化的内在推动力是什么?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过怎样的演变?具体见书《比较政治制度》P39-44①古代城邦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②西欧封建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③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④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⑤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政治多元主义的兴起反映了怎样的“国家-社会”关系?这一变化的内在推动力是什么?
多元主义:20世纪上半叶流行于西方的一种政治思想。它反对西方传统的主权学说,否认国家是唯一具有最高主权的机构,认为教会、工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具有与国家同样的性质和权力,政治权力是多元的。
在多元主义框架下,利益集团的位置恰好处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因而“国家-社会”的关系呈现了利益集团中介性的特点。一方面,它将具有相似利益的个人集合起来,帮助他们将分散的力量整合形成更大的整体效应,并通过制度性的渠道将这种影响上达至国家,即社会通过利益集团影响国家的决策;另一方面,利益集团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国家的意志能够下达至广大选民,以了解其关注的热点以及有效地处理他们的问题,即国家通过利益集团影响社会的态度。在多元主义下的“国家-社会”关系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并通过利益集团中介性作用形成。
这一变化的内在推动力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制度的普及健全,使得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团体开始活跃起来,作为国家基础的社会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
7 市民社会是个什么样的社会?市民社会范畴下的“国家-社会”关系?
大众社会是个什么样的社会?
市民社会: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广义上,包括代议制体系、法治体系、市场、私人产权、自主性社团、公共领域以及国家在内的共同体。狭义上,是与国家相对的自主性领域,包括市场及其组织、自主社团、自由辩论的公共领域。
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和市民社会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政治哲学史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架构。一是洛克式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二是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的架构。
洛克主张国家权力的获得源于个人权力的让渡,国家的建立基于人们的同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力,而个人自然权力的至上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力的限度。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有工具性作用,是手段而非目的。洛克式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其实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创造了国家,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和最终审判权。此架构在某种意义上否定了国家及其建制之于市民社会的积极意义。
黑格尔则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需要的体系”,是一个一切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他认为,国家代表并反映普遍利益,它是“地上的神物”。国家是目的而非手段。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主义者将神性国家降至世俗公益结构的正面意义,又将国家上身于不可挑战的神性关怀之中。黑格尔式架构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社会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逻辑,而此种逻辑常被用来为极权或集权的政治统治辩护和张扬。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架构因其直面现实而具有很强的现实转换性。上诉两种架构都曾被转化为现实的政治运动,他们载学理上各执一端,在实践中对于任一架构不加制衡的发展,都会构成对现实的误导。
大众社会:是在大众媒介和大众文化作用下形成的群众性的社会。其特征是组织松散、成员之间缺少直接接触、人员流动频繁,不受团体力量的约束、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递彼此之间的信息。
8 宪法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
宪法是什么?
“宪法”在近代以前曾有过四种不同内涵,尽管看法不同,含义各异,却也都将“宪法”视为不同于普通法律的高级法,认为它有关国家的根本问题。而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和英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也叫根本法。有如下几个特性:根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议会也不得侵犯;根本法为建造国家之公约,效力高于议会制定的法律,其更改须有全民表决;根本法是一种成文法。
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构成及其制衡关系,是建构国家之公约。谨慎设立宪法,并坚决执行宪法,有利于规范和制衡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利利益冲突,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这种由宪法构筑的政治秩序类型称为宪政。
(重点参看《比较政治制度》20页第二节,宪法与政治制度)
9 什么是宪政体制?
宪政体制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10 立宪政府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要素?
立宪政府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要素?
