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附件2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
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公司设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备案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9.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10.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11.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1)拟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
(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生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
12.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14.各项管理制度;
15.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二、公司变更
(一)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住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和《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1)对变更后的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
—1—(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员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
3.因住所变更而带来培训设施设备变更的,还应提交培训设施设备清册、产权性质和产权人,以及对该培训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4.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和《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上年度年检报告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审计报告;
4.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6.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变动后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参照公司设立)
(三)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和《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上年度年检报告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审计报告;
4.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5.变更后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参照公司设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经营范围(培训项目)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变更(增设)登记申请报告》和《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变更(增设)申请表》;
2.新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3.新设培训项目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新设管理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关行业或专业教学背景的证明材料,以及该项目教学管理负责人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新设培训项目拟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本单位具有聘用外籍教师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拟聘用外籍教师的任教资质证明材料;
5.新设培训项目所增设的教学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三、公司终止办学
1.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2.终止办学的同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在册学生清册》和安置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聘用教职工清册》和安置报告;
5.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本公司拟终止办学公告》。
四、分公司设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和《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
2.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3.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和账户状况报告;
4.本公司因开设分公司增加相应办学资金而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证明材料;
5.分公司专职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6.拟聘用的分公司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分公司拟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本单位具有聘用外籍教师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拟聘用外籍教师的任教资质证明材料;
7.拟聘用的分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8.拟聘用的分公司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9.分公司营业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参照公司设立)10.分公司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1.分公司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12.各项管理制度。
五、分公司变更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和《XX省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变更申请表》。(其他内容参照分公司设立)
六、分公司终止办学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在册学生清册》和安置报告;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聘用教职工清册》和安置报告;
4.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刊登的《分公司拟终止办学公告》。
—3—
第8页 共8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