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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预付电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新装用电客户,在正式用电前,必须交纳1个月的预付电费,正式用电后执行本办法第五条。预付电费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预付电费金额=申请容量×平水期平时段电价×月用电小时数×负荷率
其中,月用电小时数及负荷率按以下方法计算:(1)照明及商业用电客户:240小时,负荷率为0.3;(2)动力用电客户:360小时,负荷率0.8;(3)三班制用电客户:720小时,负荷率0.8;(4)农业用电客户:240小时,负荷率0.8。
第二条增容用电客户,在增容设备正式用电前,必须交纳1个月的预付电费。预付电费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预付电费金额=当月电费金额+增容容量×平水期平时段电价×月用电小时数×负荷率
其中,月用电小时数及负荷率按本办法第一条款方法计算。第三条变更用电(更名、过户、并户、分户、减容、暂停、暂拆、暂换、迁址、移表、改压、改类)业务,凡是由客户提出变更用电申请的,必须按最近1个月的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未交纳预付电费者,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销户用电客户,提交销户申请时应按最近1个月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销户手续办理结束后按实际结算电费金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正式用电的趸售用电客户、大工业用电客户必须于每月8日至15日之前按上月电费总额的100%向楚雄供电局支付预付电费,并确保15日前预付电费资金必须到达楚雄供电局帐户。
第六条正式用电的小用电客户,要逐步实现预付电费或者办理银行代扣。
第七条凡有欠费的用电客户,在交清所欠电费的同时必须按最近1个月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未交纳预付电费者,不予办理复电手续。
第八条无能力支付预付电费的用电客户,要签订财产抵押合同,作为预付电费的法律担保。
第九条对所收到的预付电费将在下月电费中进行滚动抵扣,不足部份的预付金额在当月20日前补足。多余部份的金额将作为下一个月的预付电费滚动抵扣。第十条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应按规定收取电费约金。
第十一条对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电费的用电客户,电力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对其停止供电。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楚雄供电局电力营销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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