为了实现有限政府,达到权力的制约与均衡,宪政要求,第一,必须建立有效的代议制度。现代民主都是代议民主,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无法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选出的代表代替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就造成了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行使者的分离。因此,要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首先应该保证权力的来源的合法性,即权力必须是经民主的程序产生并行使的。因此,代议制度的建设必须保障人民能够通过对整治过程的有效参与来选举出人民在政府中的代言人,并且能够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人民的仆人不会成为人民的主人,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普遍、平等、直接、民主的选举制度和有效的罢免、弹劾制度是保证代议制度建设的基础。
第二,宪政首先是“限政”,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是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也就是说,有些事情是政府也无权干预的,它们属于人民自治的范围。因此,必须在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力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政府只能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行事,不能干预人民的保留权利。
第三,法治用法律的权威取代人的权威从而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因此,使权力在成文的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就极大地降低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第四,必须在政府权力的内部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控制。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扩张和易变的特点,因此,必须分权制约。分权制约包括横向和纵向。横向分权是将国家权力按照技术性和程序性的差异划分为三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约,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权的独立。纵向分权是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按照地域分开,使地方拥有一定对抗中央的权力。
第五,必须建立系统化的社会制约体系。社会制约的实质是形成对政府权力的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仅仅是权力之间的制衡。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设,权力的滥用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遏止,从而实现“有限政府”,达到了限制政府权力的目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限制和控制政府权力并不是要政府无所作为,而是要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活动,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11 有宪法是否意味着建立了宪政政府?中国的情况如何?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宪政与宪法的关系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宪政。对于宪政的定义,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看法是,只要有民主政治和宪法就是宪政,根据这个观点,从1954年9月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真正开始 ,因此,宪政在我国已有五十年的历史。另一种看法是: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按照这种观点,“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中国现在正在向宪政过渡,正在朝着这一方向前进。”
无论是以上哪一种对宪政的理解,都认为宪政政府的要素不仅仅只有宪法,还应该有更多的内涵。因此,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建立了宪政政府。
中国的情况如何呢??
我们发现,以萨托利为代表的西方学者的宪政要素中没有包含抽象的民主及人权,但他把民主、人权价值化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制度与机构,即除了进行价值确认之外,宪政还必须实证化:建立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和操作手段。而中国学者注重从价值理念层面判断是否是宪政政府。
我认为,宪政政府既应该包含普适性的价值,更应该包括实证(或者技术、实践)的操作措施。在实证的层面,宪政不过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达成的平衡状态。因此,建立平衡机制以寻求各宪政主体或结构要素之间的平衡,这应当成为建构宪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政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存在一部宪法(也可以是不成文的)。(2)确立人民主权原则。(3)实行代议制。(4)确立法治原则。(5)宪法至上。(6)政府有限。(7)以保障人权为目标。(8)实现权力的分离与制衡。(9)建立违宪审查制。(10)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按照这一标准,我们当下的政府状况显然还不是宪政政府。
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由革命时代进入建设时代,我国的法制建设亦由“革命法制”进入“依法治国”时代。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邓小平特别强调了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在坚持民主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成为邓小平处理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两只手”。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政党法制化、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化等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取得了成功,我们党亦得出了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重要结论,为我国宪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在此后召开的十六大、十七大等大会上,我们党均以不同的形式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内涵进一步深化,奠定了我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基础。、
我始终认为我们缺乏的不是宪政政府的理念,而是将我们的理念多大程度上落实到具体操作之中。
12 贯彻孙中山三民主义精神的“五权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有何启示?
