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是公安机关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重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公安机关密切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载体。新形势下,如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下面,我结合XX县区公安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际,浅谈几点认识。
一、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取得的初步成效
今年以来,XX县区公安局党委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作,纳入了全局公安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民警的职责范畴。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预防为主、调解为先,因情施策、分类处置“三项原则”,牢固树立排查是责任、调解是执法、解决是能力“三种理念”,突出抓好信息预警、排查调处、联动化解“三个关键”,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截止目前,我局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30起,整改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60余件,化解因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6起。
一是在矛盾纠纷排查上,实现了由全面排查向主动预警的转变。为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我局进一步延伸信息触角,拓宽情报来源,在全县每个行政村都确定了一名情报信息员,全面搜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信息,做到耳聪目明、未动先知。同时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不稳定事端的提前预警,有效防止了各类社会矛盾叠加聚集。今年以来,我局共编发维稳动态49期,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权。6月7日,我县中村镇上峪村部分村民因移民搬迁补偿款问题极有可能到省市上访,我局在掌握具体情况后,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商讨解决办法,落实稳控措施,有效预防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在矛盾纠纷化解上,实现了由单一化解向联动化解的转变。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我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推动建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大格局,着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起到了明显效果。今年4月,我县嘉峰、土沃等地连续发生多起因村民分地、承包工程等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在准确把握诱发矛盾的源头性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乡党委、政府及国土所、施工单位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在矛盾纠纷调处上,实现了由行政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为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我局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模式,做到了在工作上形成合力,在措施上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代表和当事人亲属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升级。5月24日,我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郭某在拆建房屋时,与邻居王某因20年前土地置换问题发生矛盾,王某及其家人阻拦施工长达8天之久,并引发双方斗殴。经过村干部、当地群众代表以及民警耐心细致的讲解和教育,双方握手言和,事情得以成功调解。
二、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其中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一是主观方面。
1、思想认识不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有的民警甚至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社会矛盾化解存有模糊认识和片面认识。一是对当前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认识不足,认为三项建设才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缺乏统筹性、重要性和敏感性认识,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实践中消极怠工问题时有发生;二是对社会矛盾化解存有片面认识,片面地认为矛盾化解工作涉及的只是派出所等基层部门,与综合业务和其他部门无关。一些部门、警种认为社会矛盾化解不是工作的主业,对所承担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矛盾化解工作开展。
2、机制不健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是基础,是关键。在实际工作中,虽已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工作机制,但与新形势下的工作任务相比,还存有诸多不足,亟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没有持续开展,工作不彻底、不全面;二是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不健全,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矛盾化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工作效果不显;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对职责任务、处置权限及程序等需要全面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发挥整体工作优势。
3、工作措施不力。尽管大多数部门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但部分单位仍存在矛盾纠纷预警不及时、排查不到位、处置不妥当等问题。一是对各种不稳定因素未能及时预警,仍然保持先排查后调处的传统工作方式,没有将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二是对各类矛盾纠纷未进行全面排查,当前,特别是对于医患、劳资、拆迁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需切实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三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只注重对案件的依法处理,而对矛盾纠纷没有进行有效化解;四是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没有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没有充分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二是客观方面。
1、农村治保组织涣散,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我县239个自然村都设有治保组织,但由于经费、人员和制度等各种因素,基层治保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等现象。对于发生的矛盾纠纷,治保组织没有有效地去化解和调处,甚至还因各方利益冲突,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以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叠加聚集。
2、各职能单位工作不到位,社会矛盾化解成为公安机关的“独角戏”。社会矛盾化解,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然而从工作实际来看,各职能单位不能有效履行矛盾化解职责,工作不彻底、不到位,矛盾纠纷联动化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策建议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基层公安机关应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点多、线长、覆盖面广和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按照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的要求,全面了解掌握社会动态,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抓源头,以“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1、以爱民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排查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要针对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领域、群体,重点排查因农村土地纠纷、房屋拆迁、基本建设用地等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2、以群众利益诉求为导向,确立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在“大走访”活动中,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确保群众的诉求有人听、有人管。同时要多做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着力缓解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3、以“大情报”信息系统为依托,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通过情报信息预警,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不稳定因素的提前预警,及时掌握苗头性问题,密切关注重点人员诉求和动向,确保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是抓根本,以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向纵深开展。
1、建立健全矛盾排查机制,确保矛盾隐患及时发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特别是对于因煤矿资源整合、拖欠工资、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经常性地开展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有效防止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
