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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的几点思考及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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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的几点思考及措施 摩托车是广大老百姓出行的重要工具之一。自车辆购置税开征以来,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的一种,也列入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应该说这对增加税收收入完善对行为税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摩托车行业税收管理的情况来看,对摩托车购置者征收车辆购置税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从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上看,对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在征收环节上设计不尽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条例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现阶段,摩托车的消费群体主要还是个人,按规定,购买摩托车的个人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即上牌照)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实际情况是在县级城市或县下面的农村乡镇,摩托车购买者购车后一般是在本县或本乡镇使用,由于车辆管理部门的力量难以延伸到县以下乡镇一级,购买者不上牌(不到车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现象大量存在,要想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基本不可能,此时要税务机关去面对成千上万的摩托车购买者征税,其难度可想而知,而产生对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难到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车辆购置税征税环节设计不合理造成的。 二、从车辆购置税实际工作中,部门纳税人的信息共享尚不健全。由于国税机关与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还没有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机制,国税机关征收车辆购置税不全面,不彻底,导致车辆购置税税款大大的流失。公安交警部门由于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主动配合和协助的积极性不高。 三、车辆购置税的管理手段乏力,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目前,有的纳税人让交警检查时,由于没有上牌照,把车扣掉了,才来税务部门办理手续,纳税人有意逃避纳税。再一点就是纳税人购车时,销货方直接不开具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更不去主动上牌照;纳税人游离于交警部门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由于新征管法没有赋予国税机关上路检查权,导致国税部门眼睁睁看着车辆购置税流失而无可奈何。 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下措施: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提高购买摩托车车主的依法纳税意识。最好与交警部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将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规定、纳税程序、纳税规程和税务处罚标准实行公开公示,同时,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去乡镇基层搞宣传。使车辆购置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一样对待,切实加强纳税人的自觉主动纳税的意识。 二是加强税源调研,掌握摩托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实际销售额的变动规律。国税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影响摩托车销售价格变动的因素的调查收集,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不同厂家、不同品牌的摩托车单台税负分析,掌握单台摩托车的税额,以指导基层国税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征管,严格监控,规范服务。使摩托车的销售数量与完税数量逐步接近。提高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现公安交警部门与国税部门的良性协税护税机制。成立专门的车辆购置税领导班子,把每一季度或者半年的纳税信息进行信息交流,研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加强信息交换,对没有上牌照逃税的摩托车主采取扣车并强制移交到税务机关补税,领取完税证。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公的形式,使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XX县区国税局张雯 第二篇: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成都指南针学校会计专业的李老师告诉我们以下就是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篇。车辆购置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车辆购置税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由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移交国税机关后,通过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至2006年4月份止,我局共征收机动车辆7110台、入库车辆购置税245.23万元。但是,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笔者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我县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 根据我县实际,国税机关暂只负责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进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缴纳在市车购办。从我县今年一至四月份的情况看,我县共对1626台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96.17万元,根据机动车“一条龙”管理要求,共上传机动车识别代码1626条,上传机动车异常发票信息241条,发票开具异常的机动车占总征税车辆14.82%,其中4月份采集异常发票79份,占当月495台征税车辆的15.95%。一至四月份在我县交警上户。 就没人带来,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的积压,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也资料、数据不齐全。 3、对未核发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不清 按国税发[2004]160号文规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参照同类型的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由于参照车型属自由裁决,没有统一标准,在实际征收中要向纳税人作许多政策解释工作,造成了征收工作的被动局面,同时也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严肃性。 4、纳税人办证程序繁锁 由于机动车辆上牌要在交警(或农机)部门办理,而车辆购置税在国税部门缴纳,纳税人要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凭完税凭证副本至交警(或农机)部门办理车牌,再凭车牌到国税部门登记号码、领取完税证正本,繁锁的工作流程致使纳税人办证要多头跑。 5、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填写繁锁、申报要求资料过多 车辆购置税申报表设计项目过多,由于纳税人涉及面广,素质参差不齐,使得纳税申报表填写不规范,加上由于车辆购置税是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很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不知要带身份证复印件等附报资料,常常因申报资料不齐要往返几次,致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苛刻”要求不满,影响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中“优质、高效”的服务形象。 