五权宪法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孙中山认为传统西方宪法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五权宪法的特点在于:
(1)五权分立。
从三权分立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把西方制度与中国古代制度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达到较为完善的母的。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可借鉴﹐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2)权能分开。
所谓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史主张把国家大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府”或“管理政治”的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的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的人组成的政府来掌握。只要把权能分开,就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又能,达到权与能平衡的目的。孙中山之所以提出权能分开,是为了防止“五权分立”可能带来政府专权的弊病,并使人民真正能够有权利来监督政府,而又不使政府缺乏效率。
(3)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即县自治。在以县为单位的自治中,人民享有完全的直接民权,人民有直接选举和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4)分工不分权
分工不分权时五权宪法和西方三权分立宪法的原则区别。在三权分立中,国家的各项权力独立并互相制衡,在这三权之上再没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进行统领。而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设计,五权之上有更高的权力。就治权而言,治权机关——分立的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的工作。五院间的关系实为职责分工,所具有的权力是政府办事的权力,并不是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下的分权。五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本质上并不互相制约。
启示: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显示了孙中山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对于今天的中国政治现实而言,对政府的权力分配,防止个人说了算或个别部门说了算,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可以作为借鉴。
13 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如何?举例说明它们之间的动态关系(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它们的关系是怎样演进的?)。
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欧洲最初建立起来的主权国家,大多是君主制国家,由君主代表最高的主权者,实行的是“主权在君”,而不是“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当时,主权高于人权。但为了对抗和限制绝对的对内主权,人权观念成为重要的思想理论依据。人权思想对绝对主权的制约表现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是主权所不能剥夺和消灭的。相反,主权的独立完整,正是为了保障和实施人权。
人权逸出主权国家的范畴,上升为国际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发展的重要特点。在此之前的人权问题,基本上是主权国家内部处理的事务。二战结束之前,人们开始思考怎样建立战后的世界新秩序。很多人经过反思,认为这场侵略战争的起因,在一定程度上可追究至希特勒等独裁者在其国内对人权的践踏。因此,在战后的世界新秩序中,必须确立各国均须尊重人权、人的尊严、人的价值这个重要的道德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成为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于是,在国际政治中,出现了“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等观点。国际人权体系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绝对主权观念有所减弱。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更趋复杂。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增强和深入,国家主权不得不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因素的制约,多数国际法学家认为,现代主权“不受其他国家或组织的控制,但受到事实上的政治或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限制或制约”。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日益普遍化、国际化,以至形成了日渐完备的国际人权体系。
14 为什么西方国家宪法中都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它有什么重要意义?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含义归纳于下:
① 拥有私有财产是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
② 根据自然权利以及通过自然人之间的契约结成的政治社会中的法律,政府、社团和个人不可侵犯私人财产。
③ 政府在以税收和其他方式征用人民的财产时,一定要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以保证之,即不同意不纳税或先同意后纳税;人民是决定并管理税收的主权者,并通过民主的代表制度行使这种主权,政府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人民有权推翻侵犯私有财产的政府。
英国的宪法文件和法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先同意后纳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所谓“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法国革命者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当作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是为了制止专制君主对资产阶级私人财产的任意侵犯。19世纪上半期,欧美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社会发展趋势都是资产阶级在努力挣脱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自然地成了那时广为接受的原则之一。那些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往往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进自己的宪法。在这条权利的保障下,专制君主无法再肆意向资产阶级加征赋税,而是要经过同意,这就约束了绝对主义国家的权力,为新兴的资产阶级赢得了空间,从而开启了从绝对主义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渡。
15 私有制与人权的关系?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私有制和宪政(议会)的关系?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私有财产是物化的人权,具有神圣性,如果得不到保护,个人会变得极其脆弱。在人权视角中,财产权是普遍被肯定的。私人财产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持个人尊严、个人发展并促进社会进步。人权的生存权、发展权亦系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前提是交易的双方对自已拿去交换的商品拥有所有权,否则交易就不成立。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市场主体不管是人还是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产权,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当私人占有被保障,每个人的独立产权便得到保护,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下面这句不对老师胃口,慎用!】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经济都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三)西方议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封建国王控制的“ 不出代议, 不纳赋税”的等级会议。以英国为例,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 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议会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为保证收税而设立。
资产阶级议会在法律上确立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 有利于人们摆脱封建束缚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力。其中包括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有利于资本主义的“ 自由竞争”畅行无阻以及确立包括劳动力买卖在内的商品经济市场的交换自由。
16 私有制和议会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中国有什么启示?中国为何在农村先搞村民自治?
