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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
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6-23【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
第1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邮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区局年度计划之拟订及实施事项。
二区内邮件与储汇等业务之经营及督导、推展事项。
三区内邮件处理与储汇等作业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四区内各级机构组织与工作员额之配置及调整事项。
五区内有关财务调度及票券供应事项。
六区内有关局屋与固定设备之营建、购置及管理事项。
七区内有关物料、机具、用品等之采购、分配及管理事项。
八区内各项业务兴革及便民服务之改进事项。
九其他有关授权区局办理事项。
第3条
区局设六科,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股办事。
直接办理所在地窗口营业及邮件处理作业之区局,得视业务需要,增设一科至五科。
第4条
区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5条
区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务;主任视察员一人,掌理区内邮局及支局局务之查视工作。
第6条
区局置科长五人至十一人,副科长五人至十一人,室主任一人,秘书二人至四人,分段主任视察员二人至四人,视察员八人至二十人,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六人至十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二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二人至四人,股长三十五人至四十七人,管理员三十四人至六十人,佐理员一百六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九人,邮务工作员九百二十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人,储汇工作员五百二十二人至八百六十人。
第7条
区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区局得视地方行政区域及业务需要,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邮局及直属支局。各等邮局得依业务之繁简予以分级。其业务辖区范围宽广者,并得分设各级支局。
前项各等邮局与支局之分级及设立标准,由邮政总局拟订,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9条
特等邮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科长五人至九人,副科长五人至九人、督察二人至四人,专员四人至八人,股长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管理员三十人至五十人,佐理员六十人至九十人,邮务工作员一百八十八人至三百十人,储汇工作员八十四人至一百四十人。
特等邮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一等邮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专员二人至四人,股长三人至七人,管理员八人至十四人,佐理员二十人至四十人,邮务工作员七十六人至一百二十六人,储汇工作员六十人至九十八人。
一等邮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
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1条
二等邮局置局长一人,管理员一人至三人,佐理员二人至四人,邮务工作员二十四人至四十人,储汇工作员十八人至三十人。
第12条
三等邮局置局长一人,邮务工作员三人至五人,储汇工作员五人至七人,并得视业务需要,置管理员一人。
第13条
各级支局置支局长一人,邮务工作员二人至二十人,储汇工作员四人至四十四人。其业务特繁者,置管理员一人至五人,并得分股办事。
第14条
业务特繁之地区,得视需要,层报交通部核准,设立邮件专业处理机构,其组织准用第九条或第十条之规定。
第15条
区局办事细则由各区局拟订,报邮政总局核定之。
第16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篇:交通部邮政总局各区邮政管理局所属各等级邮局设置标准【法规名称】
交通部邮政总局各区邮政管理局所属各等级邮局设置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6【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各区邮政管理局所属各等级邮局设置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区分如左:
一各等级邮局区分为特等、一等甲级、一等乙级、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
二支局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戊级。
第3条
各等级邮局指设于左列地区具有独立邮件收揽投递系统之主要邮政机构:
一县、市以上政府所在地及重要乡、镇、市公所在地。
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交通冲要地区。
前项以外各局均为支局。
第4条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之设置、等级之设置、,按“邮务收入”、“收寄及招领特种邮件”、“存簿结存及寿险保额”、“储汇寿及代理业务工作量”、“投递特种邮件”五项业务为标准。
前项标准依附表之规定。
附表:各等级邮局设置标准表
┌───┬──────────────────────────┐
│邮局│标准项目及每月平均数额│
│等级││
├─┬─┼────┬────┬────┬────┬───┬──┤
│邮│支│邮务收入│存簿结存│收寄及招│储汇寿及│投递特│每项│
│局│局│(元)│及寿险保│领特种邮│代理业务│种邮件│基数│
││││额(千元│件(件)│工作量(│(件)││
