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意见_1.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9142278 上传时间:2025-03-15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32.6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意见_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意见_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意见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本系统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本系统工作大局,构建由党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股室、站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节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谁分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有机结合,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节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决、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立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股室,大纠纷不出单位,疑难问题不出区,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行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下属单位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研究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建立健全联动调解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三)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解室工作,推动“大调解”规范、高效运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组织调解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调解室职能职责。 调解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调解员同时兼任综治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收集掌握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向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组反映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系统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职工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考核问责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矛盾纠纷化解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大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工作实绩档案,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或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 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XX县区委办公室、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 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近年来,我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排查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了大量刑事、治安、群访集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顺利推进移民工作、灾后重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至2009年9月底,全乡已建立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7个,有人民调解员19人;2007年以 来,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各种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0%。 随着瀑电移民工作进入冲刺阶段,移民搬迁过渡工作全面展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乡各种矛盾纠纷将呈现出多发、涉及面广、化解难度大等新特点,将严重干扰和影响我乡移民工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抓住省、市、县党委、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乡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我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我们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重视并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 二、着力抓好乡、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抓好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是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组织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或推荐;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乡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 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选举人民调解员将具备公道正派、品行良好、群众公认,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尽力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 乡、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针对我乡当前和今后矛盾纠纷呈现的诸多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坚持每月定期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做到定期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在排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利有的放矢的开展预防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具体的调处时限,把调处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头,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要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关口,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重大问题不过夜;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重程序、重证据,不违背政策和法律法规。 我乡司法所将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 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引导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宣传法律知识,达到化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努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和覆盖面,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用理性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县司法局将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独特作用,开展疏导劝解,努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四、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构建我县“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工作中去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我乡司法所将在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着力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四个一”的运作方式,即,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监督。一个窗口服务群众,即依托调解委员会这个窗口受理群众来访和其他工作事项,建立统一工作台帐,做好受理、分流、处理、结案、归案等工作;一个平台受理反馈,即依靠司法所这个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时向“大调解”协调中心反馈,在“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个流程调解到底,即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 理的矛盾纠纷,在组、村逐级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上,逐级移交上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各村组要及时成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资料、规范程序,切实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同时要求各村要加强对外地流入人员(特别是库区临时安置过渡人员)的摸底排查和重点区域的巡逻,沟通和协调,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全面保障稳定工作,为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的努力。 前域乡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 1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 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2 二、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主体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托街乡(镇)、社区(村)等综治维稳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开展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承担调解直接受理的其他部门和组织转移、委托的纠纷;主动联系、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法院(庭),调解涉及多领域的复杂纠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重大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居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等职责。 (五)行政调解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信访部门牵头,政府法制部门配合,主体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包括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各街乡(镇)党政组织;行政调解部门承担落实政府行政主管职责,运用调解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及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 (六)司法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部门配合。司法调解部门严格执行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规定,负责加强人民调 3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先期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受理涉及行政调解或仲裁的民事案件,经协商一致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七)建立“大调解”工作平台。由综治委统筹协调,整合区政法、综治、维稳、信访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调解资源和力量,建立矛盾纠纷联排联调的“大调解”工作平台。负责督促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和联调工作;督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驻地大中型企业及街乡(镇)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街乡(镇)党委书记亲自挂帅的“大调解”工作平台,依托综治维稳办,组织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综治维稳工作站和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做好社区(村)民间纠纷和“六小单位”的排查调处工作。 (八)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领导轮值接待日制度。对重要信访问题、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案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手解决。真正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村)、一般纠纷不出街乡(镇)、复杂纠纷不出区;健全完善调处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 4部门,特别是街乡(镇)党委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把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身上。建立健全部门联合会商制度。对涉及几个部门、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调处的纠纷,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会商,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纪要,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定期排查、分析研判、台账管理、挂牌督办等制度,实现“大调解”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完善矛盾纠纷的受理、移转、委托、信息反馈、调解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调解文书和工作程序。 (九)建立完善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在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民间纠纷的基础上,区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首选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对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 5纷,区法院要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教育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庭)人民调解室(窗口)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依法立案审理;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治安、刑事等案件调解,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倡导庭外调解,鼓励律师主持庭外和解,提倡选派律师作为特邀行政调解员参与信访接待。 (十)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行政部门对在工作中产生或发现的纠纷,要主动予以调解或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等渠道解决。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同法院加强沟通,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要与有关行政部门在易发生纠纷的行政执法领域加强前期沟通协调,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各仲裁组织要主动同司法机关加强联络会商,对仲裁事项中可能危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妨害正常司法程序或涉嫌犯罪等问题,及时通报,妥善化解。 四、建立完善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一把手”工程, 6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区委、区政府成立全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大调解”工作的情况综合。