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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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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集中监管,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县粮食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并做为组织监督检查抽查的依据。 二、监管对象 1.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的个体户企业。 2.粮食加工、转化企业。 3.粮食批发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粮食经营企业。 三、监管产品分类 主要有小麦、玉米、高粱、稻谷、各种豆类。粮食品种分为原粮、成品粮和粮食制品三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原粮质量安全。 四、抽样 1.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符合gb/t5490和gb5491的规定,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两分,一分用于检验,另一分备样,用于复检。 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好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和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时间、抽样人姓名、见证人姓名及签字。 3.抽样单位及个人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判定原则 (1)抽样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2)复检。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受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检验方法 1.砷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2.汞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3.铅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4.镉按gb/t5009.15的规定执行。 5.汞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的规定执行。 6.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三锉磷、毒死蜱按gb/t5009.20的规定执行。 7.漂白剂按gb/t5009.34的规定执行。 8.过氧化苯甲酰按gb/t18415的规定执行。 六、各自的职责 (一)县粮食局至少每季度深入到监管对象的仓库、车间详细检查原粮储存、卫生、设施等项目,并按规定出具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对危害原粮的因素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取消营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二)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转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严把原粮质量卫生关。对收购的原粮质量严格把关,做到“六不收”: 1.陈化粮不收; 2.霉变粮不收; 3.虫粮不收; 4.芽麦不收; 5.杂质超标粮不收; 6.新收获粮食未过后熟期不加工、不销售。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洁。坚持经常对厂区、仓库和生产加工车间及存放的粮食、麸皮、面粉的货位进行彻底打扫,严防鼠、雀、害虫等病媒生物侵染,严防环境污染,确保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四)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确保粮食质量达到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五)储存企业、个体户应定时查仓,确保粮情稳定。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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