││││)││次、张)│││
├─┼─┼────┼────┼────┼────┼───┼──┤
│特││23,214,0│13,689,0│341,400│757,500│300,00│6│
│等││00│00│││0││
├─┼─┼────┼────┼────┼────┼───┼──┤
│一│特│7,738,00│4,563,00│113,800│252,500│100,00│5│
│甲││0│0│││0││
├─┼─┼────┼────┼────┼────┼───┼──┤
│一│甲│3,095,00│1,825,00│45,500│101,000│40,000│4│
│乙││0│0│││││
├─┼─┼────┼────┼────┼────┼───┼──┤
│二│乙│1,238,00│730,00│18,200│40,400│16,000│3│
│甲││0│0│││││
├─┼─┼────┼────┼────┼────┼───┼──┤
│二│丙│619,000│365,000│9,100│20,200│8,000│2│
│乙││││││││
├─┼─┼────┼────┼────┼────┼───┼──┤
│三│丁│未满619│未满365│未满9,1│未满20,│未满8│1│
│等││,000│,000│00│200│,000││
├─┼─┴────┴────┴────┴────┴───┴──┤
│说│1“邮务收入”、“收寄及招领特种邮件”、“存簿结存及寿险│
│明│保额”、“储汇寿及代理业务工作量”(包括存簿、定期、划│
││拨储金存提次数、汇票、礼券开发兑付张数、寿险有效契约件│
││数及代发退休俸补助金等实际转存户数)、“投递特种邮件”│
││均以二会计年度各月实绩之平均数为准。│
││2管辖局业绩可将其所辖分支机构业绩并入计算,惟独立局改设│
││为支局未满二年者不包括在内。│
││3各邮局等级之评定以五项标准项目之平均数为准(小数点以下│
││四舍五入,惟提升等级者不得适用,以下同),营业支局以四│
││项标准项目之平均数为准;兼办投递工作之支局五项标准项目│
││按四项核算,例如:某兼办投递工作之甲级支局五项标准项目│
││基数各为3点,其平均基数为(3+3+3+3+3)÷4=3.75,仍│
││可评定为甲级支局。│
││4特等局五项标准项目未超过最低标准1.5倍以上者,内部单│
││位应按最低标准设置,科室主管及相当职务,限以高员级任用│
││。│
││5本表修订应报交通部核备。│
└─┴────────────────────────────┘
第5条
前标准,每二会计年度重新检讨调整一次,但遇邮资调整或金融市场有重大变动时,得视实际情形配合调整之。
第6条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依第四条第二项所附之标准表核算,如已达较高级标准者,应予升级,如未达该等级标准者,应予降级。
各等级邮局及支局等级之调整,由各区邮政管理局依前项规定核算,特等邮局应由邮政总局报请交通部核准,其余各等级邮局及支局由邮政总局核准后实施。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三篇:交通部邮政总局设计考核委员会办事细则【法规名称】
交通部邮政总局设计考核委员会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6【正
文】
交通部邮政总局设计考核委员会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本会职掌如左:
一邮政经营方针、建设目标之设计考核事项。
二邮政业务计划、投资计划之综合规划、评估及考核事项。
三邮政各部门目标管理、列管案件综合审议事项。
四邮政作业标准及工作简化之规划、推行及考核事项。
五员工意见及建议案件之审查事项。
六邮政业务图表单式之综合审查、管制事项。
七各种邮政出版物之审议事项。
八业务兴革建议或局长交办审议事项。
第4条
本会秘书室设企划、管考、资料三科,并于资料科设图书室。
第5条
企划科职掌如左:
一邮政经营方针、经营政策、业务计划之编拟汇报事项。
二邮政长期、中期、年度建设计划及营运目标之汇编及其修订、研判、分析检讨事项。
三邮政投资计划事前评估资料之搜集、整理及协调事项。
四年度计划型资本支出细部计划之研拟、协调及编制事项。
五邮政专案及特定投资计划之研拟及汇编事项。
六业务发展预测资料之研究分析事项。
七邮政作业标准、员工建议制度及工作简化之研拟及推行事项。
八设计建议案件之奖励事项。
九邮政常用单式表报之登记及管制事项。
一○其他有关业务兴革、建设规划及交办事项。
第6条
管考科职掌如左:
一列管案件之拟订、管制考核及追踪事项。
二目标管理项目之拟订、管制考核及有关表报之造报事项。
三邮政业务年度工作考核报告之汇编、实地查证及报告事项。
四管制考核资料之整理分析及保管事项。
五工作考核及查证案件之评审、奖惩拟议事项。
六工作衡量之拟订及管制考核事项。
七责任中心绩效评核标准之拟订及评分事项。
八其他有关业务管考及交办事项。
第7条
资料科职掌如左:
一邮政资料之编纂及发行事项。
二邮政年报、邮政简介等有关邮政资料之搜集、整理、编印、交换及保管事项。
三邮政出版物之统一编号事项。
四业务简报用表报、影片、幻灯片、录音带等之编制及管理事项。
五出国考察研习人员之联系及报告之处理事项。
六本会图书室储藏书刊之购置、分发及借阅事项。
七不属其他各科主管事项。
第8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本会开会时担任主席。
第9条
副主任委员襄理会务,于主任委员公出时或不克出席本会会议时,代理会务或担任主席。
专任副主任委员承主任委员之命策划会务之进行,并督导本会委员及秘书室办理经常业务。
第10条
本会秘书室各级人员之职责,各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11条
本会委员会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12条
本会得设各种专案小组,小组召集人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之。
第1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第四篇: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法规名称】
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10-16【正
文】
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总工程司、副总工程司办理有关工程、技术之研究、审核事项。
第4条
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协调本局各单位处理公务,其办公处所称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呈判文稿之初阅、陈转及机要案件之处理事项。