2、建立健全联动化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要在全力排查矛盾纠纷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联动化解机制,大力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体化、常态化,与综治、信访等部门建立调解对接机制,全面推行联动化解工作模式,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积极支持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强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3、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妥善处置。一要从实战出发,建立健全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信息灵敏、指挥高效、反映迅速的扁平化指挥体系,分类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处置权限及程序等内容,建成分工明确、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映、妥善处置。二要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规律特点的研究,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考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排查化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各部门矛盾化解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均衡用力、整体推动,保证各项任务到位落实,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三是抓基础,以强化联合调解为重点,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1、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依托基层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深入开展公安行政调解,对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一般治安案件、交通事故,要及时介入,查清事实,优先适用调解,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聚集,引发突发事件等不稳定事端。
2、要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积极依靠群众,借助各方力量,努力形成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增强调解工作实效。
3、要坚持因案施策、分类调解,要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小矛盾、小纠纷,要超前介入,尽可能协调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以节约警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涉及范围广、调处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要迅速启动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联合县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篇: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笔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多年,就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协商不成,极易引发信访事件甚至是群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闹访的特点: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不到要求或得不到解决是引发不安定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2、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为闹访主力军,且当事人以外来人员居多,给事故处理部门在沟通、协调解决上带来一定困难。
3、事故当事人的闹访逐渐减少,封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却增加迅速,闹访者将封门堵路等非法行为视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捷径。
4、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封门堵路、上访闹访等非法行为无有效打击措施,助长了闹访者的嚣张气焰,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随意性和突发性有所加大。
5、闹访者的事故相对方多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闹访者抱着“肇事人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肇事车系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而会息事宁人”的心态,漫天要价,故意抬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在事故相对方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便采取各类过激行为相要挟。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查纠方面。
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由于某种原因,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认定缺乏证据、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对事故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所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法定效力,进而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法当中程序不到位。由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在执法工作中民警程序意识明
显增强,但仍然存在不足的方面。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违反规定进行调解、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执法质量。
4、群众工作处理不到位。有些民警在思想根源上没能真正从管理型转为服务型,还是以管人者自居,不讲究执法方式和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是引发警民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民警的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生硬甚至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存在,有时甚至本是公正、合法的执法行为却造成不良影响。
二、预防对策
社会矛盾化解强调的是从职责任务出发,为交通参与人提供最直接的服务;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真挚的感情化解社会矛盾,不放弃每一刻感动群众的时机。
(一)、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的坚强靠山和铜墙铁壁,进一步深化和谐的警民关系建设,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原则,深入群众当中,积极化民怨、解民忧,解决老矛盾、预防新矛盾,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难题的社会环境,积极消除各种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
不安定因素,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在日常交通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等执法过程中,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使群众在处理一起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不但要受到一次教育,还要受到一次感动,做到以情感人,赢得群众的更大理解和支持,促进警民关系和谐与社会和谐。
(二)、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宣传力度。办案民警要在熟知、熟会、熟用交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宣传。在事故处理中,损害赔偿调解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要提前介入,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事故处理程序和调查取证情况,加强与事故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使事故当事人或其亲属能够知晓和理解事故处理工作。
(三)、及时疏理交通事故案件,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事故处理民警要随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动态,及时化解可能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一些矛盾突出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不能按部就班地处理,要换位思考,多替事故当事人着想,及时疏导和减缓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压力,最大限度地争取事故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同时,办案民警要经常性地疏理交通事故案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交通事故要前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四)、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民警的“三个意识”。加大对事故处理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宗旨意识教育,不断
