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知
责编: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06-06-27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建设部、省、市、县(区)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文件。
二 申办条件
权利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资料证件齐全有效,有正式地名,多层住宅和八层(含)以上主体建设已达80%的项目可办理预售许可证,综合验收完毕,完全达到居住条件的可办销售许可证。
三 提供证件(收复印件均验原件)
1、商品房预售申请书;
2、申请表(房产中心提供);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发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 、1:500总平面图复印件;
8、开发建设协议书原件;
9、建筑面积核算书原件(工程科核准);
10 、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 明书原件;
11、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正式地名);
12、施工合同;
1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4、按面积核算书报软盘(格式由房产中心提供)。
四 收费标准
交易费
1 、 新建商品住宅3元/M2,经济适用房1.5元/M2(2002年3月1日后);
2 、 住宅以外的其他各类房屋0.25%;
3 、 2002年3月1日前的住宅0.25%。
五 五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初审→权属确认→现场勘察→ 审批→收费发证
六 完成时限:五个工作日
七 咨询电话: 87613254
八 备 注
1 、七层(含)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应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
八层(含)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应施工到主体结构80%才能办理预售许可证。
2、质检验收完毕,完全达到居住条件的,能办理销售许可证。
3、办理外销的应在申请中注明外销比例,外销转内销的要经过审批。
4、申请书中要注明:
预(销)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开发单位、房屋座落、竣工时间、栋数、面积、结构、用途等)。
5、申请预(销)售的理由及销售的价格(住宅、公建、车库等分别报价)。
6、售后物业管理责任单位。
7、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每月底向房产管理中心上报当月销售月报(报软盘)。
8、按开发建设协议书的标准,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及物业用户协议书(物业科出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