二密件之签收、登记、转陈、分发事项。
三分层负责制度之研拟修订事项。
四局长、副局长函电之登记、分办及协调处理等事项。
五电信规章及有关各种参考法规之搜集、整理、保管事项。
六业务规章涉及人民权益义务之会核事项。
七重大民、刑事诉讼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之研办、会核事项。
八局务会议之记录、资料搜集、整理及保管事项。
九关于局长在局务会议所提“综合指示事项”执行情形之追踪处理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5条
视察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属机构业务,其办公处所称视察室,职掌如左:
一各级主管对交通政策之实施,法规之遵行及命令之贯彻查核事项。
二业务与工务办理情形及人员训练与进修之查核事项。
三人事、财务、会计、事务管理之查核事项。
四产业、工具、器材、车辆、图书等设备之购置、管理、使用、保养之查核、监办及监验事项。
五专案之调查、研究、审议事项。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质、工程进度成果之会同查核或监验事项。
七工作之环境、方法、标准等查核事项。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业务突击性检查事项。
九营运目标查核、所属机构自检工作复核及监交事项。
一○其他有关视察事项。
第6条
机械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信机械设备施工、维护之规划、审拟、验收、检验、督导、管理、考核事项。
二通信用电力、空气调节、长市话合用各式电信机械及有线传输机械等设备施工、维护之筹划、审拟、验收、检验、督导、考核事项。
三通信用电力、空气调节设备、各类电子交换机、电脑、有线传输机械设备二级支援维护、整修、改善、调整、修理事项。
四电信设备及资讯系统、数据处理机、终端机之维护、整修、改善、调整、应变抢修、用户查修、设备财产增减登记、保管事项。
五用户交换机各项服务之筹划、处理、推广、设计、审查、施工、维护检验及用户交换机值机员之指导训练与监督事项。
六数据网路设计、施工、查验及网路相关设备测试、查修、维护、管理等事项。
七电信机械设备年度用料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电信机械工程发包作业管理、督导、考核及执行事项。
九电信机械工作人员之调度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电信机械事项。
第7条
线路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及线路维护、零星增援、改良及迁移杆线等之规划、管理、验收、检验、督导、考核及审拟事项。
二线路改进之规划、管理、统计、分析、研究事项。
三用户障碍申告之受理、机线障碍之测试及派修、用户电话设备之查修及整修事项。
四线路扩充维护、应变抢修、零星增援、改良及迁移杆线、大楼布缆等建设工程施工事项。
五用户电话设备装、拆、移、换机工程之设计及施工事项。
六电信线路设备年度用料预算之编拟事项。
七挖路连络作业之督导及联系协调事项。
八电信线路工程发包作业管理、督导、考核及执行事项。
九长途网路之有线传输线路、国内公众电报及真迹电报非载波线路、国内数据电路等之施工维护事项。
一○线路明细资料之制作、管理、研究改进事项。
一一电路线路工作人员之调度及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电信线路事项。
第8条
设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市内电信交换机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
二市内电信线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
三市内电信土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
四通信用电力与空气调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
五局间中继电路、长途端路及其有线载波传输设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追踪、汇报及技术规范之拟订事项。
六电信机线设施技术资料之搜集及新技术之引进开发事项。
七市内电信机线设备长、中期发展计划之会拟事项。
八其他有关设计事项。
第9条
通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传真、无线叫人、行动电话、电传视讯等通信讯务管理事项。
二人工制长途电话交换及电话查号之作业处理事项。
三话务预测、设计、品管、观察、局间中继电路调度及网路管理等作业处理、资料汇编事项。
四公用电话作业处理事项。
五海岸电台通信业务之作业处理事项。
六电信器材进、出、转口证照业务之核发、管理、研拟、执行及船舶电台查验,专设有线电话案件之承转等事项。
七本区人工制长途电话、电话查号、话务设计品管、公用电话、海岸通信作业之规划、管理、督导、考核、改进事项。
八通信部门年度计划、预算之编拟、控制及通信器具、物料之请购、分配、调度事项。
九通信保密之办理,防护措施与支援军事通信作业之协办事项。
一○通信业务工作人员专业训练之会办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语音及非语音通信讯务管理事项。
第10条
资料处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本区及中南区营业工作及报话费处理电脑作业规划、设计事项。
二本区及中南区营业量及营业收入电脑作业之系统分析、程式设计及维护事项。
三本区各项电脑终端及附属设备之管理、操作、维护事项。
四本区及中南区营业量及营业收入电脑作业各项输出入资料之管制,帐单、报表之分送及查询受理事项。
五本区用户共同资料库之规划、建立、管理等事项。
六其他各单位委讬办理之各项电脑作业事项。
七营业工作电脑作业人员之培育训练、调配运用事项。
八大台北地区营业收入之进帐、催费、停话、复话、查询处理、欠费追收、呆帐陈报及业务量与营业收入之统计、分析事项。
九各辖局帐务处理工作之监督、考核事项。
一○其他有关资料及帐务处理事项。
第11条
营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业务规则及其实施要点之执行及建议修订事项。
二市内电话、数据通信及各项特别业务之营业预测与市场调查事项。
三长期、中期、年度计划之会核,业务量、营业收入目标之预估、检讨事项。
四市内电话营业区域设置、扩大、合并、调整之研拟陈报及基本区之核定事项。