增强民警的“执法规范”意识、“调查取证”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事故处理民警要坚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及时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耐心宣传解释、收集足够的证据,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坚持交通事故回访制度,促进警民和谐。事故处理工作要与矛盾初解工作紧密相连,不能孤立开来,特别实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不能“不管不问”,事故处理程序上的完成并不代表事故处理工作的完成,要积极开展对受害人回访的爱民实践行动,从关心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不但要直接听取到了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的举措,更重要的是直接把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化进程不断地向前推进,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营造全社会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信任、支持的良好氛围。
(六)、培养基层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基层民警特别是长期处于一线执法的中队民警要懂得要把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等“三懂四会”。这一些不仅民警自身要作为基本功苦练,单位也要作为民警学习培训的一个重点项目。现实的培训情况是:培训的人员不在基层工作,基层工作的人员得不到培训学习的机会。整体单位的群众工作能力难于得到提升,执法环境没有明显改善。白白的浪费了珍贵的学习培训资源。因此要从政策、制度、机制上建立“培训
基层先、学习基层来、工作基层上”的正确导向。进一步改进基层民警绩效考评办法,不应该简单把的把执法量化,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最根本的衡量标准。要最大限度地为基层减负减压,确保基层中队将主要精力、主要警力用在做好群众工作和基础工作上。
第三篇。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汇报按照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部署,现就我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为当前工作重点确保“两个落实,一个建立”,明确责任,有效建立整体防范网络。一是组织落实。“全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迅速行动
,于x月x召集各乡镇分管领导、计生服务中心主任、计生局和计生服务站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了“全县计生系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动员会”,成立了“计生系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责任落实。及时制定了《人口和计生系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乡镇、各股室、服务站工作责任,明确了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确保了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完善了计生系统社会矛盾化解网络。以全县计生系统为面,以各村(居委会)为点,以局至乡镇为线。从上到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以面带点,以线连点,以点及点,实现了面、点、线三个工作空间的对接,构建了整体工作网络。
二、及时排查,预防为主,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我局组织专人利用1周时间深入各乡镇开展调研,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一是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二是建立了严密的报告制度。平时信息“按时上报”,敏感信息“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紧急上报”。要求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苗头,领导和相关人员做到反应快速,到位及时,调解得当,处置妥善。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诱因,及时逐级上报。对因失职渎职发生上访、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三是坚持回访制度,变上访为“下访”。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入手,不定时回访,了解实情,解决实际问题。
三、制度约束,普法宣传,降低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社会矛盾
使行政行为双方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首先,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完善了“执法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乡镇计生工作人员职责”等工作制度,以制度约束和监督全系统干部职工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其次,及时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宣传,让群众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出现。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长抓不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和落实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篇: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现出来。如何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各级党委尤其是基层党政领导面临的重大考验,也是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围绕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的调查与思考这一课题,深入我市XX县区西溪乡开展调研活动,对我市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了初步梳理和思考。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联系我市当前乡镇农村的实际,归纳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房屋土地纠纷。一方面农村土地纠纷频发。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由土地引发的纠纷错综复杂枝节盘根。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相邻土地、房屋通风采光、违章建筑引发的邻里纠纷。如: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伴随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田变为“零负担”,土地的“含金量”大大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过去因农业负担过重而放弃土地的农民又索要自己的土地,对原定合同予以反悔解除,从而引发纠纷。另外,近几年,城市居民到农村买地买房因房价上涨、一方反悔从而发生纠纷。
(二)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在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当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等等。
(三)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主要是农民与企业污染排放之间矛盾。如我市曾发生某村众多村民与排污企业之间就饮用水的污染整治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四)婚姻家庭矛盾和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等引起的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案件增加、赡养问题多发等。另外农村私人间经济往来增多,民间借贷纠纷频发,还出现了高利贷等新情况新问题。
(五)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村民在务工或帮工过程中造成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逐年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增加,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纠纷。
(六)基层组织管理引发的纠纷。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机动地、调整已经承包的土地而引发纠纷;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当或忽视了农民的权益引发的纠纷;村干部在经济管理中缺乏透明度、分配不公、贪污腐化等引发的矛盾。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调查中,明显地感觉到,当前在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广泛性。一是矛盾纠纷类型多。从前文论述中可以看出,众多的农村矛盾纠纷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违章建筑问题、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邻里问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问题、要求落实政策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诸多方面。二是矛盾分布广。几乎每个村都有矛盾纠纷发生。
(二)具有显现性。当前农村人民内部矛盾有较为突出的显现性。一是潜在问题在民主进程中显现出来。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实践过程看,诸如派性斗争等有死灰复燃现象。二是干群矛盾在村民自治中暴露出来。如在村民依法自治过程,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农民对村务、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一些农村干群潜在矛盾显现出来。
(三)具有群体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大,如果群众利益诉求未能实现,一旦矛盾发生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如果征地款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农民集体阻挠项目建设等等。
(四)具有复杂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相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矛盾主体多元化。有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农民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当地农民与新居民之间的矛盾,农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阶层矛盾也有所表现。二是矛盾表现交错化。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存在矛盾表现交错的情况,如经济矛盾中包含分配矛盾、干群矛盾等等。三是矛盾原因多重化。比如某些农村的矛盾,既包含征地拆迁中愿望得不到满足的经济利益矛盾,又包含一些历史遗留矛盾、家庭矛盾。