各街乡(镇)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为任副组长,吸纳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办事部门。要结合本街乡(镇)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法院要结合职能,制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配套的工作规范。要全面落实领导责任,把“大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人员,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各级综治委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跟踪督办工作,加强对部门和街乡(镇)、社区(村)综治维稳组织的协调指导。 (十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商贸市场、学校、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民间性调解组织,拓宽延伸覆盖面。建立以社区(村)民警、基层干部等为骨干的专兼职排查力量,充分发挥综治特派员、综治协管员、综治信息员、治安中心户长、治安志愿者及“三老”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积极发展壮大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等人民调解队 7伍,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参与调解工作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倡导建立民间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管理。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三)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政策规定,解决基层调解组织、队伍、设施和待遇所需经费。要将“大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十四)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各街乡(镇)、各部门要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制定考评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对组织有力、排查及时、调解有效的街乡(镇)、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重视不够、职责不明、调处不力,推诿扯皮,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街乡(镇)、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黄牌警告直至实施一票否决。特别是 8要在街乡(镇)建立并实施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重大“民转刑”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启动责任追究,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切实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单位,有计划地确定各个工作阶段的宣传重点,关注舆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切实加大“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宣传力度。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9 第四篇: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各支部: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东岱、和谐东岱”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2009〕16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 当前,我乡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高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特别是由新农村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和涉法涉诉上访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 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显现、 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岱”为目标,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构建由党支部领导,有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立乡、村、组和各部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100%,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行政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力争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 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报县”,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本地本部门,化解在萌芽状态。“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严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到市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 (四)建立乡调解机构。乡党委、政府成立全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调解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下社办公室,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同时负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上访群众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解和疏导、督办。 (五)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积极搭建“大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建立乡、村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乡“大调解”协调中心挂靠乡综治办,办公地点设在乡信访群众疏导调解中心,乡“大调解”协调中心与同级 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分别挂牌、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建立村调解室。建立村调解组织和工作机构,扩大调解网络,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七)建立行政机关调解中心。乡级建立调解中心,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八)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全乡积极推进医院、学校、市场、商场等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做到“哪里有群众,那里就有调解组织”。 四、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协调运作机制 (九)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程序。坚持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制度。适时排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排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排查节假日、重大活动及敏感时期等矛盾纠纷。建立矛盾纠纷台帐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案、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进行分析研判、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化解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对进入台帐的矛盾纠纷,要层层进行分解并落实化解单位和责任人,逐一进行化解,对涉及面宽、特别重大的要及时向“大调解”中心移交,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调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规范人员配置,明确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坚持乡每半月、村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隐患,坚持适时分析研判本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并及时上报;完善组、村、乡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的“三三调解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本 级;要充分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不轻易将矛盾纠纷引入行政裁决和司法渠道;对调解不成的或有可能激化的,要主动衔接,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 (十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由县法制办牵头,乡人民政府负责。乡政府将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责任部门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调解机制。要坚持调解先行,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教育等手段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确保9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单位,避免进入诉讼和上访渠道。要坚持领导干部“大接访”制度和机关干部“大下访”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应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 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县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协调处理。 (十二)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司法调解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把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立案、审判、申请再审阶段的调解制度,大力推行立案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大力推行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加强诉前分流,对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 (十三)健全完善衔接联动机制。综治委及“信访”联席会议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各调解组织要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 民间调解及其他调解,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对法律关系单 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提请同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关方面联合调解;对同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困难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上级“大调解”协调中心指导解决或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要采取电话催办、会议督办、工作组催办、现场查办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个案得到处理。 五、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支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党委、政府成立由乡副书记、政府乡长李江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王奎任副组长,乡人大副主席庞碧容、副乡长崔林任、乡级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村分别成立由村主任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企事业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人员保障。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乡党委副书记王奎同志兼任,副主任崔林同志,庞邦禹、冯大勇为成员。配齐配强村、企事业单位调解人员。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建人民陪审员库、调解员库、特邀调解员库、调解志愿者库、调解联络员库,加强对调解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根据川委办〔2009〕16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大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七)加强调解中心(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乡要落实“大调解”协调中心、调解室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保障“大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转。乡将原“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更名为“东岱乡××村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悬挂钛金牌(50cm×35cm)。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八)加大宣传教育。乡要通过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努力为“大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 (十九)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的部门单位(或该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是首问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负责调解或引导,力争矛盾纠纷不上交、不外交,化解在本地本级本部门(单位)。对未履行首问责任的,实行责任查究。 (二十)加强考核奖惩。乡党委、政府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纳入综治维稳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化解矛盾纠纷“一把手”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的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抓综治、维稳工作实绩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查究,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村、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矛盾激化升级,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案(事)件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篇:XX省《关于构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XX省《关于构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和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多方参与、密切配合、共同调处全省劳动人事争议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入推进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体系为基础,以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体系为核心,以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作体系为重点,以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保障体系为支撑,着力构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开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 2.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坚持以和为要、平等协商、便捷高效;坚持立足自身、自主调解、就地就近解决争议;坚持各负其责、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