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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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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经营网络改造,网络优势日益凸显,发展活力逐步增强,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供销合作社正在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我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新的贡献。当前,我区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和服务等独特优势,对于活跃农村流通,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对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加大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力度,务求在“加快”上见功夫,在“改革”上动真格,在“发展”上见实效。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合作制为原则,以深化改革为手段,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做大做强为核心,以流通网络为支撑,以富农强社为目标,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全面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将我区供销合作社建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和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我区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1.到“十二五”期末,全系统综合经营总额超过1000亿元,消费品零售额占农村市场份额的20%以上。“十二五”期间,售给农民的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占全区份额保持在70%以上,农副产品购进年均增长10%以上。 2.到“十二五”期末,打造各类连锁经营龙头企业100家以上,建成直营店、连锁超市、便利店、农家店等15000家以上,基本实现市县有连锁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配送中心)、行政村有便民店。 3.“十二五”期间,以各种方式帮助农民实现的收入总额年均增长10%以上。到“十二五”期末,每个基层供销合作社领办2个以上规范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总数占全区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全系统经营效益大幅度增长。 三、依托供销合作社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要着眼于建设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大力构建以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为主的五大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加速形成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为龙头、市县供销合作社企业为中心、乡镇供销社企业为骨干、村屯农家店为终端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 (一)完善网络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规划,合理布局,抓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要着重抓好上控上游资源,中抓统一配送,下联农资放心店,规范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专用肥料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连锁配送,实施“小超市,大连锁”战略,提高农村商品覆盖面和配送率,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农副产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要重点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培育经营区域性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对接,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要规范社区和乡村回收网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社会治安和城乡环境卫生。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优势,突出抓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统一采购,安全存储,安全配送和安全经营,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安全网络。经过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成城乡互动、双向流通、方便快捷、安全放心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二)狠抓支撑项目建设 要突出抓好骨干项目,加快网络建设,提高网络质量。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重点建设好统一采购的跨区域大中型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以及仓储、电子商务,创建区域性的农资物流园区,扩大专用肥生产基地等项目。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重点建设好市县配送中心、乡镇超市、电子商务等项目。农副产品购销连锁经营网络重点建设好农产品交易市场以及仓储运输、冷链物流、检疫检测和信息服务等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连锁经营网络重点建设好区域性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等项目。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重点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配送中心、零售点等项目。“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网络骨干项目。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商务、扶贫、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税务和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项目立项、资金扶持、土地征收、企业改制、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资产权属明确、整合资金到位、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力度大的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全面推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以品牌、商标、信誉、货源和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优势实行连锁经营,营造货真价实、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城乡消费环境。全面推行网络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从上到下配置相应的信息化硬件设备、安装相应的商品管理软件,实现农家店的销售与订单,配送中心的配送与采购,承办企业的采购供应、销售库存、货源调配、财务管理、信息传递、服务质量等作业信息的交换与处理,提高企业、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现代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形成畅通、高效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为农民提供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外出务工、农业生产技术等综合信息。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终端店、电子商务、配送车辆实行一店多用、一网多用、一车多用。全面推行规范经营责任制,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农民提供安全放心商品。 四、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重要依托,是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支柱。要抓住机遇,以资本、资源、市场为纽带联合发展,互利共赢,不断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建设,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强做大社有企业。 (一)实施联合发展战略 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以资本和产权为纽带,推动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联合与合作,扶持一批体制新、机制活、带动力强的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群。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组建经营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农副产品等联合企业。发挥供销合作社资源优势,按自主自愿原则,组建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烟花爆竹联合企业,加强管理,走集约化模式,确保安全经营。鼓励和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组建跨区域或服务全区的为农服务企业集团。加大开放办社步伐,盘活社有土地资产,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加强与国内外各类企业的联合与合作,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实现互利多赢共同发展。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逐步扩大社会资本比重,不断壮大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增强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功能。 (二)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要加快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创新步伐,继续推进与完善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转换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薪酬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社有资产监管水平。鼓励并培育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三)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贸市场的优势,促进农产品流通。积极利用农副产品连锁经营网络,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发展订单农业,密切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在亚热带水果、茶叶、蔬菜、八角、玉桂、罗汉果、银杏等广西特色产品传统优势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要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直接服务“三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组织基础和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强化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一)加强乡镇供销社建设 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加快乡镇供销社改造重组步伐。坚持开放办社,分类改造,促进乡镇供销社多种形式发展。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乡镇供销社,可兼并、托管或租赁周边小社、弱社,建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社。对净资产较少、经济实力不强的乡镇供销社,要在明晰社有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吸收农村经济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进行改造重组。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乡镇供销社,可以实行关停歇业或依法破产。对乡镇供销社已经歇业破产的地方,县级联合社要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积极创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乡镇供销社为依托,发挥网络、信息、人才、市场等优势,大力实施“乡镇七个一服务计划”,即:在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农资连锁配送站,一个农副产品批发或农贸交易市场,一个具有规模的日用消费品超市,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站,一个集娱乐、餐饮、医疗、健身、文化、消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所“庄稼医院”,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 (二)强化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利用、农产品进城、测土配方施肥用药及乡村旅游、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建设,大力开展“便民连锁进万村”活动。把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与推广“农事村办”结合起来,将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城镇化建设和文明村建设规划,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发展改革、农业、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相应服务内容建设上给予支持。 (三)加快专业合作社建设 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支持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大支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承担研究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任务,代表全区供销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各级联合社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和烟花爆竹经营主渠道作用,营造方便、安全、实惠的消费环境;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主管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业务;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建立加快全区农村流通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投入,落实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处置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进行企业改制上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留存部分外,其余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兴办各类集贸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物流仓库及相应商住建设项目,符合城镇化、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相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含联合社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土地资产是加快我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城镇规划需要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为了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城镇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场地的,应就近划给同等效益位置的土地,先建后拆,“建一拆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处置资产,必须报同级社理事会批准。基层社处置资产,必须报县级联合社理事会批准。基层社撤销、解散、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及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或联合社理事会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组建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划拨。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3年自治区财政厅等8个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地人民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在2013年以前全部给予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要按国发〔2009〕40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为壮大供销合作社事业,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社员股金再贷款被抵押的供销合作社资产进行盘活开发,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办法。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改革改制时安置职工成本不足的,可申请财政补助,按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标准给予补偿。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对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没有入编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选好配齐领导班子,加强监事会监督机制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选派熟悉农村经济工作、富于开拓创新精神和善协调、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干部充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市、县(市、区)联合社作为上一级联合社成员,其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要征求上级联合社的意见,并保持其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在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和主管社团兼职,但不领取薪酬。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支持办好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院校,确保实现职业教育攻坚目标任务。继续加大各级供销合作社干部、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合作经济理论研究,积极推进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优良传统,切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实行县级以上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合作社改革意见 第二篇: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 展的实施意见 分类: 颁布单位: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全面实施“服务立社、产业兴社、经营强社”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初步构建起以全省性、行业性、区域性龙头企业集群为支柱,市县社有企业为骨干,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连锁超市为基础,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四大连锁经营网络为主要支撑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商品购销总额年均保持递增10%以上。 二、扎实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倍丰、庆丰农资集团及市、县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为龙头,完善农资流通基础设施,通过改造、新建、收购、加盟等途径,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和交通枢纽,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形成覆盖全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完善区域性农资市场,建设综合性农资服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加快发展测土配方配肥生产经营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及省、市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XX县区有配送中心、乡有标准化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拓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利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增强带领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发挥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集散作用。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推动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羊毛收储和销售任务。支持寒地黑土农业物产协会整合优势资源,发展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生产、加工,加强品牌连锁营销网络建设。有关部门要在品牌打造、商品供应基地和物流体系建设上予以扶持。加大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力度,形成多渠道销售农产品的格局。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以XX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龙头,推进与市县公司的联合与重组,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加工处理园区。 三、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建设 (一)培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带动力强的大型现代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扩大农副产品经营业务。优化社有企业结构,推进企业并购重组,重点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社有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企业集团。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社有企业集中。鼓励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存量资产和经营优势,利用国家和省级“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政策,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大项目。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推进企业改制。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深化社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联合社理事会对社有骨干企业的控制力。建立健全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由于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社有企业改制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 (三)推动联合合作。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整合资金、资产、人才等,建设全省性及区域性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推动倍丰、庆丰农资集团实施一业为主、多元化发展战略,增强资源掌控量,增强市场调控力;推动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加快资源整合、品牌扩张和市场开拓,建设成为全省性农副产品经营龙头;推进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和烟花爆竹经营龙头建设,积极发展再生资源连锁经营网络,打造全省性、区域性的再生资源经营龙头。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可充分利用存量资产,通过控股、参股当地社会企业等方式,发展区域性龙头企业。 四、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农民开展营销、技术、加工、储运、金融等方面合作。实施寒地黑土“千社千品”工程,全力打造有可靠质量保证和稳定市场渠道的产品营销网络;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自律意识,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在农资、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意发挥寒地黑土农业物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等协会在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品牌产品市场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合作经济师、庄稼医生、农民技术能手和基层合作社主任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咨询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四)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打造新型服务载体,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经营服务组织体系。加快基层社改造开发,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经营实力和服务功能,将其建设成为集商品经营、专业合作、综合服务于一体、多功能、复合型的为农服务平台。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地在小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乡(镇)、村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维护基层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五)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落实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五、积极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稳定,明确其职能任务,科学合理地核定编制,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省财政已开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要重点扶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的速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四)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企业和职工从当地统账结合开始时间起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企业参保登记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养老金从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开始发放。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对自身条件差,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从同级社有企业资产中调剂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途径补缴的,有条件的地方酌情给予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分掉。各地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要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联社主任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培训,注重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提高全省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水平。 2010年12月31日 第三篇: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政发〔201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0号)精神,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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