(五)具有局部对抗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虽然不是敌我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存在局部对抗性。一是矛盾形式存在偏激性。从当前许多矛盾纠纷来看,往往是当事人双方要求强烈,心情迫切,情绪激动。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围攻工作人员等事件。二是引起矛盾对抗性因素增加。如对群众利益诉求不重视、解决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三是一些村的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矛盾对抗性。
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根源和背景,经过对调研情况的分析,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的与农村经济落后、乡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有直接联系。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形成了强烈反差,城市差距继续扩大,发展水平严重失调。这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和谐进程,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地根本原因。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承包、土地租凭、土地征用。征地补偿等涉及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对农民群众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失地失业,又无养老、医疗保障;面对因公致残,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受到破坏;面对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广大农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激化社会矛盾。
(三)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少数干部不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不够,不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水平低,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矛盾纠纷方式方法失当,引起群众不满,上海了干群之间的感情。
(四)预防调控机制不健全。完善健全的预防调控机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证。有些地方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工作责任制。有的村社干部配置过少,加上经费保障不足,维稳工作难以开展。直接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不仅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定期排查调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有配套的奖励制度和惩戒措施。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1、各乡镇都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2、乡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
3、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1)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有的地区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对所摸排出的矛盾纠纷分门别类梳理,逐项研究制定解决措施。(3)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4)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取长补短。(5)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1、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纠纷的排查调处时,乡(镇)村两级全力以赴,对可能引起的矛盾纠纷和治安苗头高度重视,做到未雨绸缪。
2、是用足用好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
3、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与司法部门协调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既减轻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及时、就地、不拘形式、便民利民、及早发现、尽快解决的特点,能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基层政府非常重视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把那些办事公道,热心做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加强对村级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的将调解员工作纳入村级转移支付,实行误工补贴,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5、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的单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已无力解决,这就要充分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合力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对那些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比如,近年,XX县区五城地区在以前“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注:五城地区将五城公安派出所、商山公安派出所、五城森林派出所、五城龙湾交警中队的警力整合起来,成立一支联勤联动综合执法队伍,率先在全县推行“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联勤联动”工作内容进行了充实,增加了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法庭、工商所等力量,将其上升为社会治安防范工程。对于保卫重点工程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大型集会安全保护、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发挥了重大作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大提升。
五、对新时期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下,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通过法律政策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扩大。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全局上防止矛盾扩大。
1、是要明确职责,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直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综合调处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大调解”工作格局。
2、是要发挥党委在化解矛盾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3、是要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农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在解决各种农村矛盾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好村民依法自治,从矛盾发生的第一地点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化解。
4、基层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三)要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制度
1、建立预警机制,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要走群众路线,建立预警机制,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新机制,做好矛盾排查预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二是要健全信访制度,积极控制矛盾苗头。要构建新的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规范信访工作。
2、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局部对抗性矛盾。局部对抗性矛盾往往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要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一是要建立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机制。镇党委、政府要有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当发生对抗性事件时,要迅速有效地调动各方力量,控制事态发展,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出动,快速展开,及早控制事态发展。二是要明确处置职责,稳妥有序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发生局部对抗性群体事件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己的处置职责,积极解决各个环节的问题。
3、完善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机制。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域、跨行业、涉及多部门,单靠基层调解委员会或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无法解决,这就要完善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
4、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同时对矛盾纠纷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对矛盾纠纷的调处,特别是一些重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纠纷要实行跟踪督查督办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