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责任履行和实施有效监督,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议事规则制订的原则是确保监事会审计、检查、监察到位,并充分发挥其公正监督与约束,公平鉴证和界定作用。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的形式为监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人为监事长,参加人为全体监事,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第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为依据《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和行使职权的范围和内容。决议的依据为审计和监察委员会的专项报告。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确定,也可由其专业委员会或监事提出,会前不对外发布,也可不通知与会监事,直接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并决议。第六条
与会监事就会议议题必须发表明确意见。其意见将被明确记录、备案。第七条
与会监事就所议议题有充分的知情权和依据《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否决议题权。第八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与会监事对所表决议题进行表决,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九条
监事会所议议题未能通过,监事长可申请一次复议,复议后仍未能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或上一级监事会审议。第十条
审计监督委员会所提议题监事会未能做出明确结论,可直接向上一级监事会提出,直至股东大会或股东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决策意见责任追究制,会议决议签名时必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当会议决议出现重大失误,或因未履行审计、监督责任,重大问题失察,将对责任监事追溯责任:
(一)依法罢免其监事;
(二)扣减其股份或其它收益;
(三)扣罚其责任保证金;
(四)扣罚其效益工资;
(五)追究其它经济赔偿。扣减(罚)比例和额度由股东大会或股东管理委员会根据责任程度界定并决定处理。第十二条
按《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规定,应由监事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审计,监督的内容,因失察或监督不利,被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举报或查出,将追溯监事责任。其处罚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形成决议和纪要,同时每月形成审计、监督专项报告,报上一级监事会和股东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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