五乡村电话之推广事项。
六特别业务之开放、推广事项。
七市内电话新装、异动申请之处理,各项用户纪录资料之登记、保管、更新、申告,租用权查封及违章案件之处理事项。
八电话号码簿编送作业之实施及研拟改进事项。
九电报、数据、租用电路等各项业务之处理及营业处、代办处之管理、监督事项。
一○国内业务营业处理手续之研拟、陈报、实施事项。
一一营业人力之运用及人员训练计划之会核事项。
一二各辖局营业工作之监督、考核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营业事项。
第12条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业务需求预测调查及营业区域调整之会核事项。
二建设基本计划之规划、报核事项。
三电信传输、交换系统选用之研议、报核事项。
四电信机线及其附属设备扩充建设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
五引用新设备之研议、报核及科技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动事项。
六机线设备扩充建设所需土地、机房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
七设局用地及机房设计之会勘、会核事项。
八长期、中期发展计划及年度经营方针、事业计划之编报事项。
九年度建设计划预算之汇报事项。
一○年度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报告之汇报事项。
一一建设计划用料采购之会核事项。
一二建设计划及其预算变更调度之会核、陈报事项。
一三建设计划之经济分析比较、综合评估及陈报事项。
一四建设计划执行进度之追踪、考核、成果检讨及编报事项。
一五上级机关列管建设计划、目标管理及经建计划执行绩效之检讨编报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企划事项。
第13条
营建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机房及局舍等建筑、照明、卫生及附属设备等工程之营建、监工事项。
二营缮工程日报表及工程估验单之审核、签证事项。
三房屋之整修、维护事项。
四年度购置土地及房屋修缮费预算之编拟事项。
五营建及修缮工程之招标及承揽契约之订约及工程款结算、核对事项。
六房地产之购置、拨用、征收、验收及产权登记事项。
七房地产籍资料之整理、登记、保管及产权等之管理、维护事项。
八房地产业之免税、租赁、借用、交换、变更使用、保险、变卖、报废、员工住屋贷款及宿舍处理之核转事项。
九其他有关营建事项。
第14条
供应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材料预算及供应计划之编拟及执行等事项。
二材料之采购及有关事项。
三材料之请拨、收发、调度、仓储、运输及存量控制等之规划、执行及有关事项。
四呆废材料之处理事项。
五电信材料运输及工务、业务用车辆之采购与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材料供应事项。
第15条
总务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印信之典守、文书之收发、缮校及处理事项。
二文档之建立、保管、处理及公文稽催事项。
三本局办公用品、其他设备、公务车辆之采购、登记、核发、调度、管理事项。
四年度总务预算之编拟、分配及会核事项。
五总务人员名额、调度、奖惩之会核及管理事项。
六本局办公场所之调度、规划、管理及安全防护之会办事项。
七本局司机、工友、雇工之调度、管理、训练、考核及雇用之会核事项。
八所属机构事务管理之督导及改进事项。
九防护团之组训、督导及训练费用之会核事项。
一○本局现金、票据、证券等之出纳、保管、移转及本局与所属机构有关财务之稽核、调拨、处理及督导改进事项。
一一现金预算之编报事项。
一二预、决算之会核事项。
一三预算外垫付款项之核签事项。
一四增进电信良好关系之研办事项。
一五舆论批评、建议之搜集、分析、处理事项。
一六电信政策之阐扬、报导事项。
一七中外来宾访问、考察、参观接待事项。
一八业务稽查工作之推行及督导事项。
一九其他不属于各处室经办事项。
第16条
人事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之研拟审核、编报事项。
二人力规划、人才储备及其运用事项。
三人员任免、迁调、升资、退休、资遣、抚恤事项。
四薪给、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项。
五考成、奖惩、表彰事项。
六人员训练、进修事项。
七人员资料之登记、管理及资历证明之核发事项。
八参加公保、劳保事项。
九有关福利、互助、体育、康乐之规划、辅导事项。
一○兵役缓召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17条
会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决算及分期实施计划之核议、调整、编报事项。
二各项会计财务报表之审核、分析、编报事项。
三营业收支预算执行之会核、凭证之编制及有关帐务之处理事项。
四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务之会核、凭证之编制及有关帐务之处理事项。
五员工薪资给与及借款代扣款项之核算与各项税款之扣缴申报事项。
六库存现金、流动金、票券、银行存款及产权凭证等之检查与悬记帐款之查催、清理事项。
七所属机构会计帐务及各项公款支付时限之查核、辅导事项。
八会计制度之研究建议及主计法令规章之登记、整理事项。
九所属会计人员之管理及人事资料之登记、编报事项。
一○各项会计凭证、单据、报表及帐册之整理、装订、保管事项。
一一电信器材及财产管理之会核、研议、办理事项。
一二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审理、编报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及内部审核事项。
第18条
本局各处、室分科分组职掌,于主管职务说明书订定之。
第19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二层。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各处室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第一层及第二层主管得将各该层应负责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主管于公出、请假时,由各该层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职权。
