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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牧场承包情况的反映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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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牧场承包情况的反映材料 情况反映材料 XX县区有关管理部门: 我是沙金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牧民周怀斌,因我家草牧场承包面积和二00六年三月与原哈腾套海苏木政府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不符一事,现反映如下: 一、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我和原哈腾套海苏木政府(现已合并至沙金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会签订了《合同书》,即承包沟心庙073号草牧场,面积2120亩。 二0一四年一月中旬,我委托母亲去和巴彦温都尔嘎查党支部书记张长锁同志核实我家所分的位于沟心庙073号草牧场情况,张长锁书记和我母亲答复说:“073号草牧场土地没有那么多了(2120亩),只有400多亩,嘎查没有其他的多余土地。” 为了把情况弄明白,二月中旬我再次委托母亲去沙金苏木找党委书记王兴贵问询和核实情况,他答复说:“统计调查一下,统一解决,让刘权庭(苏木派到巴彦温都尔嘎查的蹲点干部)统计。”之后刘权庭答复说:“1984年没有草场的没有资格,”拒绝去统计。 二、对于巴彦温都尔嘎查党支部书记张长锁、沙金苏木蹲点干部刘权庭的答复,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既定事实来分 1析,我认为均站不住脚,毫无法律依据,明显的违反了《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 1、《合同书》第一条明确规定:“甲方(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将草牧场2120亩,其中放牧场2120亩及其附属设施承包给乙方(周怀斌)经营使用。”第四条明确规定:“草牧场承包期三十年,从1998年5月30日起,到2028年5月30日终止。”第五条第 (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对承包草牧场的合法权利,对破坏、侵犯乙方合法权利的行为有义务帮助排解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作为一名牧民,草牧场就是我的命根子,就是我们基本的生活保障,本来分得2120亩草牧场而且按照法律程序签订了《合同书》,而且还有图可考,现在不知为何一下子减 少了1800亩,只剩下400多亩,对任何牧民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都是一个重大的损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任何一位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生产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绝不可以因为个别“朝令夕改”的村干部、镇干部“一言堂”、“拍脑门”而主观解决。 《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巴彦温都尔嘎查村委会从来没有通过合法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变更过合同,也从来没有通知过我本人,擅自作出变更合同中承包草牧场面积,严重触犯了法律,严重侵犯了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单方面的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渎职行为。 沙金苏木党委书记责成蹲点干部刘权庭统计调查我家草牧场面积短缺问题,不但不给调查,还扬言说:“1984年没有草场的没有资格,”拒绝统计,是一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一种严重的欺上瞒下的官僚主义作风,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做法,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背道而驰,视农牧民疾苦若不见,目无党纪国法和工作规定,信口开河,是生活在人民政府里白拿工资的思想腐败分 子,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党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分或辞退。我想问问刘权庭同志,我的户籍地址是XX省巴彦淖尔市XX县区沙金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66号,出生地是XX省XX县区,籍贯是XX省XX县区,请问:你有什么资格说我没有资格。既然1984年没有草场的没有资格,那为什么2006年5月30日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会和我签订《合同书》。我的身份是农牧民,我的第一职业是农牧业生产,我在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我的嘎查和其他牧民一样平等的享受合法权利,平等的承包草牧场,怎么没有资格。 哈腾套海苏木政府和我签订了《合同书》,原苏木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自治区XX市XX县区管辖的行政区,难道该政府不是合法的政府吗。不是合法的法人单位吗。其行政行为不合法吗。与我签订的合同不合法吗。因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原哈腾套海苏木政府合并至沙金苏木后,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同时属于沙金苏木政府,难道沙金苏木政府不合法吗。沙金苏木政府有什么法律依据不承认原来签订的《合同书》。我想还我一个明白,还政府一个清白。《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巴彦温都尔嘎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书》,同时也严重的违反 了《承包法》。 同时,《合同书》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承包合同执行中,一方提出需要修改或解除时,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改变,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确需要修改或解除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依照法律程序修改或解除。”我想说的是,巴彦温都尔嘎查没有遇到上述任何不可抗拒的原因,凭什么擅自修改和解除合同。凭什么把我应分的草牧场面积“缩水”。而且也没有和我本人协商,直接就把我的合同变更,把我的草牧场面积“缩水”,这种一种什么样的行为,请管理部门给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给老百姓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答复。 