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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安置实施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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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安置实施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水电站工程涉及我县搬迁安置工作,现就圆满贯水电站工程涉及我县随迁农户搬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迁人口的概念、目的及对象范围 所谓“随迁人口”,是指居住在淹没线以上,因水库淹没(或工程占用)后失去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就地生存环境容量不够,按照规划设计应进行搬迁的人口。 随迁的目的。让搬迁农户重新获得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让留居农户总体上能有长远生产、生活的资源。 随迁的对象范围。因水库淹没(或工程占用)后,在原生活区失去基本生活的生产资料又无法调节的农户。 二、随迁人口搬迁安置的工作方式 乡镇牵头、村组实施、移民部门作指导、政府最终审核、移民自愿搬迁。 三、随迁户的确定 根据《省河流域圆满贯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审定本)确定的搬迁人数,由涉及乡镇将随迁人口计划分解落实到户。具体由乡镇组织,村、组实施,本着移民自愿搬迁的原则,由农户写出书面申请,以组为单位召开淹地农户会议,根据组内多数群众意见,讨论、分配随迁户、人口,参会人员签字盖印确定,涉及组讨论确定的随迁户、人口后,经组、村、乡镇领导签字盖印后,由乡镇进行张榜公示。 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将张榜公示结果报县移民局审查,再由县移民局将审查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案,再返回乡镇予以张榜公示。 四、随迁户实物指标的确定及量算 随迁户审查确定后,涉及乡镇应对各户的房屋权属等情况进行统计核实,上报后由县移民局联系组织相关部门对随迁户的实物指标进行量算,并张榜公示。 随迁户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的权属确认以该户的法定产权依据为准,没有法定产权依据的,以乡镇、村调查出具的证明为准,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不予丈量。 随迁户房屋及附属物实物指标量算的时间界定。圆满贯水电站库区以原桐移领发〔2008〕1号文件下达的时间为界定时间(即2008年12月30日),之后新增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指标不予量算。 搬迁人口以群众会议确定的人口为依据,对照该工程搬迁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不计为搬迁人口的不给予补偿。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随迁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搬迁安置。 (二)随迁户必须坚持“有土有房”安置的原则(符合该工程搬迁安置方案中规定无土安置条件的除外)。 对淹地相对较多的随迁户,其置换土地标准为。中等以上田土人均不得少于0.91亩(即县人均耕地标准),对淹没耕地人均少于0.91亩的农户,置换的土地量不得少于其淹没的耕地,随迁户置换后的耕地,由乡镇、村完善土地流转协议等相关手续。 随迁户必须选择规划允许的安全区域建房,如属购房,其购置的房屋必须是可居、安全、合法的房屋。 (三)随迁户必须迁出该工程设计规划无安置容量的范围,到有安置容量的地方进行安置。原则上不能跨县安置,如有特殊情况需跨县安置的,其相关手续由随迁户自行办理。 (四)随迁户迁出后,其原有的房屋、畜圈等附属物自行撤除,原宅基地收回村民委员会管理,作为公益用地调节使用。对个别使用价值较高、有置换条件的房屋,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必须将维护库区稳定和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结合,其置换的房款,由乡镇统筹用于该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随迁户淹没线上的剩余土地须交回村集体,在乡镇、村的指导下自行流转,原则上流转给淹没后留居安置少土的农户,其流转价格上限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价格(即:10倍以内)。 (六)随迁户接到搬迁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能按规定对接好所需耕地的,视其放弃搬迁资格。 六、本文件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本文件内容如与该工程搬迁安置方案(或规定)有冲突的,按方案(或规定)执行。原桐移领发〔2008〕1号文件内容如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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