第20条
本局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区分如左:
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
二普通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
第21条
本局各处室应就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区分为极重要、重要、普通三种,并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
第22条
本局各级人员处理授权事务,分别负左列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错误或显然越权者依法负责。
二普通事务以各处室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各有关之处室主管人员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直接主管及主管科科长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处室主管连带负责。
四文件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之收据,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有关人员连带负责。
六其他错误事项,依职掌之规定,分别依法负其责任。
第23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应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24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授权事项之行文,由相关主管负责核判。
第25条
依分层负卖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26条
各级人员职责,依其职务说明书之规定。
第27条
本局为商讨重要局务,由局长按期或临时召集局务会议讨论之。其决议案由局长核定施行。专案研究或普通事务,得由局长指派召集人或由有关主办处室主管召集会议研商之,商决事项签请局长核定后施行。
第28条
各项会议,均应作成纪录,签报局长后,编号分发有关单位办理或参考。
第29条
本局奉派参加局外会议人员,应于事毕将会议经过摘要缮具报告,陈局长核阅后,归档备查。
第30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电信机构文档作业要点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1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务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2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国营事业营运资金预算执行与控制要点”、“电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3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电信总务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34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第五篇: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十一條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總統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院修正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為本通則並修正全文十條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公布
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掌理左列事項:
一、天氣圖表之填繪、分析及研判事項。
二、氣象預報及警報之發布事項。
三、地面、高空、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大氣污染氣象之觀測及資料整理、統計事項。
四、地震、火山及海嘯之測報事項。
五、國內外氣象資訊之接收、處理、供應及傳播事項。
六、氣象電信業務及電信保密之執行事項。
七、氣象衛星資料之接收、處理及供應事項。
八、氣象雷達觀測及資料之供應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維護、檢修事項。
十、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曆象資料編算及研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分為
一、
二、
三、四等,其設立、等次、名稱,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條
一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業務;技正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或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
二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正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第六條
三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第七條
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八條
二等至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統籌辦理。
第九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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