沙金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牧民:周怀斌二0一四年三月三日 第二篇:承包草牧场合同书承包草牧场合同书 根据自治区生态治理规划的要求,为加快草原建设开发的进程,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二、土地的四边及方位: 三、合同标的及期限: 甲方在本区域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草牧场亩,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按照苏木嘎查统一规划治理,治理的主要形式为:打井、种草。 四、土地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土地承包价格及交款方式: 在承包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费按年计算,使用费每年每亩元,年土地使用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所承包的草牧场范围内不准掠夺性经营,不准未经甲方同意而改变土地用途。 2、承包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征用草牧场,乙方必须服从建设需要,由甲方收回草牧场使用权。地面附着物按市场价格依法作价由甲方给予赔偿。乙方已交纳的承包费按所收回的土地面积剩余年限,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3、合同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处在认定区域范围内,乙方享受其当地居民应享受的补偿。 4、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草牧场可以依法流转承包。 5、在合同期限内,乙方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土地使用权继续经营。 6、合同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7、甲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终止和同,所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地面附着物由甲方无条件收回。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评定的价格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和投资,并退还乙方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七、其它事项: 1、合同期满后,一切设施、地面附着物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 2、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3、乙方享受XX市对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甲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该土地对外承包。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6、在承包期内,甲方向乙方只收取土地承包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三篇:草牧场管理办法XX省旭通实业有限公司 草牧场管理办法 草牧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XX省旭通实业有限公司对各草牧场的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控制成本,合理开支,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稳步创建旭通品牌,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 2、认真执行总公司的相关制度办法和本办法。 3、各场要自觉接受总公司监管,检查和指导。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 1、草牧场人员配备。每场设场长一人,会计一人(兼保管),技术员一人(天山小牧场由场长兼)。 2、场长由总公司任命,会计和技术人员均由总公司委派。 (二)、岗位职责 1、场长职责 (1)负责草牧场的日常管理 (2)负责牧草的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3)负责本场费用开支和成本控制。 (4)负责本场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技能的提高,达到应知应会。(5)负责总公司的制度办法和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认真执行。(6)负责本场的生产和消防安全。(7)负责全场的清洁卫生。(8)完成总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2、技术员职责 (1)协助场长搞好牧草生产管理,及时向场长提出合理化建议。(2)负责本场牧草生产的技术指导。 (3)及时掌握商情,病情,适时进行病虫害防治和浇水施肥,确保牧草茁壮成长。(4)负责本场牧草的产量和质量 (5)完成本场场长和总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部发 版本:01 时间:2014年8月10日XX省旭通实业有限公司 草牧场管理办法 3、会计职责 (1)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监督与领导。(2)认真执行总公司财务制度和办法。 (3)负责本场财务账表记载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及时报送(上传)总公司财务部。 (4)负责本场会计核算、费用开支和成本控制。 (5)负责牧草出入库和低值易耗品及生产资料的领用和管理。(6)完成总公司和本场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绩效考核 1、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草场生产苜蓿草的产量、质量、生产成本及投入产出比。 2、考核办法: (1)产量考核。每茬苜蓿草收割后,根据过磅重量计算出平均亩产,各分场排名通报。 (2)质量考核。每茬草收割后随机抽样化验,进行蛋白质等含量检测,将检测结果排名通报。 (3)生产成本考核。根据各草场开支的管理费用和生产费用算出每亩牧草平均费用,与产量和质量比较,算出投入产出比,有高到低排名通报。 3、奖罚 (1)总公司给各草场制定统一的产量,质量和生产费用标准。(2)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出每年的投入产出比。(3)根据投入产出比兑现奖惩,实行每推荐通报。 (4)各草场人员每月发基本工资的70%,下余的30%作为绩效工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计发。 (5)奖罚比例。对超过总公司规定指标部分按40%予以奖励;低于规定指标部分按20%计提罚款。 四、建立学习,考核,竞争机制。 1、为保证分场人员(含公司部室)达到应知应会,胜任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分别发放学习教材,规定学习的内容、要求和目的,鼓综合部发 版本:01 时间:2014年8月10日XX省旭通实业有限公司 草牧场管理办法 励全员自觉学习。 2、请进来讲课。公司不定期请有关专家来讲课,对全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3、走出去学习。各分场和部门推选出勤奋好学员工,由公司统一派出去学习考察,结合各自实际,创新性的开展工作。 4、根据布置学习内容和培训要求,公司不定期进行测验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5、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公司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分场场长对各草场(部室)的生产、工作管理、环境卫生、职工履职、物品存放等有关内容,不定期进行评比,评出先进单位,颁发流动红旗。 