6、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局所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在实际操作中常发生数据丢失、导出数据与实际征收数据不一致等严重问题,导致我局征收人员每月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数据的核对和修改,才能保证上传的机动车识别号和异常发票信息与实际征管情况一致。 7、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整车价格开具低于全国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征收时,要对比车辆的“发票价”与最低计税价格。如果销售价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销售价征收税款,如果销售价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凭据,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车辆购销双方,为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目的,都会少开机动车购车价格,导致大量的异常发票信息产生。从我局目前征管情况来看,每月上传的机动车异常发票信息不断上升,4月份我局征收的495台车辆购置税中属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就有79辆,占总量的15.95%。 三、对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建议和意见 1、加强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 因车辆购置税是在2001年才开征的一个新税种,2005年才正式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相当一部份纳税人对车辆购置税的征管还不熟悉,许多只是在办理上户手续时才知道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必须加大对车辆购置税的宣传力度,建议要大范围的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政策、依据、标准、范围、减免依据、办税流程、所需资料予以张贴、公示,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可制作宣传资料,在纳税人购车时无偿赠送纳税人,让纳税人熟悉车辆购置税并形成一个买车须缴车辆购置税的共识。 2、优化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 在车辆购置税征管中,要加快信息化应用水平,尽快开发、优化现在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并与现行的综合征管软件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以减少大量不必要的人工重复劳动。 第四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调研建议目前,车辆购置税分为汽车类和摩托类分别由市级局XX县区级局征收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统一由市级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负责征收管理。2007年我市征收汽车类车辆购置税9247万元,2008年预计可收11075万元,相当于山区县一年国税收入的总量。但是,由国税部门接管原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后仍有不 少在体制上、票证管理上、征管流程上的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理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笔者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上的存在问题 (一)在机构体制上 当前全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由市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为办税厅)负责,办税厅为市局内设的一个科室,不独立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征收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行使独立的执法权,因此办税厅在税收执法、征收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在职责职能上 办税厅不能象其它职能科室一样,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职能,对上省局没有对口的办税服务厅,所属业务只有通过平级的流转、征管、信息、票证等其它科室进行指导或检查。对下属各县(区)局也没有对口业务,不存在指导、检查职能。 (三)在票证的使用管理上 由于办税厅与票证中心同属内设的平行科室,而且市局票证中心不直接对使用人发放票证,因此,办税厅使用的税收票证只能通过市局的派出机构直属分局领用和结报,对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 (四)在征收服务上 当前办税厅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是按照省局统一设置的软件,统一设置的流程。按照验车岗→申报岗→审核开票岗→收款岗→打印完税证明岗→整理归档岗的流程逐一进行,纳税人必须经过上述岗位的所有窗口才能完成办税事宜。与总局为方便纳税人提出的“一窗式”、“一户式”的办税程序相违背。 (五)在管理服务上 由于办税厅只承担对购车人的车辆购置税进行征收,不承担其它管理职能。因此对车行销售汽车开具发票的内容(包括开票时间、车辆型号配置、销售价格、金额等等)无法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服务。导致销售汽车低开配制、低开价额而减少纳税,虽然总局统一设置有各类车型的最低计税价,但最低计税价与实际销售价仍然存在有差距,容易出现各车行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过于复杂,不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购车后凭购车专用发票及合格证将新购车辆开至验车场地,供验车岗查验并填具验查凭证,到申报窗口填写申报表后,仍需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合格证书、新车发动机号码拓印件、车架号码拓印件、购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所提供资料繁杂,特别是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拓印件。纳税人大都因无工具较难获取,因此,在办税厅附近,开设了代办办税事宜收取费用的代办机构(个人)。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办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完善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机构体制问题 建议: 1、将当前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市局内设办税服务厅(科级),改为市局的直属机构,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局(科级)。行使独立的执法权,既符合“征管法”的规定,又理顺了行政复议,票证使用、保管等方面的关系。 2、撤销现有的办税厅,将现有办税厅职能分解。一方面将各县局辖属内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交回各县征收(据公安交管部门反映,为便民从现在起逐步将各县、市(区)的车辆交回各县、市(区)上牌);另一方面将市直和XX县区辖属内的车辆购置税,划归由市直属分局或XX县区局负责征收。这样既解决了机构体制问题,又解决了职能职责的问题。同时理顺了税收执法,行政管辖、行政复议、票证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二)改革征管软件 建议省局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征管软件改革为“一窗式”办税流程。即在一个窗口从办理申报、到计算税额、到开具票证、到划缴税款、到打印纳税证明、到整理归档同步完成。纳税人只需在一个窗口即可将所有纳税事宜办结。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流程和时间,方便服务纳税人。 (三)简化纳税资料和手续 建议省局参考XX省XX市国税局开发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软件,将软件的企业端安装在汽车经销商那里。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后,购车人得到有二维条码的介质资料,条码中含有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发票信息,购车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办税厅人员经过扫描介质资料就实现自动、快速、准确录入应税车辆基础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出规范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购车人便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完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全部手续。既方便了纳税人,又避免了中介机构的介入。既提高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23号【发布日期】 2006-08-15【生效日期】 2006-08-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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