(1)私有制和议会的关系:
①议会诞生的两个必要条件是民间呼唤与社会基础对官方形成的压力。
②以“议会之母”英国的历程为例,一方面私有制使富人(纳税主体)逐渐拥有了要求政治权力的能力,纳税主体要求对税款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权力并且了解税款的去向,另一方面国王需要来自纳税主体的支持并使征税合法化,双方均要求有一个能进行协商并产生妥协的场所,议会应运而生。随着私有制的不断发展,成功的工商业者成为社会纳税主体以及贵族向工商业者的转变的趋势,第三等级要求加入议会的压力不断增强,国王不得不同意其要求而逐步扩大议会。英国如今的议会正是为减少统治成本而在渐变的改革中逐渐形成的。【逻辑:私有制→纳税主体多样化→纳税成本最小化的要求→议会的产生】
③综上,议会既是私有制的产物,也是维护私有制的工具,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2)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正在成为一个私有化的社会(目前土地仍未私有化,但已有私有化房产),利益分化将更为严重,如何进一步完善议会职能、适时扩大议会规模以尽可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理顺利益关系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未来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总之,历史的进程不是某些人能够阻挡的,中国政治阶层的核心人物要更为理性地预测发展方向、看清楚什么是不可阻挡的,顺应潮流创造条件凝聚民众共识、使更多的人齐心合力跨过“转型”的门坎,大大减少转型成本。
(3)中国为何在农村先搞村民自治
A: 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B: 必要性
在土地使用权分散化而土地所有权却未转移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即农民要求知道自己所交纳的税款被用在何处,干部与群众由于征税产生很多摩擦,干群关系破裂。为防止干群关系的进一步恶化、缓解干群关系,“村民自治”应运而生。
另外,随着中国社会物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需要也会渐渐加强,需要村民自治的有益探索;同时站在国家治理角度,为节约整理成本、统筹社会资源,国家需要也会运行在农村先搞村民自治。
C: 可能性
从中国农村的特点考虑:中国农村往往相对独立、有的农村甚至存在非正式的组织例如宗庙、教堂等,这些使村民自治具有可行性;同时随着国家实力的提升及治理理念及能力加强也可以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帮助,以促使在农村村民自治的实现。
PS:友情补充(以前总结过村民自治的一些东西,分享一下)
1 “村民自治”的含义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以上是“村民自治“较为官方的解释。事实上关于其含义不可否认仍有争议。对于“村民自治”的含义,我认为首先直接通过字面意思来理解便是村民自己自主治理管理自己的事。这其中首先主体是“村民“即中国最基层的广大农民;另外便是“自”与“治”。“自”有自己、独立、自主之意;而“治”则包含有管理、治理、生活之意。然而,由于几千年来中国农民与国家密不可分的关系,“村民”完全独立自主十分不现实。但我认为如若能够有类似“农民组织”的非官方力量共同努力,村民自治工作才能真正开展,其含义才会不断被开发、实现。
2 “村民自治”的历史
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民自发的组成了一种准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至此标志着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此时的村委会的功能在此只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的治安;之后河北、四川等省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并且越来越向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扩展。1982年的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因此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之后约有60%的行政村初步实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实施,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经历了巨大的历史跨越,也是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政治生活的最大变化。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至今,绝大部分农村进行了3至4次村委会选举,选举的规范化、民主化程度有一定的提高。
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空白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渐渐产生并逐渐被国家所承认。初期村民委员会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历史发展问题也开始不断出现。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其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等等,村民自治委员会的尴尬开始渐渐出现。不可否认,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历史中的重要角色,但绝不应该是唯一的角色。在时代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村委会在“村民自治”的发展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同时又该有哪些角色出现,还需要人们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思考探索。
3 “村民自治”的主要困难及未来方向
个人认为当前“村民自治”的困难主要来自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而目前遇到的困难也正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理论上,亟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村民自治”系统全面的的体系,从含义、历史甚至国外相关经验,而理论的完善又绝不可离开实际的考察了解。如此,一方面需要相关人才的培养;同时也需要组织必要的学术交流讨论。理论上的完善毫无疑问可以很好的推动实际工作的开展,尤其重要的是将对相关法规的完善提供直接帮助。
实际工作中,第一,体制不完善,相关法规不到位。虽然过去有一些法律曾对相关内容作出过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不得不重新考虑。比如村委会的现实困境以及农民政治素养的缓缓提高等。第二,“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者多为最基层的人员,他们往往理论水平有限,政治素质也很有限,如何加强对这些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后续人才的培养都值得在未来的工作中着重探索考虑。第三,“村民自治”建设与当前农村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如何配合,融合。当前农村在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下日新月异,“村民自治”必须紧跟形势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17 你是否赞成“废除死刑”,实行“废除死刑”国家的理由是什么?
