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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赔偿清单(杨仁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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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赔偿清单(杨仁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仁义,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XX省XX县区诸佛庵镇石家河村马兰冲组044号,电话:13705515125(转)。 被申请人安徽雅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九华山路3-1-303号; 法定代表人:苏显才,总经理,电话:13866114126。申请事项: 1、依法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47023元(详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13年3月1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电焊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2013年3月9日,申请人在滨湖假日工地工作时被楼上坠楼的水泥块砸伤头部,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重度): 1、右侧额顶多发急性硬膜外血肿 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3、右额顶多发颅骨骨折”等多处伤。申请人住院治疗至次月3日伤情稳定出院,遵医嘱回家休养。其后数次复查,医嘱继续休养。2013年6月19日,XX市包河区人社局依法作出“包河工认【2013】 3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3年10月8日,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合劳鉴(2013)第1816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为工伤九级。对上述两项书面结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依法定程序表示异议。 综上,申请人因工受伤并致工伤九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关待遇;同时,被申请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双方协商不能,故此,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1、医药费。546.65元(住院费单位已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6天×30元/天)。 3、交通费。500元(酌定)。 4、护理费:6628.8元(4143元/月×80%×2个月) 5、鉴定费。280元。 6、停工留薪期工资。31500元(4500元/月×7个月)。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个月)。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858元(4143元/月×6个月)。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430元(4143元/月×10个月)。上述各项合计为147023.45元 10、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1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4500元/月×8个月)。 1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计算赔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4、《2012年度XX市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统计公报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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