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的设置
2003-12-178:45【大中小】
【打印】
【我要纠错】
为了反映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缴纳情况,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发生和归集的进入期间费用的相关费用,贷方反映结转进入“本年利润”科目,作为抵减项的内容,期末应无余额。同时,为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结算情况,企业还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费,而不是一种税,所以不能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核算,要单独在“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反映。该科目也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反映实际已经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若有贷方余额,表示存在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若有借方余额,表示实际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缴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
“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矿业权使用费
(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XX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XX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投产第1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XX县区使用费
在中国境内(包括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XX县区使用费(不再交纳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12.5%。
第三篇。设置会计科目(4)只有处于修改状态的会计科目才能设置汇总打印和封存。汇总打印是指在同一张凭证中存在多个会计科目、方向相同并且它们有相同的上级科目,如果希望将这些分录按科目汇总成一笔打印,可以在修改该科目时设置为“汇总打印”,汇总到的科目可以是该科目本身,也可以是它的上级科目;被封存的科目在制单时是不能被使用的。
(5)如果同时启用了应收、应付和存货核算系统,那么与应收、应付和存货核算业务有关的科目业务凭证应分别在应收、应付和存货核算系统中录入,进行专项核算。此时应当将这些科目设置受控于其对应系统。如设置“应收账款”科目受控于应收系统,“应付账款”科目受控于应付系统。这些系统就是其对应科目的“受控系统”。需要说明的是,受控于应收系统的科目必须首先要定义为是客户往来辅助核算科目,受控于应付系统的科目必须要首先定义为是供应商往来辅助核算科目。但是如果在总账系统的“选项”中设置了“可以使用应收/应付/存货受控科目”参数选项,那么属于受控于应收/应付/存货系统的科目业务凭证也可在总账系统中录入。
(6)科目自定义项是指可以对科目自由设置并在填制凭证时对该科目自由录入的辅助项信息。在填制凭证时,除输入的摘要、科目、金额等主要信息外,可能还有许多辅助信息可以用来说明该业务的情况。如科目为部门辅助核算科目时,希望录入此项业务所发生的部门信息,这通过设置辅助账类就可以实现。但除此之外,可熊还需要录入其他的信息,如固定资产科目发生增加业务时,希望录入其增加方式信息(如购建、盘盈、捐赠等);库存商品科目发生业务时,希望录入其出库、入库方式信息等等。这些信息不是凭证的主要信息,也无法设定其辅助账类,但在制单时又希望对这些信息提供录入地方,并在查询时可以进行相关统计。那么通过定义科目自定义项,就可以方便地实现这些功能。在“会计科目”界面中单击“定义”按钮,即可进入“定义自定义项”操作窗口,双击科目对应的自定义项,可标上“√”,表示已将该科目设为自定义项,双击标有“√”的自定义项的格,可去掉“√”,表示取消自定义项。
(7)为加快建立会计科目的速度和准确性,可对下级或同级性质相近的科目进行复制,可选择【编辑】
菜单中的【复制】
命令来完成,这样只需稍作改动即可完成增加工作。
第四篇:年初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的减免申请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减免的申请
XX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
我XX县区台拱镇东街村青菜沟砂石场年初几个月来生产一直未进入正常秩序,特向贵局说明,以求减免今年年初的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具体情况是:
一、“春节”大假,工人放假回家,停工;
二、二——三月,州安全生产管理局检查,原砂石场和宏达砖厂之间距离不符合生产规定,要求两个企业合并,则原独立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重新办理新的“两证”,半年间,无形中就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多办就多费用;
三、因县里要求本企业作达标企业,在厂区、生产及环境要求上高了,三月份开始对厂房、环境和设施进行停工整改。这样,既无效率,又增加企业的投入,企业就增加了困难;
四、重组后矿产开采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刚到手,今年十月份又到期更换,企业这些点滴负担积累,费用自然就大了;
五、本场前期开采时道路处理隐患较多,现忙于道路改造,投入了很多资金。加上矿点盖山太厚,一直在忙于清理盖山,整理生产场地,一无效率,二还增加费用;
六、又遇今年年初的冰灾和现在的雨季影响,五月份砂石和砖才开始进行生产试运行,目前我场尚未进入效率时期。
我们都是自觉的生产经营者,现因生产经营情况太差,企业无效率产生,特向贵局申请,根据我场的实际困难,免除我场二0一三年的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以助我场能尽快地恢复生产为谢。
特此
XX县区台拱镇长东街村青菜沟砂石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地矿及财政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采矿人征收的一种费用。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并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
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
按XX县区。如果XX县区存在跨省,由国土资源部定。中央得50%,返地方50%。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国家专门确定了费率
(1)费率表中所列的地热是指地壳内岩石和液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社会经济合理开发出来的热量,共分为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的岩浆型五种类型。凡开采这些地热类型中一种的采矿权人,都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费率表中所列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是按使用的性能划分的。只工开采的矿、石、粘土等矿产资源是用于费率表中规定的用途,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采矿权人都须缴纳矿产资补偿费。
(3)费率表中的砖瓦粘土等个别矿产资源无市场价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按照实际情况及出具体规定。
(4)费率表中未列出的非新发现矿种,均比照相应矿种大类或其用途确定其费率。
功能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实施《矿产资源法》有关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规定而由矿山企业缴纳的一种费用,是在经济上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之一。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合理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式中:开采回收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1]
第12页 共12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