五、建立例会制度开展建言献策活动 1、每月或每茬草收割后,召开生产汇报分析会。场长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公司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2、根据牧草长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开生产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3、最后一茬草收割后召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当年工作,兑现当年奖罚,布置下年工作,下达新年度工作计划。 4、集中众人智慧,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建议如被采纳,公司予以奖励。 5、各场要积极实验和应用牧草生产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品种、新工艺,一旦试验成功,公司将根据生产的效益给予重奖。 六、完善办法 1、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各分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报公司综合部。 2、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综合部发 版本:01 时间:2014年8月10日 第四篇:官屯堡小学草牧场情况汇报官屯堡小学草牧场情况汇报 为了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我校的草牧场发展势头良好,根据我校草牧场的管理情况,特对次作如下汇报: 一、草牧场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草牧场120亩,主要作物是紫花苜蓿,为了节约投资,我校的草牧场选地工作做的很到位,位置选择在三面环沟,一面靠山的沟坡上,这样做不仅大大节约了围网栏的投资,而且也后期管理。 二、草牧场的发展为畜牧业奠定了物质基础 从我乡的畜牧业来看,以羊、牛为主,因此牧草的发展为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定的物质基础。另外,多年生牧草种植一次可持续利用多年,耕种管理简便,可节约各种开支。牧草的总产量不底于农作物,高产的紫花苜蓿则大大高于农作物,是最廉价、最经济的饲草料。因此说,牧草是发展现代化畜牧业的物质基础,当前,人工种草是解决由于人畜共粮而导致的我国饲料短缺问题的根本途径。 三、为发展社会经济起重要作用 1、可以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 2、可以保持水土、防风固沙。 3、可以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中起重要作用。 4、为发展社会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潜力。 总之,我校的草牧场发展势头良好。 官屯堡小学 2005年3月 第五篇:草牧场纠纷调研报告关于草牧场纠纷问题的起因及解决方法的 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牧区草牧场的“价值”大幅飙升,由草牧场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成为影响我旗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草牧场纠纷现状 xxx6个苏木镇57个嘎查村,16527农牧户64167人。土地总面积1746.75万亩,全旗现有草原面积1321万亩,承包到户总草原面积1144.61万亩,其中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60万亩。主要是以沙蒿、柠条、寸草、苔草、芨芨草、马莲为主的滩地草场、梁地草场和巴拉尔地草场。当前,我旗农村牧区草牧场纠纷比较突出,从个别行为发展到了群体行动,参与人员的层次不断提高、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在其中出谋划策,增大了解决事情的难度,使草牧场纠纷成为了影响和谐稳定的隐患,根除草牧场纠纷刻不容缓。从2011年至今,我旗共发生草牧场纠纷732起。我旗的草牧场纠纷大体上可分为九类,一是草牧场边界纠纷即个人、嘎查村、乡镇、旗区、省区间边界纠纷;二是草牧场流转纠纷;三是权属纠纷,即原来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国营场站、基层学校所在地与当地村民的草牧场权属纠纷,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的乡镇政府、国营场站、学校,到了2000年后随着乡镇政府、国营场 —1—站、学校的撤并,产生草牧场土地纠纷;四是因结婚丧失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农村牧区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草牧场,一般都能享受土地草牧场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牧区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加之在土地草牧场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五是因离婚、丧偶失去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由于土地草牧场的分配采用“按户籍分地原则”,加之土地草牧场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牧区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草牧场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草牧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草牧场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牧区妇女在离婚后土地草牧场承包权难保。年轻的丧偶妇女由于改嫁而离开婆家居住地的,其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也相应失去;六是因人口流动而丧失土地草牧场承包权产生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在税改前,土地草牧场需缴纳农牧业税,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草牧场,或抛荒或由嘎查村级收回后转给他人耕种利用。在土地草牧场承包流转过程中,由于农牧户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旦发生纠纷,草牧场承包者的土地草牧场权益就很—2—难得到保障。七是新出生人口没有土地草牧场。在第二轮土地草牧场承包以来,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除了个别土地草牧场进行过小调整的嘎查村以外,第二轮土地草牧场承包结束后新出生的孩子都没有土地草牧场。八是挂名户土地权益没有保障。挂名户是指户口挂在嘎查村里,但人不常住在嘎查村里。挂名户主要以老年人、丧偶的农牧民居多。由于她们早年丧偶,儿女又在外地工作或者打工,所以跟着儿女或者亲人一直在外地居住。嘎查村分配土地草牧场时没有把这部分人纳入分配人员范围。九是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未按照相关的政策去执行产生纠纷。 