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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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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公安部(印) 监察部(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安部办公厅 2004年5月9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七)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九)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十)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五)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十六)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接到火警,不及时出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新开发区和旧XX县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十九)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新建城市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 (二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一)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国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二十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单位和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三)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十四)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二十五)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地(市、州、盟)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二十八)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七)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九)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又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十)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五)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 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十六)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接到火警,不及时出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新开发区和旧XX县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十九)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新建城市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 (二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一)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国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二十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单位和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三)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十四)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二十五)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地(市、州、盟)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二十八)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 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各社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部门): 自“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各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加大了对辖区单位、场所的检查力度,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全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总体稳定。为进一步抓好全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区政府及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区域划分。结合街道领导班子分工,现就街道领导分片蹲点联系消防工作进行明确。 各社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各自管辖区域和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化解,把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和有影响力的火灾事故发生。街道各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强化对口条线单位的督促检查,履行好本条线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街道领导班子也要根据责任区域划分,主动深入社区,深入一线,联系指导好蹲点社区和条线的消防安全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第四篇: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汾西矿业集团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集团公司经济发展,2011年度汾西矿业集团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XX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XX市消防支队的支持和帮助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大集团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力度,有效地预防和抑制了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集团公司的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截止目前,汾西矿业集团无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一是进一步健全了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任主任,集团公司安监局、介西公安分局、介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领导为副主任,13个主力矿井、9家重点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汾西矿业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消防群防群治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消防问题,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等。今年以来,共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2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了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挂帅的防火安全工作机构,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加强了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二是集团公司于年初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把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并进行安排部署。每逢重大节庆日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制定了《汾西矿业集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集团公司在介西公安消防大队的帮助下,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平安汾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公司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公司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一般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二)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一是对照与XX市人民政府签订的《XX市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和要求,集团公司与各二级厂矿单位及各职能处室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和落实。二是各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职责和分工与所属各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得到了层层落实。三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共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家,并按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三)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一是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组,制定相应专项整治方案,并分阶段认真组织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3个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清剿火患”战役行动。二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联合介西公安分局、介西消防大队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对本地区和本行业认真进行检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在专项治理活动中,介西公安分局、介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辖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对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了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共组织检查组15个,出动检查人员150余人次,检查单位270家,发现火灾隐患200处,整改火灾隐患193处。四是在重大节庆日前夕,深入开展以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等为重点的消防全大检查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了安全度过节庆日。 (四)消防投入力度加大。一是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消防工作正常开展。在每年年初都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集团公司财政预算,并做到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按照消防专业规划,分年度落实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 1、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保证消防规章的顺利开展。 2、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各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中,制定并完善奖惩办法,做到奖惩兑现。 3、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4、按消防有关规定设置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设施保持整洁、卫生、完好;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及火灾隐患整改需要,所需经费应给予保证,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五篇: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汾西矿业集团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集团公司经济发展,2011年度汾西矿业集团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XX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XX市消防支队的支持和帮助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大集团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力度,有效地预防和抑制了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集团公司的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截止目前,汾西矿业集团无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一是进一步健全了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任主任,集团公司安监局、介西公安分局、介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领导为副主任,13个主力矿井、9家重点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汾西矿业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消防群防群治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消防问题,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等。今年以来,共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2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了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挂帅的防火安 全工作机构,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加强了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二是集团公司于年初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把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并进行安排部署。每逢重大节庆日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制定了《汾西矿业集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集团公司在介西公安消防大队的帮助下,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平安汾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公司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公司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一般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二)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一是对照与XX市人民政府签订的《XX市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和要求,集团公司与各二级厂矿单位及各职能处室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和落实。二是各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职责和分工与所属各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使消防 安全工作责任得到了层层落实。三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共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家,并按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三)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一是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组,制定相应专项整治方案,并分阶段认真组织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3个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清剿火患”战役行动。二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联合介西公安分局、介西消防大队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对本地区和本行业认真进行检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在专项治理活动中,介西公安分局、介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辖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对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了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共组织检查组15个,出动检查人员150余人次,检查单位270家,发现火灾隐患200处,整改火灾隐患193处。四是在重大节庆日前夕,深入开展以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等为重点的消防全大检查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了安全度过节庆日。 (四)消防投入力度加大。一是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消防工作正常开展。在每年年初都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集团公司财政预算,并做 到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按照消防专业规划,分年度落实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 1、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保证消防规章的顺利开展。 2、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各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中,制定并完善奖惩办法,做到奖惩兑现。 3、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4、按消防有关规定设置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设施保持整洁、卫生、完好;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及火灾隐患整改需要,所需经费应给予保证,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五)、加强宣传,提高能力。集团公司各厂矿及费用单位进不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各单位的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警示广大职工、家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公司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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