答:
我认为“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就现在中国的现状,立即废除死刑是不可行的。
刑法的目的包括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作为最严厉的刑法方法,死刑真正的作用是满足民众的报应观念,当社会以制度的形式法人时,那么法律制度对于人类的引导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对于是否符合正义,从社会防御角度则是符合的,但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即使是犯罪,也还是公民,不能剥夺其基本的生存权利。
基于中国的现状,立即废除的不可行:从传统的角度,“杀人偿命”的朴素报应论已经为广大民众所支持;中国现阶段还处于严峻的治安形势;民族习惯上,中国人的人权意识比较淡漠,死刑易被一般民众支持,死刑的执行成本比较低。
废除死刑的理由:
1. 按照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
2. 死刑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国家一方面惩罚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死刑实施杀人,这样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3. 死刑在遏制犯罪的效果上不如终身监禁
18广义的政府包括哪些部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谈谈政府各组成部分应该如何相处,才能形成“善治”?又,什么是“善治”呢(指出一些指标)?
1.广义的政府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
2.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政府组成部分来说,要形成善政,必须形成一种统一与制衡的机制。
(1).各个部分的统一是理论上政府的价值追求必须统一,都是为了人类生活的幸福。在这个层面上来讲,立法机关——作为民意的代表,必须最大限度的“代表”民意,民意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并且全民参与的立法权是国家最高的权力,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建设在民意的基础之上,让人民自己选择自己的将来。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在现代社会的只能更多的是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管制的执行者,从这种方面来说,行政机关应该能够从多个角度来定位自身与人民的关系,正确的定位自身,对人民的需求作出最快的反映和最高质量的服务。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的盾牌。
(2).从制衡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立法通过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最基本也是最底线的框架,并且对于行政权的行使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宪法和法律为司法机关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渊源。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受到议员或者人民代表的监督,同时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必须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能够作出自身的判决,并且对立法和司法的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善政是政府的一种运行模式,在现代社会善政的表现形式是民主,善政最主要的特征是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行政为了人民,司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善政应该是宪政的价值取向。
19 什么是“立宪地方自治制度”?西方国家为什么要引进“地方自治制度”?它最基本的特点是什么?
(1)地方自治制度,即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把地方自治的原则写进宪法,限制议会和官员干预地方的权力的制度,便是立宪地方自治制度。
(2) 西方国家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扩张, 开始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和对立的发展进程, 从而使市民社会权利能有效伸张并与国家权力相抗衡, 最终通过“市民社会革命”使国家权力服从务于市民社会权利, 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成为西方传统首要而基本的价值。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前提下, 地方自治得以形成、维护和保证。
地方自治不仅是纵向的国家权力分配方式,其背后还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理念作为其制度支撑。现代语境中的地方自治是对绝对国家主义的克服,是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等价值在地方生活的体现。地方自治强调中央与地方、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对抗,一直被认为是对全国性政府过度集权的一种制衡力量。除此以外,其功能还覆盖另外两个领域:作为代议制民主的组成部分,促进地方民众的实质参与;以及自由精神在地方生活中释放的实现形式。在一国垂直方向的权力分配上,始终存在着兼容多种价值的欲求,在不使国家解体和失控的前提下维持地方自由。
(3) 地方自治被认为是对全国性政府过度集权的一种制衡力量,其理论有一些共同之处,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对立作为解决中央地方关系的观念前提,发展和确保地方自治权力的实现,在坚持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满足他们的参与愿望,实现生动、活泼的地方生活。
20 如果要在中国实行“地方自治”,现有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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