二、引发草牧场纠纷的原因 随着农村牧区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惠农政策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牧业税,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农牧民对拥有土地草牧场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一些矛盾和冲突也就显现出来。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草牧场划分到户时计量粗略。我旗农村牧区草牧场(五荒地、沙地)承包到户的时间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草牧场(五荒地、沙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放牧、砍柴(当做饭、取暖燃料)等方面。因此人们对五荒地的划分相对草滩、耕地来说也不太关注,划分计量粗略,疏于监督。当时 —3—计量的单位主要是用绳子(长度为30米到50米)、打拐子(1.5米)、人步行做长度单位(一步=五尺,一亩=240平方步)来测量,更有的是目测“甩胳膊”指定牧场的大体方位,有的嘎查村把宅基地周边的伙场地(院落附近的地)、草地、荒沙地的面积和植被的覆盖率综合平衡在一起划分(一亩草地等于五到二十亩荒沙),伙场地面积大的户子,草地面积就少,植被稀疏的荒沙面积就大。二是原来集体土地有草场、丘陵、沙地,在个人承包时,农牧民不愿意承包沙地,所以在承包集体土地时未按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承包面积,而是将草场分等级,1亩草滩折算为2亩丘陵或3亩到5亩沙地折算为1亩标准草场进行承包。近年来随着林权改革,林地补助、草原奖励补助政策都按草原的面积来实施,使部分农牧民要求按实际面积领取草原、林地补贴,部分农牧民要求增加自己的草原、林地面积。三是国家以前对草牧场征收税费,部分贫困户因交不起税费将自己承包的草场、林地退回嘎查村,嘎查村通过确认后承包给他人,现土地增值,国家对草场、林地实施补贴政策,要求收回自己的土地引发纠纷。四是部分嘎查村沙地因农牧民不愿承包至今仍归集体所有,国家要求造林治沙,嘎查村将集体沙地交给部分农牧民造林,现造林的农牧民要求将自己已经造林的土地归自己承包,其他农牧民不同意引发纠纷。因历史问题造成的土地纠纷在牧区非常突出,解决难度大,目前仍未彻底解决。 —4— (二)到户经营管理程度不同,导致草牧场面积发生变化。草牧场到户后期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植树造林任务重,政策提倡谁造林谁拥有。劳力充足、勤劳的户子造林地扩展到了集体远沙、大沙,及他人的未造林地,因此草牧场、林地面积较大,而缺少劳力、懒惰、外出务工疏于管理的家庭草牧场面积越来越少。如2006年嘎鲁图镇萨如努图嘎查掌高图牧业社牧民哈某某、巴某某、乌某某等12户与嘎查签订合同承包了该社的48000多亩的荒沙,进行造林。2012年换届后该社30多户牧民要求平摊48000多亩的荒沙,嘎查向承包户提出了撤销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导致该12户开始上访。 (三)草牧场的流转引发草牧场纠纷。一是个别农牧民经营户间进行草牧场流转(互换、转包、转让),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流转地发生征用时产生纠纷;二是草原流转制度的不规范,如朝勒孟图亚原是嘎鲁图镇巴音高勒一社牧民,嫁到巴音高勒二社,二社1990年进行了土地调整(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一社是97年作了土地调整,她出嫁时一社抽走了她的土地和草场,到了二社也没有她的地和草场。 (四)一少部分户子分地时子女较多,长大后女儿出嫁,儿子到机关工作,“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草牧场承包政策导致现人均草牧场面积不等。 (五)有的嘎查村先分林地后分草牧场,形成树木“插花”的现象。到了2005年以后,随着政策的改变各种以面积为单位的 —5—补贴也开始发放,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补助。加之工业的发展,如天然气管线、气井、气站、物探、工业园区等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费也都在扩大和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远超当初的放牧和有人受利益的驱使想出种种理由多占地,就引发户与户之间,社与社之间、村与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各种草牧场纠纷。 (六)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当前农村牧区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较好的嘎查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地方,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牧区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剧。如近几年嘎鲁图镇后寨则村每人每年分得土地补偿费几十万元,所以该村的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以前为小孩上学将户口迁往城镇的村民想把户口迁回来,遭到村民的反对,村民之间矛盾加剧,导致部分村民上访。 (七)传统文化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法律及政策保障的缺失。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牧区仍留有残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牧区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当然包括土地草牧场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6—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牧区妇女在土地草牧场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从一些法律政策的条文上看是中性的,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草牧场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牧区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草牧场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如果出嫁女在新住地没有分得土地草牧场的话,其原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承包给家庭的土地草牧场是否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土地草牧场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八)未按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去颁发《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为了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承包的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由苏木乡和嘎查村鉴证,有关部门发给使用权证。《草牧场承包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甲方(嘎查),乙方(牧户)和苏木乡镇及农牧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1997年发放《草牧场承包合同书》时,未按规定对其一式三份造册,有些苏木乡镇、嘎查村留档一份不齐全或无登记造册和留存。造成合同纠纷产生时,底挡不全或无档可查。 2008年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时,要求各苏木镇人民政 —7—府根据草原第二轮承包方案确定的草原面积为基础,对已与农牧民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的嘎查村,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补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时间于原合同书一致。未与农牧民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的嘎查村应由嘎查委员会核实农牧民草场面积,四至界限,并召开村民大会举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取得《林权证》的牧户不再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不得重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登记造册,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编制登记本,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健全对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的有效机制。根据此规定,发证初审、审核及登记造册等必要的程序无记载,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档案不齐全。造成个别牧户存在一书三证的情况。如巴某某等两—8—户《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在父亲的名下,而发放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父亲和两个儿子的名下共有3个《经营权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分割承包程序履行。乌审召嘎查贵希里牧业社牧民布某某以前没有《草牧场承包合同书》而至今没有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嘎查应该对布某某承包草场予以确认。这些表明该镇政府经管站在《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九)法律法规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不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牧区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却忽略了“依法”的限制。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权益的政策方面,部分嘎查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了部分人的土地草牧场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十)各类保障措施不力。土地草牧场权益遭受侵害的农牧民在找嘎查村干部解决问题时,嘎查村干部往往因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解决,镇政府认为土地草牧场是嘎查村里的,农牧民的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法院判决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悬殊差距太大。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权益 —9—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三、草牧场纠纷的解决方法 草牧场纠纷一般存在年限长,性质复杂,又没有确定的证据和账目,调解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因此,要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维护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对边界和土地流转的纠纷,一定要用大量的时间去争议纠纷地现场实地调查验证,走访周围知情群众、历史参与当事人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及现实情况,通过详实的证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办法协调解决。 二是问计于民,民主议事决定。多征求群众意见,让百姓的事百姓去解决,让他们自己提方案,组织上拿具体处理意见。 三是对于过去的学校、国营场站与当地村民的纠纷要本着尊重事实,维护农牧民的利益的原则,从生产、生活出发,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 四是要转变工作思想。在现实的法治社会中,对于协商、调解不成的草牧场矛盾纠纷,不要让事态恶化,尽量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运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问题。该走法律程序的,信访一定要让其走法律程序,对于信访问题上级给下级施压处理的办法,造成权大于法的现象,违规处理,会形成恶性循环。其次,对于故意颠倒是非,胡搅蛮缠的一定要坚决打击,压倒歪风邪风。 —10—五是对于涉及到草牧场征用补偿纠纷应广泛宣传,流转要走合法方式,建议自治区应出台长期征收和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和承包户之间具体分配办法。 六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形成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防止在落实农牧民土地草牧场权益问题上,互相推诿。 七是加强对嘎查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出符合本嘎查村实际的土地草牧场调整政策,使土地草牧场使用在大稳定的前提下,能够在新增和减少人口之间进行小范围的有序调整。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嘎查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管理和承包透明、公开、公正。提高农村牧区干部的素质,提高其自我约束力,避免造成嘎查村民与嘎查村集体、农牧户与农牧户之间的土地草牧场纠纷。 八是上级部门制定惠农项目前注重调研。建议上级部门对基层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调研后制定惠农项目,支持当地政府的有效措施,有争议的草牧场停止发放该户的惠农资金,草场争议得到解决后发放惠农资金。发放惠农资金时按人头或标准草场面积来发放。 九是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的重要性。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农村牧区妇女的土地草牧场权益,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那些违反法 —11—律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坚决进行严肃处理。 —12— 第25页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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